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系統功能語言學語域理論與法律語篇翻譯。系統功能語言學語域理論對法律翻譯也具有直接的指導作用。系統功能語言學認為語域包括語場、語旨和語式。語場即產生語言的環境,包括交談話題及場地、講話者及參與者參加的整個活動,如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抑或庭外調解等。語旨指參與者間的關系,即語言“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的角色和關系。隻有搞清楚了輸出、輸入方的關系,才能以正確的語言和風格進行翻譯活動。語式指語言交際的渠道或媒介,如口頭或書面。這三種語境因素共同作用,產生一定的語言效果。語域理論可以幫助譯者預測語篇結構,語篇結構也會反映出具體的語域特征。譯者在從事法律翻譯過程中需要考慮以上三種因素,以系統功能語言學語域理論為參照,才能正確理解法律翻譯活動的本質,開展法律翻譯實踐活動。如,法庭口譯與法律法規筆譯在多個方面都存有明顯差異。
通過表1對比發現,法庭口譯的目的是協助法庭完成案件審理過程,主要採用口語進行翻譯活動,其中庭審角色關系較為復雜,需要譯者在庭審過程中不斷轉換,以完成庭審過程﹔而法律法規筆譯的目的是介紹、解釋法律法規,主要採用書面語進行翻譯活動,其中角色關系較為單一,僅需要譯者以立法者的角度對法律法規進行翻譯、解釋即可。因此法律翻譯的類型需要譯者採用不同的翻譯策略。法庭口譯首先要求譯者做到即時、簡潔、准確,而筆譯則首先要求譯者做到准確、全面、完整,二者雖然同時從事法律翻譯活動,但實現目標與手段均有明顯差異,不可隨意置換。
表1 語域理論視角下法庭口譯與法律法規筆譯對比
法律翻譯開展的歷史雖久,但國內對其研究卻起步相當晚。近年法律翻譯的相關研究方興未艾,研究者以翻譯理論、語言學理論為指導,除了觀察到法律翻譯過程中的現象外,還更加注重對翻譯過程的描述和分析。系統功能語言學有著豐富的理論體系,對語言有著獨到深刻的見解,其理論為法律翻譯提供了全面的、全新的研究視角。譯者若能將翻譯實務建立在系統功能語言學的理論指導基礎之上,必將推動法律翻譯研究向更深一步發展。
(作者簡介:孟超:西北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講師﹔馬慶林:西北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教授﹔賀小麗:西北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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