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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法制節目主持人角色轉換及表達策略研究【2】

——以央視《撒貝寧時間》為例

馬 勇

2014年06月10日14:15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由此可見,主持人所承擔的功能不同導致其即時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又導致其表達策略各有特點。筆者作如下歸納梳理:

一、刑偵要案偵破之旅的開啟者

節目中撒貝寧不僅是傳統意義上的主持人,同樣也是一場刑偵要案偵破之旅的開啟者。因此,主持人在其表達中既要交代節目情況,也要通過有聲語言和副語言傳達該節目所獨有的特色。橫向比較多期節目,筆者發現,主持人的開場有以下特點:

1.語用方面,運用比興辭格、轉折句式。對多期節目的開場部分進行對比分析,筆者發現主持人一般以比興辭格開始先言他物,隨機話鋒一轉,用轉折關系的關聯詞引起所詠之辭切入正題,然后畫面切入圖像和配音解說,正式進入案情簡介中。

2.有聲語言表達方面,頓挫有力、重音突出、語勢穩健、節奏凝重。頓挫有力,一方面指主持人在語流中多停少連,也指停頓時有力度、不黏連。而重音突出,當然與多停少連有關,但更指主持人在關鍵處不吝氣力、大膽突出,從而讓觀眾對案件的重大性有了聽覺上的直觀感受。語勢穩健指主持人表達時語勢並沒有大起大落而是平穩淡定、不動聲色,這是與主持人的角色定位是相符合的。節奏指由全篇稿件生發出來的、播音員思想感情的波瀾起伏所造成的抑揚頓挫、輕重緩急的聲音形式的回環往復[2]。頓挫有力、重音突出是構成該節目主持人凝重型節奏的重要因素,且該節奏與節目形式、內容相吻合的,刑偵要案的解讀從客觀上限制了主持人的語言表達的整體節奏應該是凝重型,讓人意識到學習一定的法律知識防患於未然的迫切感。

二、案件現場抽絲剝繭的解讀者,懸疑情節波瀾起伏的制造者

電視是視覺藝術,電視節目創新除了要突破選題,很大程度上是對可視性的追求。因此“恰當的選題、好的立意,或者說法理性的傳達是要靠優秀的節目包裝即好的節目形式才可能實現的。[1]”虛實演播室便是當前法制節目形式同質化嚴重的現實背景下的一個亮點。實景演播室是刑偵室,主持人在這裡分析推斷案情﹔虛景演播室是案發現場,主持人在這裡抽絲剝繭尋找証據。這給受眾以強烈的視覺沖擊感,但也對主持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法律意識和法制思維是有聲語言表達的基石。語言是思想的直接現實,“語言與思維互相推進,思維是語言的內核,語言是思維的外化”[3]。主持人無論是從文字稿件到有聲語言的轉化還是由內部語言到外部語言的生發都要經過思維到語言這個運行路線。法制節目因其專業性對主持人邏輯思維鉗力的要求更突出。同時該節目屬於犯罪報道,容易出現“法律用語不規范、不當公開未成年人資料、隨意披露女性隱私、‘媒介審判’有礙司法公正、法律常識缺失、犯罪和偵破細節描述的尺度問題、侵犯舉報人權益、輿論導向與價值判斷發生偏差[4]”等問題,這都要求主持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和法制思維,才能更好地勝任有聲語言傳播工作,最終樹立該節目的公信力與主持人自己的傳播形象。撒貝寧有著北京大學法學碩士的專業背景,同時又在《今日說法》供職十余年,可以說其專業背景和職業經歷使其在法制節目中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其法律思維到有聲語言的路徑是暢通的。

2.體態語和道具是視覺傳播的重要手段。體態語,即利用身體的姿勢如表情、動作、體姿、空間等作為傳遞信息、交流情感的輔助工具的符號。電視傳播中主持人的“體態語和有聲語言主要呈伴隨關系,二者之間有相互印証、相互影響的辯証統一的關系。[5]”虛擬演播室中恰當的體態語能夠輔助主持人解讀案情。當然體態語不是僵硬的程式化動作,需要做到和諧、得體,注重整體效果。撒貝寧的體態語運用就很好的做到了這些,給人的直觀感受就是一位有著豐富偵查經驗的中國當代福爾摩斯。節目中道具的使用有三種情況:一是空間場景切換時刑偵手套的運用。二是“案發現場”中遺留物証的展示。三是“刑偵室”裡對物証的分析。道具在該節目中的運用有如下作用:一是主持人多重角色進行轉換的標志﹔二是增強法制節目的可視性,真實可感的向受眾展示偵破細節﹔三是以此向受眾傳達一種法律意識即証據的重要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3.准確的有聲語言表達是主要呈現手段。在解讀現場和分析案情時,其有聲語言還有以下兩個突出特點:

邏輯感受的嚴謹性。有聲語言創作中,邏輯感受與思維運行密切相關,它是在符合思維規律的思維過程中由創作主體加以再體驗而獲得的。邏輯感受總是融匯和顯現在有聲語言的心路之中,形成時鬆時緊的邏輯鏈條,引發時深時淺的內心感受,給人以心潮逐浪高、更上一層樓的推進感和曲折感[6]。以案情推理為特點的法制節目中,語言的邏輯性不可或缺,適當的語氣會將案件的波瀾起伏表現的准確到位,語流也才會是一條環環相扣的語言鏈條。

情景再現的真實性。法制節目中事件背后的動因、沖突及人性的因素需要主持人理性而生動地解讀,這就需要再造想象能力。事件中的人事物景“在創作主體的腦海裡應該像放電影那樣,形成連續的活動的畫面[7]”此景此境還應包含著主持人的態度情感,表現在體態語的運用上是一種空間方位感,作用在有聲語言上是一種語言的立體化。面對法制節目因事件現場缺失而形成的敘事斷點,主持人憑借有聲語言、體態語、道具等構建起來的敘事場景便於讓受眾了解事件的原委從而自己做出理性的判斷。

三、法治精神聲形並貌的傳播者

電視節目可視性的構成要素從選題來說無非就是曲折離奇的案情、錯綜復雜的偵查、波瀾起伏的審理,從節目形式來說就是電視制作技術的發展和創新。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電視傳媒增強自身節目的可視性顯得尤為重要,但它決不能隻以滿足廣大受眾的感官愉悅為目標、以爭取收視率為追求。它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文化使命,具有確定的人文目標。[1]”不管主持人在節目中角色怎樣轉換,他都必須首先是一個大眾傳播平台上的新聞工作者,其任務是“為受眾服務,以生產的精神產品滿足受眾日益增長的文明、文化的需要,以提高國民智力和民族素質。[7]”傳播什麼,其社會文化使命是什麼,一言以蔽之:傳播法治精神。偵查取証是為了讓存有不良動機的不法分子望而卻步﹔推理判斷是為了讓缺乏法律意識的廣大民眾未雨綢繆。

中國的電視法制節目在推進中國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扮演著獨特的角色,它已成為中國特色法律服務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持人理應成為法治精神的代言人,在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治國方略和建立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

參考文獻:

[1] 胡智鋒,尹力.電視法制節目特質、創作與開發[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3.

[2] 張頌.中國播音學[M].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1994.

[3] 魯景超.電視口語傳播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12.

[4] 王軍.傳媒法規與倫理[M].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10.

[5] 吳郁.當代廣播電視播音主持(第二版)[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

[6] 張頌.播音創作基礎(第三版)[M].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11.

[7] 張頌.播音主持藝術論[M].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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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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