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統功能語言觀與法律翻譯
首先,系統功能語言學家強調以符號學觀點解釋語言,認為語言是一種極為特殊的符號系統。這種符號系統不應僅被看作是一組記號,而應被看作是一套系統化的意義源泉[8]。因此以系統功能語言學視角關注法律翻譯不但需要關注語言本身,還更需要關注在翻譯過程中語言所承載的意義和語言創造的意義。法律翻譯需要通過語言的轉換來實現,需要在不同語言間進行符號轉換才能實現交流。但法律翻譯活動又是發生在一定的案情、法律體系及文化背景下,因此譯者有必要關注法律翻譯的具體性和社會性。在法律翻譯的過程中,無論是譯員主觀意識或無意識,但客觀事實是:隻要有翻譯活動,就會既承載意義,同時一定程度上創造新意義,如通過翻譯引入新概念、新案例、新思想等。
其次,系統功能語言學認為應以系統觀點對世界進行較為准確的概括和分類,認為語言是一種極為特殊的符號系統,是系統的系統。系統具體由低到高可分為物質系統、生物系統、社會系統、符號系統。每一級系統都繼承了次一級系統的特性,但同時也產生出了新的特性。從宏觀上講,處在系統層級頂端的符號系統(以語言為代表)不但是一個符號系統,同時也是一個社會系統、生物系統和物理系統﹔從微觀上講,作為法律翻譯的對象,法律語篇也是一套完整的系統,具有一定的特性。如裁判文書的寫作規范通常要求包括首部、事實和証據、理由、主文和尾部五個部分,這一體例便是裁判文書的“系統”。在進行法律翻譯時譯者必須在裁判文書系統內按相應規范完成翻譯工作。
再次,系統功能語言學認為應有語境觀看待語言活動。語境包括情景語境和社會語境。在進行法律翻譯時,譯者首先要考慮翻譯的語篇類型。不同類型的文本其語篇特征必然不同,如將裁判文書與法律法規、訴訟文書與合同進行比較,其差異必定顯而易見。在認定翻譯源語的語篇類型的基礎上,譯員需要採取相應策略和方法應對。同時,法律翻譯既然以特定方式進行,就應當需要考慮語言的表達途徑,即筆譯或口譯、立法文本或法庭質詢、訴訟文書或法律咨詢。語境及表達方式的差異促使譯者採用不同方法在詞匯使用、語篇構成等方面進行相應調整。
此外,系統功能語言學的諸多分支理論為法律翻譯提供了更為全面和詳細的支持,如系統功能語言學的純理功能觀、層次觀、語域研究、語類研究、語篇銜接與連貫研究、主位推進模式研究、評價理論研究等等,因篇幅所限,恕在此不做一一討論。
三、系統功能語言學視角下的法律翻譯實踐
通過對系統功能語言學的略述,讀者便可發現其語篇、功能的、語境的諸多理論觀與法律翻譯活動的特征具有極大的相似性。法律翻譯從本質上講是在法律領域的語言交際轉換活動,而系統功能語言學則將實際使用中的語言視為其首要研究對象,其主要研究對象不謀而合。由於系統功能語言學對語言論述豐富、理論眾多,筆者在此僅簡單舉例以作拋磚引玉。
1.系統功能語言學層次觀與法律詞匯翻譯。系統功能語言學是由多種層次關系和互補關系構成的理論,其描寫的語言層面主要包括音/字系層、詞匯語法層、語篇語義層和語域層、語類層。法律詞匯處於音/字系層,是法律概念的基本表達形式。法律詞匯翻譯體現了對特定的法律制度/文化(相當於系統功能語言學所指的語類層)的理解和應用,法律制度/文化的反映。無論何種法律詞匯,都處於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法律詞匯在概念上都不完全一致。人們通常認為法律語篇翻譯首先應當做到詞匯翻譯的忠實、准確。但系統功能語言學理論認為准確和規范卻首先應建立在熟悉和了解相關法律概念及法律文化基礎之上。英語的詞義非常豐富,同一個詞在不同的語域表示不同的概念,我們應在法律概念的體系裡弄清術語所表達的具體含義。例如:“大法官”一詞,在不同國家因法律文化差異會有不同譯法。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通常譯為“Chief Justice”﹔而英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於其法律歷史原因則通常譯為“Lord Chief Justice(of England and Wales)”,二者不可一概而論。而又如“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常譯為“美國憲法”,但這樣的表述實際是欠妥的。在美國除了聯邦層面的憲法外,每個州還有其獨立的憲法(如: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二者不能等同。因此,該術語譯為“美國聯邦憲法”,以區別美國州憲法為妥。同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被告”的翻譯也不可忽視其所在特定法律制度/文化的特殊含義。另外,在英語中,表示“被告”的法律術語與漢語不同,針對不同的案件類型需要使用不同的術語,常見的有“defendant”, “respondent”, “the accused”等。“defendant”使用較為廣泛,既可以指民事案件的被告也可以指刑事案件的被告﹔“respondent”則指上訴案件或離婚訴訟案中的被告﹔而“the accused”特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系統功能語言學特別強調語言的層次關系,這樣的觀念促使法律翻譯工作者在進行翻譯實踐之前就建立了良好的意識,從基本單位詞匯就開始注重翻所處的特定制度和文化范疇,更好地保証了翻譯的准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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