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良名譽權案明確了媒體對發布內容負有審查核實責任。而媒體對發布的有些內容,是沒有核實義務的,比如小說,是虛構的,無從核實,但如果發生侵權糾紛,刊登小說的媒體有沒有責任呢?
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有兩起利用小說對他人進行誹謗的案件,小說作者承擔法律責任,發表誹謗小說的媒體也承擔了責任。
知道侵權后拒不補救的責任
福建女作家唐敏在1986年第2期《青春》發表小說《太姥山妖氛》,敘述了“文革”期間在福建磻溪公社發生的一個荒誕故事:民兵營長王練忠倚仗他的妻兄、公社黨委副書記的權勢,橫行鄉裡,肆意抓人關人打人,抄沒他人錢財,后在一次事故中死亡。死時當夜一農家生下一頭小牛,鄉裡人都說是王變的,誰也不願養這頭牛。王妻練忠琴把牛收養下來,“當作了”自己的丈夫,“完全沉浸在愛撫中”。但“一個寡婦養一頭公牛”,又引起了鄉裡人閑話,牛被賣往外地,練忠琴大病一場。小說中還穿插了公社黨委副書記之妻與人通奸的情節。
小說中的磻溪公社實有其地,屬福建省福鼎縣。民兵營長王練忠也實有其人,1979年死於工傷。王妻朱秀琴,鄉裡人稱“練忠琴”,其兄朱良發曾任公社黨委副書記。朱秀琴及其兄、嫂三人看到小說,了解到唐敏就是“文革”中在當地插隊勞動的齊紅,遂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以誹謗罪對唐敏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訴。
朱秀琴訴稱,在唐敏筆下,她丈夫王練忠是一個惡貫滿盈、為非作歹、該千刀萬剮的惡魔,她則是一個不知羞恥、與牛相戀、泯滅人性的畜生﹔朱良發訴稱,小說中王練忠得以胡作非為,完全是由於有他這個大舅哥做他的后盾﹔朱良發妻子沈珍珠訴稱小說捏造了惡毒的故事加害自己:嚴重損害了三個自訴人的名譽和人格,指唐敏行為構成誹謗罪,請求法院予以懲處並判令賠償自訴人損失。
被告人唐敏辯稱,她的小說根本不針對現實生活中的某些個人,而是對“文革”極左路線的批判。但她又說,作品內容是根據她在原告人當地插隊落戶時所見所聞的事實所寫,並提供了民兵營長在“文革”中如何吊打村民的情況。被告辯護律師出示了一部分証人的証詞,說明小說中有些事實原來就已存在,或者曾在當地廣為傳說。但控方又出示了另一些証詞,指辯方証詞不實。
1990年1月10日,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唐曾在自訴人所在地生活多年,熟悉自訴人和死者王練忠,在創作《太姥山妖氛》中篇紀實小說時,卻故意使用真實姓名、真實地址,並捏造、虛構足以誹謗他人名譽的事實強加在王練忠和自訴人頭上,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判處唐有期徒刑一年,賠償自訴人損失2000元。唐不服上訴,被駁回。
在本案審理前和審理中,自訴方曾多次與刊登小說的《青春》編輯部聯系:1986年6月,朱秀琴寫信給編輯部指小說誹謗,要求派員調查。1987年4月,朱秀琴等又通過福鼎縣委宣傳部報道組致函編輯部,要求刊登報道組實地調查的材料﹔編輯部復信表示待誹謗案審結后,雜志可以簡要報道法院的判決。同年7月,他們又通過磻溪鄉政府派人到編輯部要求為受害人恢復名譽,編輯部答復可以考慮刊登福鼎縣委、縣政府的有關看法。其間,《福建日報》、《新華日報》、《中國民兵》等報刊也轉給編輯部有關要求恢復受害人名譽的材料多份。但《青春》編輯部始終沒有行動。
《太姥山妖氛》誹謗案審結后,1990年6月,原案三個自訴人朱秀琴、朱良發、沈珍珠又到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起訴發表小說的《青春》雜志社,索賠5萬元。
《青春》編輯部辯稱,三原告偷換概念,篡改基本事實。其發表的《太姥山妖氛》是小說而不是紀實小說。其作為文學刊物,對文學體裁的小說所描寫的人物事件與社會真實是否有聯系不負調查核實義務。《太姥山妖氛》按文壇慣例文責自負,該刊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青春》編輯部還提交了主管機關中共南京市委宣傳部的証詞,証詞說:“中央、省、市從未要求文藝刊物編輯部對小說作品中的人和事進行調查核實,這種調查核實既無可能也無必要。所以,我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不可能要求《青春》編輯部進行這種‘調查核實’。”
法院查明,這篇小說是作者投稿,《青春》僅僅將原題《替變》改為現名,並無其它改動。小說發表后,原告及所在鄉、縣黨組織或政府部門多次向編輯部反映,要求澄清事實,消除影響,編輯部卻未予置理﹔在誹謗案審結后,編輯部仍不採取措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關於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出(1992)民他字第1號《關於朱秀琴、朱良發、沈珍珠訴〈青春〉編輯部名譽權糾紛案的復函》稱:
“經研究認為:出版單位刊登侮辱、誹謗他人的小說,原告多次向出版單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出版單位未予置理。在作者為此被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后,出版單位仍不採取措施,為原告消除影響,致使該小說繼續流傳於社會,擴大了不良影響,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因此,出版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法院於1993年4月1日判決《青春》編輯部對三原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精神損失3875.72元。
被告知侵權后放任損害擴大的責任
另一件小說誹謗案發生在1989年,是一起民事誹謗糾紛。系爭作品為“歷史小說”《周西成演義》,自1988年11月起在《遵義晚報》上連載。
小說作者劉守忠原系貴州省赤水市文化館干部,到1989年4月19日、20日,連載小說中出現了毒品販子胡翼昭、妓院老板周孔超、地痞石述庭三個十分丑惡的反面人物。曾經與劉同在一個單位或同一系統工作的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發現,這三個人物分別在影射自己。
小說中的胡翼昭,號稱兩面猴,“一張猴子臉,幾根山羊胡,鼻子上架著一副寬邊眼睛”。這與胡驥超的外貌特征相符。
周孔超,有一張白胖胖的臉,右腮破了點相﹔喜歡畫畫。周孔昭長得較胖,右腮有一處傷疤,長期從事美術工作。
石述庭,身軀消瘦,尖嘴猴腮,一隻鼻子常出毛病,臭氣難聞。石述成正是瘦子,患有鼻息肉慢性病。
劉守忠與三人素來不和。1988年曾出現過一份油印的對劉不利的匿名傳單,劉懷疑是三人所為,曾揚言:“他們搞了我油印的,我是要還情的,要搞一個鉛印的。”《周西成演義》連載后,劉要別人注意看1989年4月中旬的《遵義晚報》。劉還對別人說:“這麼多人我為什麼沒有寫,單寫他們三個,這是有原因的。”
有關這三個人物的文字在當地相關范圍內引起較大反響,人們議論紛紛。
5月8日,胡驥超等三人以劉守忠侵害他們名譽權為由到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狀指,小說中這三個人物均與三原告同姓,且名字中兩個字或相似或為諧音字,三個人物形象的主要特征描寫分別與三原告相同或相近。鑒於原告與被告十分熟悉,隻能是被告自覺地有意為之,而絕非巧合。小說不但嚴重丑化了原告的形象,損害了原告的名譽,而且明白無誤地表現出被告採用描寫反面人物的手段有意侮辱誹謗原告的意圖。
5月15日,三原告聯名寫信給《遵義晚報》總編輯,說明《周西成演義》侵權性質,要求《遵義晚報》停止連載。信中說:“我們都是搞文化藝術的,懂得文藝創作的特點和規律,絕不會神經過敏地去‘對號入座’。隻要你們看了我們送給你們的起訴狀和補充材料,你們是會贊同我們觀點並主持正義的。”但報社未予理睬,連回信也沒有。法院受理后,連載小說還在描寫“周二烏龜(周孔超)倒陰不陽”,稱之為“狗男女”。三原告遂追加遵義晚報社為被告。
在法院庭審中,被告劉守忠辯稱:《周西成演義》純屬文學作品,不能對號入座,如果硬要對號入座的話,都可以從中找到一點相似或共同之處。小說中人物純屬虛構,與原告沒有任何關聯,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
被告遵義晚報社辯稱:《周西成演義》屬於小說類體裁,允許作者根據作品情節發展需要,虛構情節和人物。報社沒有必要去審查作品中的人物是否是以某某為原型或就是寫生活中的某某人,所以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審判難點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陳述了審判機關內部的不同意見:
主張構成侵權的意見:1.主觀上有侵權故意,表示過要報復原告,並表示過寫這三個人是有意圖的﹔2.客觀上採用了姓名和基本特征相似,然后進行侮辱、丑化的描寫﹔3.損害結果方面,熟悉三原告的人們一看就知道在影射三人,造成不良影響。
主張不構成侵權的意見:1.小說允許藝術加工和虛構人物、情節。小說中這三個反面人物與三原告所處的特定環境,即生活年代、歷史背景以及身份、經歷、職業完全不同,並不會使知情讀者認為三原告就是當年的販毒者、妓院老板和地痞。2.盡管被告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故意,但客觀上並未產生對三原告實際的損害結果,其主觀上有報復動機,職業道德差,應建議主管部門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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