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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名譽權案件去年增長創紀錄意味著什麼?【2】

魏永征

2015年05月21日14:50  來源:新聞記者  手機看新聞

依法審理人格權糾紛有利網絡治理

首先,這個數字背后我國名譽權糾紛頻發的事實,在社會和媒體上可說是風平浪靜、寂然不驚,連這個數字本身,也只是見到《新民晚報》報道,隻有像我這樣的專業工作者予以注意。這與80年代后期所謂“告記者熱”,一場普通的名譽權案件,往往成為報道熱點,評說紛紜,爭議強烈,情緒抵觸者有之,憂心忡忡者有之,形成鮮明的反差。這表明人們對於保護名譽等人格權益,有關權益遭到侵害可以上法庭打官司,已經習以為常,具有認同感,顯示了社會法治意識的增長。

在互聯網上,一言不合就罵別人,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要不要奮起自衛,依法請求救濟?侵權人要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誰會說,這是打壓、收縮了網上的言論自由呢?

至於有些網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比如接受產品和服務中)產生不滿,上網吐槽,言辭激烈,但是事出有因,或致對簿公堂。法庭根據有關規定,駁回起訴,其實對於原告方面改進工作也是有積極意義的。

民事訴訟由當事人依法自主啟動,訴訟雙方平等進行指控和抗辯,有理講在法庭上,法庭具有明顯的中立性,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無論哪方勝負,都足以體現公平和正義。這是依法規范網上言論,開展網絡社會治理的一種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網上發生的名譽權等人格權糾紛,與傳統媒體和社會上發生的此類糾紛,在侵權構成和歸責原則等方面並無根本區別,《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1款表明了這一點。但是網絡侵權糾紛在責任主體和責任形態方面又有其特殊性,這有《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和第3款予以原則規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又制定了若干細則並且附有8則指導性案例,連同以往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審理網絡人格權糾紛案件的規則基本有法可依。

所以,我對這個增長數字雖感吃驚,但是並不擔憂。法庭依法審理和制裁侵權行為,既是對被侵權人的救濟,也是對廣大網民的法治教育,提供了區分網上言論合法和非法的活教材。可以預期,隻要越來越多的網民明辨了侵權言論的性質和后果,自覺避免侵權言論,名譽權等人格權糾紛案件的數字必將再一次回落,這當然意味著網絡治理的成效。

新聞媒體侵權糾紛“特殊性”不攻自破

其次,網絡侵權案件將會從頭檢驗和整合已有的人格權糾紛案件的審理規則和流行論點。由於這類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對比較單純,原告方大都是普通公民、法人,被告方通常是單個網民以及網絡服務商,有利於在不受其他因素干擾的情況下公平審理案件,厘清侵權言論和合法言論的界限,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審理規則。

二十多年前對於名譽權等人格權糾紛案件的強烈反彈主要來自媒體界,當時稱為新聞界。中國沒有法律保護名譽等人格權益長達三十年,新聞界缺乏相應的法律素養和准備,我親身經歷過新聞媒體遭遇侵權起訴在情緒上的強烈震蕩,並且曾經以維護媒體利益為己任。最初一批研究名譽權案件的學人主要屬於新聞界和新聞學界而不是法學界,第一次全國性的關於名譽權等侵權糾紛的學術活動是以研究新聞界如何應對這個前所未遇的新問題為側重點的。④

從某種意義上說,在中國早期媒體侵權糾紛帶有司法和新聞媒體博弈的性質。司法對媒體侵權案件的審判推動新聞媒體走出曾經盛行的階級斗爭報道和評論模式的陰影,其功績不容低估,成為本世紀初名譽權案件數字下降的重要因素。但是中國新聞媒體的強勢地位也不能不對司法產生影響。所謂審理侵權糾紛應該向媒體“傾斜”(因為媒體擁有憲法權利),“公眾人物”權益“克減”,對媒體輿論監督造成傷害應該予以“容忍”,新聞媒體對於他人發表的文字和讀者來信之類引起糾紛應該“文責自負”,等等“保護媒介權利”的觀點,有的已被寫入判決書來支持被告新聞媒體勝訴,不妨看作是法官對於強勢新聞媒體做出的妥協。

