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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突發事件:轉型期社會問題的媒介再現

張淑華

2014年07月14日17:16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摘要】社會性突發事件是由社會矛盾或人為因素造成的突發性事件,具有顯著的“人禍”特征。社會性突發事件是當前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的集中呈現,也是近年來媒體報道的熱點,出現了維權、輿論監督、爭議、泄憤、群體沖突等新型事件,並具有非物質性損害等特殊破壞力,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關鍵詞】社會性突發事件﹔媒介再現﹔傳播特征

突發事件是近年來廣受社會關注的顯性公共議題。根據2006年我國頒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常見的突發事件有四個類別: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這四類中的后三類,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因或多或少地具有社會成因,與決策失誤、管理不力、監管不到位等人為因素相關,常被視為社會性突發事件。社會性突發事件的人為性特征,使它與事件發生后的追責、處置、應對等具有密切相關性,成為當前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的集中呈現,成為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社會難題,也是近年來媒體報道的熱點。

一、基於“人禍”的社會性突發事件

所謂社會性突發事件,國內最早提及的文獻是1996年1月王保平在《新聞愛好者》雜志上發表的《搞好社會性突發事件的報道》,“在新聞報道中,我們經常遇到突發事件。突發事件分兩類:一類是自然性突發事件,指由於自然原因引發的具有嚴重的破壞性和較大影響力的非正常事件,如自然災害和非人為的重大交通事故、生產事故等﹔另一類是社會性突發事件,指由於各種社會矛盾引起的對社會具有強大的震撼性和破壞力的非正常事件。”[1]這一概念是依據突發事件的成因,區分為“由於自然原因”和“由於各種社會矛盾”兩大類,在比較的基礎上進行劃分,但對“各種社會矛盾”缺乏細致的闡釋和解析,因而外延顯得比較模糊。

有類似觀點的還有薛瀾,他把緊急事件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自然災害與事故,第二種是社會的集團性沖突,主要是指集體行為。這一劃分標准與前者不同,一種著眼於事件成因,另一種著眼於事件主體。由於劃分標准不統一,外延依然不夠明確[2]。

學者劉建軍也把突發事件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性突發事件,即由不可抗力造成人們難以預料的天災人禍﹔另一種是社會性突發事件,在社會生活中突然發生的嚴重危及社會秩序、給社會局部或整體造成重大損失的事件。”[3]這種區分方法兼顧了成因和后果兩個維度,在危機產生因素的劃分上,更加強調突發事件產生原因的人為性因素,即由自然力還是由社會力導致。這樣的區分邊界更加清晰。

其后,朱力在對突發事件的概念、要素與類型進行充分的文獻研究的基礎上,對社會性突發事件的內涵、外延及其與自然性突發事件的區別上進行了更為詳盡的梳理。他在將社會性突發事件定位於社會安全型事件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提出了“大社會安全”的概念,把自然災難、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以外的事件都看作社會安全類事件。在此基礎上,他又將社會性突發事件分為四大類,即經濟型事件、政治型事件、文化型事件和社會治安型事件,並對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在事件發生的原因與責任、責任指向及可能后果、是否涉及社會核心價值理念、是否有對抗性及爆發的強度和烈度等問題作了細致的區別[4]。朱力的這一研究,不僅以責任在不在“社會的管理者”為界區分了兩類突發事件,而且將社會性突發事件的成因更加具體和准確地指向“基層政府和管理者”,對當前的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產生的原因和過程及其背后的社會心理等具有很強的解釋力,社會性突發事件的內涵和外延由此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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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慧(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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