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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1+1》在突發事件報道中的社會責任【2】

王  靜

2015年01月05日15:17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新聞1+1》在2013年12月18日、2014年1月13日、1月16日分別關注了冬季火災給人員和財產帶來損失的事故,連續密集的關注火災隱患,同時調查火災原因和滅火情況。針對這些問題,主持人在節目中對有關責任方提出質疑、發表建議,起到了一定的批評監督作用。

二、《新聞1+1》在突發事件報道中社會責任的缺失

作為央視主流新聞節目,《新聞1+1》在突發事件報道中對於其自身的社會責任認識較為清晰,但是在日常報道過程中,依然存在責任意識不足的問題。最為明顯的警示媒體失語現象依然存在。媒體失語指的是大眾傳媒在面對一些新聞事實、尤其是在突發的公共危機事件時,迫於政治、經濟或者某種社會輿論的原因,對新聞事實不予報道,評論或報道不及時[3]。如2013年11月22日中石油輸油儲運公司濰坊分公司輸油管線破裂發生爆炸,事故共造成62人遇難,136人受傷。這次事件因為其影響之大,被評為2013年國內十大新聞。然而面對如此嚴重的惡性突發事件,《新聞1+1》在隨后的幾期節目中隻字未提。該節目為什麼對這件事情保持沉默我們不得而知,但是這種失語現象,足以說明它作為央視主流新聞節目責任意識的薄弱。

三、突發事件報道中媒體社會責任的構建

(一)加強新聞傳播相關法制建設,夯實媒體履行義務的根基

目前,我國的新聞傳播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媒體行為主要依靠新聞道德約束和新聞工作者的自覺行為,對於行業中不良媒體或是不良行為的懲處難度較大。而突發事件報道的特殊性決定了一旦在媒體活動過程中存在不良行為,則很有可能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導致嚴重的后果。

因此,必須加強新聞立法,使媒體在報道活動中的缺失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從而形成有效的控制,避免監管不力導致管理盲區。

(二)加強突發事件的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媒體社會責任的履行

流言止於公開。在如今民主和法治的時代裡,政府必須加強信息公開制度,尊重人民享有的對信息的知情權,在第一時間通過媒體及時准確的發布突發事件信息,保障媒體社會責任的履行。突發事件的特殊性決定了其通常是負面的,如果不能及時的公開信息,可能會給謠言以可乘之機,這不僅有損媒體的公信力,更無益於事件解決。

(三)加強新聞人職業道德建設,提高媒體自律意識

美國新聞學者約翰·赫爾頓曾說:“在新聞領域裡,沒有哪個問題比新聞道德問題更重要,更難以琢磨,更帶有普遍性。事實上,如果新聞工作一旦喪失道德價值,它即刻會變成一種對社會無用的東西,就會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4]”媒體的自我約束在於新聞工作者自覺的將新聞職業道德的內化,將公共利益置於工作首位,堅持自己的分辨和判斷能力,反映公眾的心聲。

四、結 語

《新聞1+1》作為一檔央視精品新聞節目,其在突發事件報道方式上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但是我們更應該看懂這檔節目背后所具有的對於廣大新聞媒體在突發事件報道中的責任的思考和借鑒意義。“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在對於突發事件的報道過程中,新聞媒體更應該具有強烈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以服務人民、服務社會、服務社會主義建設為己任,切實履行好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作者為天津師范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播音與主持系講師) 

參考文獻:

[1] 靖鳴主編.問題新聞的傳媒傳播技巧[M].北京:航空工業出版社,2009.

[2] (美)丹尼斯·布裡安著,曹珍芳譯.普利策傳[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3] 庄猛.由“媒介失語”談新聞與社會的互動關系[J].新聞知識,2011(1).

[4] 李巍.論媒體社會責任的缺失與構建[J].科技創新導報,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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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琳(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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