審理網絡侵權糾紛不再有此類牽扯。在新聞媒體與其他媒體融合傳播的環境裡,前者話語權的專有性和凌駕性趨於淡化,而無論是自媒體用戶還是網絡服務商不再有新聞媒體那樣的強勢,當它們成為侵權訴訟的被告之時,以往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也就不攻自破。

比方,說媒體享有憲法權利,那麼自媒體用戶作為公民豈不更是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主體嗎?如果說保護憲法權利就可以作為名譽、人格等侵權行為免於擔責的理由,那麼這些人格權益還要不要保護呢?

還有“文責自負”,這本來就違背媒體對內容的責任基於是否可控制的原理,現在網絡服務商對於用戶自己發布的內容在一定條件下尚且有責,新聞媒體發表他人提供的文字、信息怎麼可以無責呢?

我在今年《新聞記者》第3期發表的《“公眾人物”權益“克減”論可以休矣》一文中已經闡述,去年最高法院的網絡侵害人身權司法解釋擯棄了為新聞媒體免於侵權責任量身度造的“公眾人物”權益“克減”的觀點。這表明,在新形勢下,在審理侵權糾紛中以“保護媒體權利”為名,行鼓吹媒體特權之實的傾向正在消退。我們將會在不受人為因素干擾下進一步發展和健全保護名譽等人格權益的規則。

新聞媒體對網絡治理發揮引領作用

其三,新聞媒體侵權糾紛融入網絡侵權糾紛成為一體,將會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一體適用歸責原則和責任形態,按照自身過錯確定責任。而新聞媒體及其延伸的網站、微博、客戶端等,理應按照專業主體對於自身行為后果承擔更高注意義務的原則,在依法規范網上言論、治理網絡秩序方面發揮引領作用。

除了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侵權行為的一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而過錯(過失)就是行為人對於自身行為可能造成損害后果的應該注意而不注意的心理狀態。這種注意能力對不同主體的要求是有差異的:普通人隻具有一般的注意能力,而專業人士對於專業范圍的行為后果應該具備更高的注意能力。

在網絡侵權糾紛審理中,法院已經將一般人和專業人士區分開來,明確指出那些在網上享有更高影響的意見領袖之類的人物,應該對於自己言論的后果具備更高的注意義務,如果發生侵權問題,應該承擔較為嚴格的責任。這個觀點已經在去年最高法院的網絡侵害人身權司法解釋附帶的指導性案例中得到體現和肯定。

新聞媒體是專業的傳播組織,熟悉傳播規律,對於傳播內容不當而可能發生的損害當然應該承擔比普通個人更高的注意義務,而且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有關專業規范也已對如何防止虛假新聞等差錯做出了系統規定,如果新聞發生侵權損害,大都可以發現新聞媒體未能切實執行專業規范,具有主觀上的過錯。

可見,在媒介融合環境下,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新聞媒體非但不應尋求享有免責或減責的特權,反而應該擔負更加嚴格的責任,這無論對提高新聞媒體自身的素質,還是對淨化新聞和信息傳播的環境,都將具有積極的意義。

(作者系:著名新聞法學者,《新聞記者》雜志特聘顧問。)

注釋:

①徐迅編:《新聞媒體侵權研究新論》第68頁,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②人民網2013年12月5日,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1205/c42510-23756758.html

③宋魚水、李穎、吳晶晶:《海澱區人民法院關於媒體侵權案件的調研報告》,2011年2月

④魏永征:《從“新聞侵權”到“媒介侵權”》,《新聞與傳播研究》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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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倩(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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