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樂使用的誤區及應該注意的問題
在電視節目制作中,配樂的使用的確給節目增添了諸多美感,大大提升了觀眾的聽覺享受,但在使用過程中還存在一些誤區,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脫離了聲畫結合
單純的從音樂方面考慮而不顧及聲畫配合是配樂大忌。制作人員的過於輕視或過度偏愛都會造成這樣的情況。曾經和一位前輩聊起西安本地音樂,提到了西安音樂人程池。他告訴我,他們的編輯非常喜歡程池為《新絲綢之路》譜寫的配樂,總是會在節目中使用。雖然當時並沒有深入了解這個節目,但是在一檔常規節目中不斷出現同樣地音樂,直覺告訴我並不妥當。
后來我看了幾期這個節目,覺得這位后期制作還是用心的。這檔節目講述的是西安這座城市人文歷史,《新絲綢之路》中的部分敘事段落音樂的使用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有幾首曲目的使用或可斟酌。《新絲綢之路》的主題由大提琴的和人聲哼唱構成,當主題不斷推進的時候音樂主題過於宏大已經超出了欄目畫面信息所承載的范疇,有喧賓奪主之嫌。此外,《新絲綢之路》中有大量的抒情曲目,但是節目中卻使用的敘事性鏡頭,難免不搭。但是我依然欽佩這位制作人員,因為還有不少節目至今還在使用理查德·克萊德曼的鋼琴曲,那就沒有什麼聲畫配合值得討論的余地了。
(二)以我為主忽略了傳播效果
電視節目制作是一項獨立性很強的工作,個人喜好自然而然滲透其間。鏡頭畢竟受前期拍攝限制,但是音樂卻是現成的。沒剪過《阿凡達》的畫面,卻握著《阿凡達》的原聲。於是挖空心思遍尋曲庫,尋找最牛的配樂,尋找應景的曲目。音樂與節目主題形同油水,無法交融,自然表現力大打折扣!
大眾傳播,想要達成傳播效果必須適應大眾口味。至少不能距離大眾的喜好太遠。陳士爭的音樂劇《西游記》2002年轟動英倫,其旋律甚至被BBC當做2008年北京奧運會宣傳片使用。可直到今天依然找不到任何一檔節目可以當做配樂去使用它。個性化的過度彰顯早已經超越了電視節目配樂的范疇。
既然提到了北京奧運會就多說一句。感謝張藝謀和陳其鋼,他們用精彩的開幕式告訴更多的人,宏大的主題不一定非得“雄風震天吼”可以用抒情的旋律去表現。也要感謝陳曉卿和阿鯤,他們用兩部優秀的紀錄片証明,舒緩的旋律並非簡單地“悲切”而是一種靜謐的沉醉和內斂的思考。他們的成功拓寬了受眾的聽覺領域,也讓人們有了更多選擇的空間。
(三)配樂選擇不當
電視節目配樂中,經常會遇到一些人使用電影配樂和歌曲。認為電影音樂的敘事性更強,很有畫面感,可以很好地烘托節目畫面的氣氛。而歌曲本身的歌詞更是很容易彰顯節目主題,而且通俗易懂,容易被大家接受。其實不然,在節目中使用電影配樂和歌曲是有風險的,稍有不慎就會偏離電視節目的主題。
電影和音樂結緣很早,默片時代就已經開始,百多年的傳承已經形成了固定的依存關系,即:先有畫面,后有音樂。電影配樂每一段都是量身定做的。如果在電視節目中使用則應當對其用心篩選、精細剪輯。如果音樂剪輯不當,很容易與畫面信息產生沖突。
在選擇歌曲的時候就更要小心。人聲是電視節目中重要的信息傳播途徑,歌曲也有人聲,演唱者在傳遞歌詞信息。所以一般選擇歌曲作為配樂的時候,是不應該出現電視節目人聲元素的。不然同時兩個信息源出現,會造成觀眾的困擾。
(四)對業已形成聽覺記憶的旋律的濫用
使用配樂激發受眾的聽覺記憶固然能夠使節目錦上添花,但是如果使用不當,或者濫用業已形成聽覺記憶的旋律會讓受眾轉移注意力,甚至發生主題偏移的情況。菅野洋子為日本動畫片《亂碼1/2》譜寫的《大團圓》由於數十年來不斷地被各種瓊瑤劇使用,因此這段旋律必然會讓受眾產生“這不是瓊瑤劇裡的音樂麼?”這樣的認識。那麼在使用這段旋律的時候就應該尊重受眾的聽覺記憶,不可一意孤行。
(五)對熱門旋律的不正常追捧
兩年前網上出現一部介紹的西安延遲攝影作品,轟動一時。出於對創作者的尊重,片尾特別標明了片中配樂來自DJ OKAWARI 《luv letter》。一時間無數本地節目,無論類型、無論內容、無論風格紛紛將其作為配樂。甚至收錄這首歌曲的專輯《mirrow》中的其他歌曲,一些小眾的chill hop都被當做配樂來使用。這種做法引發聽覺疲勞是必然的。在電視節目配樂中,一般盡量避免過度傳播的流行旋律,這樣不利於保護主題,更容易讓受眾產生聽覺疲勞厭倦的情緒。
三、結 語
電視節目配樂的使用是一門經驗學科,需要電視節目制作者們大量的積累、聆聽才有可能使用得得心應手。好的編輯有閱讀、書寫的習慣﹔好的攝像有看電影、看漫畫的習慣﹔好的后期制作人員應該有閱讀畫面、音樂積累的習慣。隻有這樣才能夠在具體工作中厚積薄發,對於節目的品質才會產生更大的提升。對於城市電視台來說尤其如此,在人員、經費、設備緊張的情況下,在畫面上尋求突破的難度遠遠大於在音樂上追求精致。最后,如果在節目中大量的使用了某一位音樂人的作品,應該在片尾標明配樂名稱和作曲家姓名。此外還應當考慮節目是否被應用於商業途徑,所選取的作品是否依然在50年的保護期內。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的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尊重創作者的知識產權既是文明,亦是道德。
(作者簡介:朱詠東,西安廣播電視台一級播音員﹔王曉默,西安廣播電視台助理編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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