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通報了對中國特產報社等8起典型的新聞敲詐案件查處情況。
8起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中國特產報》及其記者違法從事經營活動。
2010年7月以來,中國特產報社記者劉會麗、郭煥璋、楊飛多次到寧夏永寧縣、靈武市等地採訪,以當地涉嫌存在的違規問題相要挾,違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收取22萬元的宣傳費。自2010年5月以來,該報記者王銘澤在陝西省咸陽市等地多次利用新聞採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數額巨大。2013年4月,總局責成該報主管單位對報社進行停業整頓。但中國特產報社在停業整頓期間仍未吸取教訓,未認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整改,未嚴格管理新聞記者採訪活動,致使新聞敲詐問題再次發生。該社記者王銘澤再次赴陝西省咸陽市等地利用新聞採訪牟取非法利益,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查實,中國特產報社內部管理極其混亂,社領導班子主要由退休或者內退人員組成,主要負責人均來自同一家庭,未能履行對新聞採編活動和新聞記者的管理職責,對部分採編人員不發工資讓其自謀生計,還要求這些人每人每年上繳20余萬元費用,其中僅王銘澤一人就上繳50余萬元。目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已吊銷《中國特產報》報紙出版許可証﹔吊銷涉案記者的新聞記者証,並列入不良從業記錄﹔注銷該報社其他人員的新聞記者証。
二、《中國經濟時報》及其記者利用新聞採訪報道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
2010年10月以來,中國經濟時報社記者郗永豐擔任該報社河南記者站副站長(主持工作),與該報記者李國鵬、原記者耿付安、事業發展中心主任喬國棟、河南記者站工作人員劉雲濤等人,多次利用新聞採訪報道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獲得非法利益24.6萬元,違法從事發行活動收取發行費33.36萬元,利用新聞採訪活動為該報社協調專題廣告費、贊助費共100萬元。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查明,中國經濟時報社河南記者站違法從事報刊發行等經營活動,以曝光負面消息為名向基層勒索財物、介入企業經濟糾紛、強迫企業搞有償宣傳,牟取非法利益。針對中國經濟時報社記者站及從業人員存在的違法問題,2013年12月3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了中國經濟時報社河南記者站,吊銷郗永豐、喬國棟、李國鵬的新聞記者証,並將涉案記者及耿付安、劉雲濤列入不良從業記錄。郗永豐等人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總局已對該報主管單位進行訓誡談話,要求追究報社相關人員領導責任,切實把管導向、管干部、管資產的職責落到實處。
三、《西部時報》及其記者利用職務便利牟取非法利益。
2013年1月以來,《西部時報》甘肅記者站站長馬玉華、山西記者站站長田華伙同他人多次利用新聞採訪的職務便利,以曝光山西省地方干部、企業涉嫌違法的問題相要挾,牟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其中,馬玉華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5萬元(其中50萬元未遂)﹔田華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5萬元(其中50萬元未遂)。2013年12月23日,馬玉華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田華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查明,西部時報社未能嚴格管理駐地記者站和新聞採編人員,致使兩省記者站站長利用新聞採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數額巨大,多名記者提交虛假材料騙領新聞記者証。目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已責成該報主管單位對該報進行停業整頓,總局將視停業整頓情況作出進一步處理。
四、《企業黨建參考報》及其記者違規採訪、亂設機構。
企業黨建參考報社長期管理混亂,向記者站攤派經營任務,導致部分記者站和記者違規採訪、亂設機構。2012年9月,《企業黨建參考報》黑龍江記者站站長李潤澤擅自在伊春市設立新聞工作站,擅自任命工作站站長,違規收取管理費,私自制作並發放新聞採訪証件。2013年6月,黑龍江省新聞出版局經查實后對李潤澤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並吊銷新聞記者証的行政處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已責成該報主管單位對該報進行停業整頓、調整報社領導班子。
五、《今日早報》記者金侃群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受賄。
經查,2007年1月至2013年5月,金侃群在擔任浙江《今日早報》經濟中心副主任、証券版責任編輯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多家公司支付的費用共計332萬余元。2013年12月19日,金侃群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凍結、追繳其全部非法所得。目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決定吊銷金侃群的新聞記者証,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採編工作。
六、《都市快報》記者朱衛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受賄。
經查,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朱衛在擔任浙江《都市快報》証券部主任編輯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企業支付的165萬余元費用。2013年12月19日,朱衛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追繳其全部非法所得。目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決定吊銷朱衛的新聞記者証,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採編工作。
七、《杭州日報》記者楊劍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受賄。
經查,2008年2月至2013年7月,楊劍在擔任《杭州日報》專刊中心金融工作室記者、責任編輯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企業支付的30萬余元費用。2013年12月19日,楊劍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追繳其全部違法所得。目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決定吊銷楊劍的新聞記者証,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採編工作。
八、《証券時報》記者羅平華索要“封口費”敲詐勒索
經查,2013年5月,《証券時報》記者羅平華伙同他人趁某公司申請上市之機,以“爆料負面消息”相要挾,索要“封口費”200萬元(未遂)。2013年6月,羅平華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4年2月,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羅平華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決定吊銷羅平華的新聞記者証,並將羅平華及相關涉案人員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採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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