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傳媒>>傳媒期刊秀:《青年記者》>>2015年3月上
人民網>>傳媒>>正文

記者証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探析【2】

普  嘉

2015年03月20日13:58  來源:青年記者  手機看新聞

背景分析:新聞媒體轉企改制以及網絡的興起

“商業秘密”的前提必須是“商業”,而中國的媒體單位很長時間以來是事業單位,走向市場化的時間並不長。強調“商業秘密”對中國新聞工作者新聞觀念的沖擊很大,不少新聞工作者因簽署了協議,必須修正原有的新聞觀念,改變日常的工作模式。

我國的多數媒體基本上都是傳統計劃型體制的產物,長期以來都依賴行政撥款、攤派征訂度日,沒有市場競爭的壓力。在不存在市場競爭的情況下,“商業秘密”是無從談起的。1978年以來,中國傳媒業漸進式改革之路經歷了十個跨越,即“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啟動廣告經營、廣播電視“四級辦”、報刊業自辦發行、有線電視建設、都市報興起、電視制播分離嘗試、產業化與集團化、可經營性資產剝離、轉企改制。②公司、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當媒體走向市場化的時候,媒體之間必然產生激烈的競爭。因此,媒體必將越來越重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保密協議的誕生更關鍵的時代背景是網絡的興起,網絡的興起讓泄密變得更為容易。在傳統媒體時代,新聞從業者傳播信息的途徑是單一的,僅靠自己所供職的媒體發布和傳播信息,新聞媒體“商業秘密”泄露的現象並不突出。進入新媒體時代后,信息發布和傳播的載體日益多元化,特別是隨著微博、微信等基於互聯網技術的電腦、手機應用的興起,自媒體發布傳播信息不再受時空限制,很多新聞工作者也都加入到其中,甚至以大V的身份獲得了更廣泛的關注和傳播。

絕大部分媒體從業人員在網絡互動過程中,對國家秘密有清醒的認識,不會輕易觸碰“紅線”,但往往忽視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未發表的稿件信息”等“商業秘密”常常通過第一時間隨手拍、記錄所見所聞的形式公之於眾。

當今,新聞媒體正在市場化道路上進行著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獨家新聞、首發新聞成了各自制勝的法寶。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新媒體時代,以個人為中心的新媒體逐漸成了媒體的主流。新聞從業人員往往會比普通民眾知曉更多的信息,但其在微博上發布與職務有關的信息,則受到“商業秘密”條款的限制。具有新聞價值的信息在為公眾廣泛知曉之前,普通人能夠發布,但新聞從業者的個人微博未必能夠發布。

舉例來說,K市有A、B兩家報社存在競爭關系,A報社的記者把採訪過程中獲知的信息發布在S網站的微博上,被B報社的記者看到,並跟進採訪。第二天,A、B兩家報社都報道了相同的新聞,假如A報社記者不發微博,這則新聞則有可能成為A報社的獨家新聞,為A報社獲得經濟利益,這就滿足了泄露“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再者,媒體之間的競爭不僅是同地同類型媒體之間的競爭,縱向來看,還是不同地方不同類型媒體之間的競爭。A報社與S網站也存在競爭關系,受眾提前在S網站獲取了信息,就很有可能不再去購買A報紙來獲取相同的信息,同樣會損害A報社記者所供職報社的經濟利益。目前來看,這種類型的“商業秘密”泄露較為普遍,但長期以來並沒有引起新聞從業人員的足夠重視。

公眾知情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知情權指的是受眾享有通過大眾媒體了解政府工作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的法定權利。第一個提出知情權概念的是美國著名新聞記者肯特·庫伯,1945年他率先使用了知情權概念。③經過演繹,在我國“尊重和滿足公眾知情權”也逐漸成了媒體的責任和追求。

按照保密協議,未發表的稿件信息等屬於“商業秘密”。未發表的稿件信息在新聞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暫時不發表,需要經過編輯、出版等流程,等待一定時間之后才會發表﹔另一種是在記者所供職的媒體永遠都不會發表。導致稿件不能發表的因素有很多,有的稿件達不到發表標准,而有的稿件信息具有新聞價值,卻因受到一些外界壓力和限制不能發表,但這些稿件信息很有可能是公眾急需了解的。這時,媒體信息保密的需要和公眾知情權就產生了矛盾,了解事件的記者也處於兩難境地,一方面,記者想要讓自己的勞動成果得到體現,讓公眾了解其採訪過程中所獲取的信息﹔另一方面,未發表的稿件信息屬於“商業秘密”,記者通過供職媒體以外的途徑發表信息,就會涉嫌違反保密協議和承諾。

有的新聞從業者第一時間獲取了公眾亟待了解的信息,但受制於保密協議“商業秘密”條款的限制,他既不能通過微博、微信等自媒體方式擅自發布相關信息,不能向其他境內外媒體、網站提供職務行為信息,也不能以“特約記者”、“特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或專欄作者等方式通過其他媒體發布信息。因此,這則事關公眾利益的重要信息很有可能發布滯后,甚至永無出頭之日,這就可能損害公眾的知情權。

有一種現象值得注意,那就是不同媒體的記者之間分享新聞線索,媒體從業者成了報料人或新聞信源。有時,對於本地媒體無法報道的負面新聞,本地媒體的記者希望把真相公之於眾,就會把這一新聞線索告知中央或其他地方的媒體進行“異地監督”,這樣的做法在簽署保密協議后是否違背保密協議、侵犯“商業秘密”呢?筆者認為,新聞工作者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獲得的信息、未發表的稿件信息不宜做擴大解釋,不應一概列入“商業秘密”的范疇,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是否侵害“商業秘密”,還得看所保密的信息能否為新聞媒體帶來經濟利益,以及公布該信息是否會讓媒體遭受實際損害。如果媒體沒有利用稿件信息的意向和行為,那麼稿件信息就不會產生經濟利益。對於根本不會發表的稿件信息,公布也不會侵犯到媒體的“獨家報道權”等利益。沒有特別禁止傳播的稿件信息,以及新聞媒體明確舍棄的稿件信息,就不應再列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這時在不損害新聞媒體權益的前提下,應該允許知曉信息的新聞從業者合理使用相關的稿件信息。

每一行業都有自身的從業規范,新聞從業者既然簽署了保密協議,就要履行保密義務,這也是新聞從業者職業道德的體現。新聞從業者理應踐行協議,承諾並履行忠誠義務,自覺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與此同時,滿足公眾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政府,公民知情權的行使取決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度。而作為信息傳播載體,媒體對滿足公眾知情權也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絕不是由新聞從業者個人來滿足公眾知情權。假如隱瞞不報,出現了侵害公眾知情權的事件,責任也應該由政府或媒體來承擔,板子不應該打在媒體從業者個人身上。厘清了政府、媒體及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之后,在具體案例中保護“商業秘密”與保障公眾知情權發生的矛盾,則應由政府和媒體去處理,新聞從業者個人有依法依約保密的責任,但沒有公開的義務。

注釋:

①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單位保密承諾書及職務行為信息保密協議的樣本推薦》,中國記者網,http://press.gapp.gov.cn/reporter/contents/245/223311.html,2014年8月15日

②周鴻鐸 陳鵬:《傳媒業的結構調整與政策護航》[J],《傳媒》,2009年第6期

③王愛偉:《試論危機傳播中的知情權》[J],《當代傳播》,2008年第3期

(作者為春城晚報要聞部編輯)

上一頁
(責編:汪倩(實習生)、宋心蕊)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