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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價值角度看新聞自由的邊界

——以“維基解密”為例

謝文帥

2015年07月01日12:58  來源:視聽  手機看新聞

新聞自由起源於自由至上主義理論,它保障了民眾的言論自由和知情權,並且可以起到監督政府的作用。但是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沒有約束和監管的權利是危險的。因此,為新聞自由確定一個怎樣的邊界成為學界熱議至今的一個問題。

一、新聞自由與自由的限定

17世紀和18世紀,在地理大發現、科學發現、宗教革命、中產階級的出現、啟蒙運動等一系列歷史事件的影響下,產生並發展起了自由至上主義哲學原則,而新聞自由正是這一哲學原則的產物。自由至上主義在大眾傳媒領域的重要貢獻是強調了個人的重要性,相信人的理性能力和天賦權利。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都是天賦權利的一部分。①

受自由至上主義的影響,在18世紀,傳媒理論完成了從威權主義向自由主義的轉變。作為思想自由最早呼吁人之一的約翰·彌爾頓,他在主張思想自由時也承認可以對自由討論的權利加以限制,② 此后所有自由至上理論的支持者也都認為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有限度的。③但是自由至上主義最大的缺陷卻正是在於沒有給大眾傳媒的日常運作提供一個精確的標准——簡言之,就是區分自由和濫用自由的固定准則。④

而到了20世紀,純粹的自由至上主義逐漸發生轉變,代之而起的是“傳媒的社會責任理論”。傳媒的社會責任理論下的傳媒功能與自由至上主義理論下的傳媒功能基本相同,但是它以“自由與責任相伴而生”為前提,提出了自由至上主義理論沒有提及的公眾知情權、傳媒的公共責任等概念。⑤ 雖然學界對於社會責任理論仍有爭議,但它的出現使新聞自由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並且指明了新聞自由思想的發展方向,同時也証明了,純粹的自由至上主義理論正在逐漸為人們所拋棄,新聞界的責任也被日益強調。⑥ 所以,它也被稱為新自由主義理論。這也使得,為新聞自由確定一個合理的界限,成為了學界熱議至今的問題。

二、新聞價值與新聞自由

新聞價值源於哲學價值論,目前學界對新聞價值也並未有統一的定義。筆者傾向於把新聞價值與需求聯系起來的觀點,新聞應該對公眾“有用”,才具有價值。如學者李良榮等人認為,新聞價值是能夠構成新聞的事實所含有的引起人們共同興趣的素質。張宗厚、陳祖聲認為,新聞價值是指構成新聞的事實和材料本身具有的能夠滿足社會對新聞需要的素質。⑦

國內學者楊保軍教授通過新聞客體對新聞主體是否“有利”作為判定標准,對新聞價值做出了定性分析,提出了正、負新聞價值的概念,這對新聞實踐具有了更強的指導意義。楊保軍教授在《新聞價值論》一書中寫道:新聞價值就是新聞客體的屬性、功能對新聞主體的效應。其中,當新聞客體的屬性、功能對新聞主體的效應有利於主體的發展和完善時,我們就說新聞價值是正新聞價值,在通常的理論研究和新聞實踐中,人們所說的新聞價值是指正的新聞價值﹔相反,我們就說新聞價值是負新聞價值﹔從理論上來說,如果新聞客體的屬性、功能對新聞主體的發展和完善沒有有利與不利的效應,我們就說新聞價值是零價值。⑧ 由楊保軍的定義,我們可以結合實際找到一些參照,例如在新聞報道中,那些突發性的、影響面廣、影響程度深的事件報道,人們在知曉后能夠迅速對日常生活和自身行為作出調整,適應外部的變化環境,那麼,這樣的新聞報道具有巨大的“正新聞價值”。像某些獵奇性的、低俗的、涉及色情的報道,不僅沒有實用價值,甚至還有可能誤導受眾,扭曲價值觀,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這樣的報道顯然隻有“負新聞價值”。另外,還有些新聞,因為播報不及時,或者濫竽充數,故意炒冷飯,報道的事件受眾已經知曉了,這樣的新聞無利無害,新聞價值為“零”。

新聞價值既然有正負之分,那麼,當一則新聞對新聞主體呈現出負價值時,媒體就要斟酌對這一事件應不應該報道,如果要報道,需不需要對某些細節有所規避。從這點來看,新聞自由也是有其邊界的,這與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要求一脈相承。報道具有正向價值的新聞是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回避產生負面價值的新聞同樣是不可偏廢的社會責任。雖說媒體具有新聞自由,但是不能濫用自由,這種自由以不傷及受眾利益為底線。而新聞價值的定性研究,為判定新聞自由是否越界又提供了一條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和思路。隻要不突破“不利於主體的發展和完善”這一底線,國家或主管部門應該給媒體最大的自由度。即便報道“零”價值的新聞,也無可厚非,當然,從理性角度考慮,媒體不會長期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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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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