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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制造者的性別構成和動機研究

——基於60例典型案例的統計分析

陳春彥

2015年01月05日14:27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世界各地對網絡謠言的治理都非常重視。從2013年開始,我國對網絡謠言的治理出現了一些變化。政府完善了過去以公開辟謠、刪除謠言和關閉非法網站為主要手段的表層治理模式,從處理謠言傳播者向追究謠言發布者轉變,它為研究謠言制造動機提供了數據。通過60例比較完整的網絡謠言案例的研究,對網絡謠言的發布者性別屬性進行描述,厘清網絡謠言制造者的利他性、利已性和無利性三種動機屬性,分析性別與動機之間的關系,對依法治理網絡謠言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研究發現,過高的“無利性”網絡謠言是對網絡空間言論自由的傷害,而男性成為網絡謠言的主體也打破了傳統“女人愛造謠”的思維定勢。

關鍵詞:網絡謠言﹔制造動機﹔利他性﹔利已性﹔無利性 ﹔性別

一、引 言

網絡謠言因為信源的模糊性、不確定性,研究者往往難以獲得信源的准確信息,因而給研究帶來了困難。基於該現實,已有的研究者多側重於對網絡謠言的傳播研究,包括傳播動機、傳播路徑、作用機制等,因為缺乏對信源的深入研究,無法形成完整的研究鏈條。即使偶有網絡謠言動機分析,也多以個案為主。

2013年開始我國政府在繼續加大對網絡謠言的刪除、取締和關閉非法網站的同時,加大對網絡謠言發布者的治理。中國各地公安機關集中力量,查處了一批網絡謠言的制造者,為研究者提供了更多的資料。同時,網絡技術的發展,也使得對謠言制造者的偵查更為有效。藉此,可以一定程度回答“誰在制造網絡謠言”和“為什麼”兩個基本問題。

此外,在網絡信息治理過程中,社會上出現了另一種聲音,即認為網絡謠言治理可能影響到公民的言論自由。對此的回答需要數據支持。

本文側重分析研究網絡謠言制造者的性別、動機及兩者的關系,為網絡信息管理者提供決策參考。

二、關於網絡謠言的界定及研究框架

(一)網絡謠言的界定

王國華等研究者認為,網絡謠言可定義為在網上生成或發布並傳播的未經証實的特定信息[2]。何雨、陳麗君等借鑒卡普費雷對謠言所做出的價值中立立場,並結合網絡時代信息多元化的實際,對謠言的外延予以拓展,將“網絡謠言”界定為:以現代網絡媒介形態,在社會上廣泛傳播開來的,未經証實的,有關某些人、群體、事件和機構的敘事[1]。該定義將網絡謠言的傳播途徑、傳播范圍、信源特征、涉及對象等進行了概括。

從中立立場看,謠言可能為假,亦有可能為真。從對社會的破壞性角度看,被証實為虛假的網絡謠言更具研究的現實意義。因此,本研究選擇的60個案例全部是已被証實為虛假的網絡謠言,並將網絡謠言定義為通過互聯網等新型網絡媒介傳播的,聲稱是真實可靠的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最終被証實為虛假的信息。它們具有極強的社會破壞力,對個人、集體和國家的名譽、利益和秩序都具有不可低估的影響。

(二)研究框架

對於網絡謠言制造者的動機研究,可以從內在動機如自我滿足、外在動機如報復他人和中介過程如提醒別人關注等角度研究,也可以從自然動機,如出於好玩,或社會動機,如增加社交等來劃分。但是,上述劃分都存在著標准不周延的缺陷,即有一些動機難以歸類。

本研究借鑒社會心理學的利他動機研究,將網絡謠言的制造動機分為利他性、利已性和無利性。即以網絡謠言制造者為本位,進行分類(如圖1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所謂無利性是從是否具有特定的利害人角度來分析,即從是否利已和利人的角度上來區分的,若既不利已也不利人,則視為無利性。但實際上,此類謠言對社會秩序、人際關系、公民權利等皆可能會產生負面的影響。因此,對於無利性動機不可忽視。

研究框架(如圖1所示)基本滿足了本次研究的需要,它解決了此前相關研究中存在的分類不周延的問題。為了對網絡謠言的內容進行深入研究,根據現有60個案例,本研究將每種動機細分若干屬性(如表所示1)。本研究設計的細分屬性表是開放的,可以根據研究對象的不同進行豐富和完善,對其他研究者或許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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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琳(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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