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削弱大眾主流媒體影響力
隨著微博、微信等自媒體興起,近年來網絡推手發布信息的主要渠道發生了轉變。這也意味著網絡推手的發布方式從過去將預設信息放在貼吧、論壇等公共平台,再組織水軍進行跟帖、回復、轉發,轉變為將預設信息放在微博“大V”等網絡意見領袖的話語平台上。這個細節的轉變,實質上是網絡推手從過去網絡營銷的執行者向單純網絡信息發布者的轉變。④該轉變極大增強了網絡推手的自主性與傳播效果,他們伙同所謂的“意見領袖”、網絡水軍進行數量龐大且頻率密集地發布、評論與分享特定話題,以誘導網絡輿論,使得正常的輿論生態被虛假信息、謠言攪渾,充滿更多噪音。相對應地,大眾媒體與主流聲音的影響力被削弱,公共輿論空間的秩序受到破壞。
(三)破壞主流價值觀與認知
網絡推手為了最大限度抬升關注度,在選題上大做文章,不在乎法律和道德倫理的底線。比如網絡推手秦志暉污蔑中國殘聯主席張海迪擁有日本國籍,編造雷鋒穿毛大衣、帶皮靴等生活奢侈謠言,污蔑雷鋒道德楷模的形象是由國家捏造,使得網友質疑雷鋒購置衣物是否使用正常收入,懷疑與抵觸的情緒甚至延伸至雷鋒犧牲過程。此類話題惡意歪曲事實,與主流思想和倫理道德相悖,始作俑者試圖顛覆傳統文化認知與主流價值觀中雷鋒、張海迪等歷來為人們所尊崇的道德楷模形象,並將污水潑向國家形象,以嘩眾取寵的形式煽動民眾情緒,誘導民眾形成錯誤的認知。此般做法對公眾道德觀和人生觀造成很大沖擊,敗壞社會風氣。
三、應對策略
(一)加強互聯網監管力度
在互聯網發展的初始階段,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完善,存在很多空白點,使得楊秀宇、秦志暉等網絡推手抓住“打擦邊球”的可乘之機。然而互聯網屬於公共空間的范疇,屬於法治社會管轄的范圍,並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權。
自2014年以來,中央層面提出依法治網常態化,國家加大互聯網監管力度,包括網絡誹謗、網絡謠言在內的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成為重點打擊對象。2014年4月,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被正式宣布判刑,這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網絡管制做出相關司法解釋,出台《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首個獲罪的網絡造謠者。同年11月,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等人也獲罪判刑。這些網絡謠言推手受到法律嚴懲的例子警醒后人,正常的信息傳播、訴求與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而具有煽動性、破壞性、顛覆性的信息發布與傳播則應當依法打擊查處,也再次佐証當前互聯網大環境下,國家完善並實施相關法律法規的趨勢。
(二)引導網絡推手行業風向
對網絡推手的治理不應全盤否定,而應正確引導。微博網上打拐等舉動也說明網絡推手有發揮“正能量”之處。在堅守道德倫理、法制底線的前提下,鼓勵網絡推手在商業宣傳、企業公關、社會公益等方面適當運作,發揮正面推進作用,杜絕散布虛假新聞、歪曲事實、組織網絡“水軍”炒作、熱推或刪除指定內容以非法攫取利益等違法亂紀行為。
比如2015年春節期間躥紅微信的“少放炮”事件,在微信朋友圈中瘋傳的圖片上站著一男一女兩位年紀較大的清潔工,他們手舉寫著“年青人,少放點鞭炮!讓我老伴早回家過年!謝謝體諒!”字樣的卡片。后來媒體曝出該事件實為深圳一家互聯網公司所推,他們發動自身千人團隊大力傳播並號召公眾傳遞接力。這類事件不僅向清潔工送去溫暖和關懷,還起到號召公眾關注公益、愛心接力的正面示范作用,一定程度上轉變網絡推手的負面形象。
(三)倡導媒體堅守公平正義價值觀
很多網絡熱門話題之所以從線上蔓延至線下,演化為社會輿論關注焦點甚至影響主流價值觀判斷,傳統媒體的持續關注起著重要推動作用。當本應承擔守門人角色的傳統媒體也受獵奇心理支配,不加思考判斷便緊跟網絡步伐跟風炒作時,傳統媒體賴以生存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也面臨著坍塌的威脅,甚至引發“破窗效應”,加劇受眾流失。
因此,媒體既要有所為,也要有所不為。“有所為”指媒體應強化輿情監測監管,承擔社會責任,堅守公平正義的價值判斷,面對形形色色的信息時加強真假鑒別能力,抵制低俗炒作,有敢於激濁揚清之勇氣與抨擊時弊之決心。媒體還應當具備清醒的反炒作意識,保持嚴格自律的姿態,面對網絡熱點事件時不為獵奇心理所支配,而將事件熱度作為傳播標准首要條件,做到“有所不為”。
注釋:
①孫昕. 對新聞炒作現象的思考[J]. 青年記者,2014(24)
②[德]哈貝馬斯著,曹衛東等譯. 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M]. 學林出版社,2004:35
③吳玫,曹乘瑜. 網絡推手運作揭秘:挑戰互聯網公共空間[M]. 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
④嚴勵,邱理. 自媒體時代網絡謠言的產生與變遷[J]. 新聞愛好者,2014(01)
(作者系廣西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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