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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15年兩會新聞出版熱點【3】

張曉燕

2015年03月20日15:07  來源:中國報業  手機看新聞

倡導全民閱讀建設書香社會

3月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開幕。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向大會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指出,要讓人民群眾享有更多文化發展成果,倡導全民閱讀,建設書香社會。這是繼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倡導全民閱讀”后,第二次將全民閱讀寫入政府工作報告,並在報告中首次提出建設書香社會。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原副局長、中國出版協會常務副理事長、中國圖書評論學會會長鄔書林是全民閱讀的鼎力支持者,連續三年的提案都談到了全民閱讀。他就如何深入推進全民閱讀在今年兩會上呼吁:“2015年,全民閱讀工作應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力爭在建立長效機制、開展閱讀活動、實施公益助讀和加強宣傳推廣等方面整體推進、重點突破、全面提升。”

在全國政協委員、韜奮基金會理事長、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原總裁聶震寧眼中,我國全民閱讀的熱潮正在到來。他建議,設立國家“全民閱讀日”,會有利於將目前全國各地自行開展的讀書節、讀書日、讀書周、讀書月等統一規范起來,形成全民閱讀活動的集聚效應。據全國國民閱讀狀況調查顯示,2013年,我國0~17歲人群閱讀率為76.1%,這意味著有超過20%的未成年人沒有接觸書本。對於如何使閱讀成為生活的一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上海電視台主持人曹可凡認為,關鍵是要營造閱讀風氣,比如營造閱讀家風。曹可凡說他每次出差都要帶七八本各種類型的書。“這種習慣是我父親帶給我的。我小時候住的房間就是父親以前的書房,我從小就睡在書堆裡。”曹可凡認為,書店也要營造氛圍,“在很多歐美國家的書店裡,人們進去后摸一摸、坐一坐、看一看,都是一種滿足。”

全國人大代表、國家圖書館原副館長詹福瑞注意到,現在人們坐地鐵幾乎都在低頭看東西,但是大多數人是用手機看電視劇、發微信、玩游戲,真正通過手機閱讀的很少。“碎片式、快餐式閱讀導致人們越來越追求感官享受,深層次的、觸及靈魂的閱讀越來越少,長此以往,人的思考、判斷、理解能力也會越來越差。”在詹福瑞看來,現在一些人不讀書或者沒有閱讀習慣,讀書人不願意讀經典。他認為,不要把讀書當成一種負擔,而要作為一種興趣。“提倡全民閱讀,不只是讓大家多讀書,更是要讀對人的靈魂有滋養的書。”

“全民閱讀不能停留在口頭上,而應落到實處。”全國人大代表、《躬耕》雜志編輯廖華歌表示。她舉例說,《南陽晚報》十幾年來堅持到學校、廠礦、監獄等地推廣閱讀、號召讀書﹔設置讀書欄目,調動新華書店、博物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團隊參與,並形成讀好書、善讀書的良性循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加強廣告監管營造和諧傳播環境

近兩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例行年度工作重點中,我們都可以發現“加強監管”這個關鍵詞。頻出的違法違規廣告、假記者、假記者站、新聞敲詐讓監管一再成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會長、中國報業協會副會長李東東曾擔任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對這一情況深深了解,她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議,搜索引擎有償推廣服務作為互聯網廣告的一種形式,應屬於廣告范疇,理應明確納入新修訂的《廣告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當下,一些搜索引擎服務商為牟取暴利,肆意助長各類違法信息的傳播,擾亂正常的傳播環境。李東東認為,在互聯網領域監管方面,危害最大、問題最突出的就是搜索引擎服務商為牟取暴利嚴重損害公眾權益。她說:“搜索引擎是互聯網基礎應用,是網民獲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和主要入口,擁有社會性、公共性等特殊屬性。但作為商業公司,搜索引擎運營商的逐利行為導致其難以平衡社會責任與商業利益,令我國搜索引擎領域坑害人民群眾的事件頻發。目前,由於搜索引擎有償推廣服務還未被明確認定為廣告,相關運營商可輕易逃脫責任,使搜索引擎推廣成為‘法外之地’,消費者權益難以保障。”

輸入關鍵詞查尋,跳出來的信息先后順序隻看“出錢多少”,因此在搜索引擎推薦的商家中,不乏虛假廣告和釣魚欺詐內容。李東東說,通過調研發現,在搜索引擎用戶規模激增與互聯網市場營銷價值凸顯的背景下,通過搜索引擎推廣產品已成為企業營銷重要手段,以競價排名服務為主的商業推廣成為搜索引擎運營商的主要收入來源。

為此,李東東建議,必須依法規范網絡搜索業務發展,盡快將其納入《廣告法》統一監管。在新修訂的《廣告法》頒布實施之前,建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盡快制定相應法規,嚴格規范此類行為,為公眾創造一個真實、安全的信息搜索環境。

而與此相反,在大力懲治虛假違法廣告的同時,也應扶持公益廣告的創新。全國政協委員、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播音員於芳今年的提案就是進一步支持公益廣告創新發展。於芳認為,導致公益廣告刊播量不足特別是精品缺乏,不能入腦入心,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缺位,二是資金不足。對此,於芳建議,首先,應在《廣告法》修訂中,明確各類媒體刊播公益廣告的義務和權利,建議出台專門促進公益廣告發展的法規,同時,法規應更加注重鼓勵國家、企業、媒體、個人等積極參與公益廣告的創作、傳播。其次,按比例返還文化事業建設費。公益廣告的制作和播出機構均應按照規定上繳文化事業建設費,如果公益廣告達到規定的制作、播出比例,則可以在次年向財稅部門申請,將上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總額的5%返還至原繳納單位,但必須專款專用。再次,允許企業和媒體將投入公益廣告創作的費用列入經營成本,或在稅收方面予以減免。最后,成立公益廣告創新發展基金,以財政撥款為主,政府出一部分,企業再捐助一部分,由中央文明辦、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共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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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倩(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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