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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界定:新聞專業主義建構的新趨勢【2】

——《為何大眾化的民主更需要功能型的新聞業定義》譯評

陶文靜

2015年05月20日16:46  來源:新聞記者  手機看新聞

此前關於新聞業的定義

對關鍵概念的界定本是學術研究的基礎,但學界內部對新聞業定義的共識也尚未達成。目前可供參考的定義數目寥寥,並大都不令人滿意。如澤利澤的研究所示,來自不同背景(社會學、歷史學、修辭學、倫理學及其他領域)的學者傾向於從極為不同的視角來思考新聞業。因此,“新聞業這個概念變成了一個包含著許多相互沖突部分的大籮筐”。作者無意進行任何學術冒犯,但仍想說明,缺乏共識的定義確實會造成實踐難題,而即便眾口難調,一個合理的定義還是可以努力實現的。

在眾多關注新聞以及新聞工作、新聞工作者角色和自我意識的研究中,新聞業的定義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語義循環或不夠全面。其中許多模糊地提到了新聞工作,比如收集和散布“新聞”、進行“新聞生產”,提供“公共事務”相關的信息和評論。澤利澤將新聞業定義為“負責處理和散播新聞、時事材料,具有組織性和公共性的(人的)集合”。並且將“新聞”定義為“通過系統性的、公開的方式與他人分享的關於特定事件或話題的最新信息”,但她卻沒有注意到其中的同義反復。康博伊的定義更為“功能型”,認為新聞業是一種工作,以尋求“提供關於當下的真實描述”及“以事實或基於事實的觀點的方式,報道關於世界最新動態的信息”。

在關注新聞工作職業角色認同的研究中,韋弗及其同事所做的對31個國家新聞工作者的實証調查深受好評。原則上,想要在比較研究中鎖定研究對象通常需要有清晰的定義,但在韋弗的系列報告中對新聞業或新聞工作者的表述卻是五花八門的。最常被引用的清晰描述是認為新聞人需承擔一定的“編輯職責,以便更好地解釋和傳遞新聞故事及其他信息”,卻沒有進一步說明“編輯職責”或“新聞”的含義,以及具體還要列入哪些類型的“其他信息”。其中有些研究對象是依照工作地點或聘用形式(香港)、是否是新聞行業協會的會員(丹麥、芬蘭、瑞士、加拿大魁北克省)、是否有政府頒發的執照(巴西、法國)、或者政府普查時所作的職業分類(澳大利亞)來界定的。還有一些國家的研究則選擇干脆不去界定新聞人或新聞業(在中國、瑞典、英國和其他許多國家)。

韋弗系列研究中最全面的定義來自其德國團隊,他們指出,不同於其他傳播形式(比如公共關系等),新聞業“獨立地並且連續定期地向公眾提供被認為是具有新聞價值的,相關並且是基於事實的信息和話題”。

採用更理論化的路徑,亞當·斯圖爾特(AdamG. Stuart)將新聞業定義為一種用於在公開媒體上報道和評論事件和思想的表達方式。這種表達方式通常由五條“設計原則”所決定,包括新聞或新聞評判、報道或取証方法、語言技巧、敘事技巧以及闡釋和研究方法。雖然亞當的描述影響深遠並極具啟發性,但卻很難被作為嚴格的定義來使用。一方面,這個定義依托的“新聞”這個概念同樣難以捉摸,另一方面,其中許多原則同樣適用於其他非新聞領域,比如歷史或廣告。

2012年加拿大新聞聯合會倫理委員會採用了更嚴格的定義路徑,發問:“哪些不算新聞?”文章認為所有的新聞工作都需包含一些原創工作(與單純的新聞聚合、復制或引用不同),一套“自覺的倫理規范以提供關於事實和觀點的准確、公正的描述”,並以將提供信息本身作為“核心目標”,而不是去考慮報道可能引發的或好或壞的直接后果。無獨有偶,美國“新聞保障法”(2013年信息自由流動法)也將新聞業定義為一種工作類型,負責“向公眾傳播與地區、國家、國際以及其他公眾關切事務的新聞或信息”。

對新聞業功能的評價標准

在勾勒新聞工作具體內容的基礎上,作者對相關的價值規范研究也作了回顧。雖然道德評價並不等同於定義,但“闡釋共同體”所秉持的價值典范確實有助於界定社群本身,究竟選擇哪些功能(工作內容)列入新聞業的定義則需要參考相應的價值體系來加以把握。

比如,德耶茲(Deuze)認為,全世界的新聞人分享著一套共通的“職業意識形態”,這是“職業新聞人所特有的且廣為認可的一組價值、策略和代碼規范”。主要包括五條理想型的特性或價值:公共服務、客觀性、自主性、及時性以及倫理性。

科瓦奇(Kovach)和羅森斯蒂爾(Rosenstiel)描述了新聞業的社會目標——供應人們所需的信息以助其獲取和保障自由與自制,並指出新聞人有核實信息和堅守事實的義務,忠於公民的職責並須堅持獨立性而不受報道對象的干擾。他們的角色是權力的監督者,並為公眾提供“批評和妥協的論壇”。新聞業需要有趣味、貼近、包容、平衡,訓練獨立意識和履行公民基本的權利與義務。

加德納(Gardner)、契克森米哈(Csikszentmihalyi)和達蒙(Damon)從社會學的視角力圖描繪新聞行業中,新聞人以及不同的利益關聯者如何理解其領域的標准和期望。他們提出,是對“適當距離”和“客觀性”的追求以及“堅韌意志”支撐著新聞人來應對工作中的挑戰。

而在2010年的一篇文章中,作者也曾提出過一套評估新聞業質量的五重框架,分別是:獨立的觀察、確保真實的努力、開放性(使受眾都能夠感知和獲得信息與觀點資源)、編輯力(將來自消息源的內容整合起來),並且在不受消息源、所有者、廣告主及其他人干擾的狀態下呈現出來。

上述對新聞業定義和價值規范的表述中,盡管不同流派各有所表,但還是能看出一些關鍵點在反復出現,反映出學界和業界對新聞工作內容和目標的基本共識。

五項可用於定義的功能

在前人研究基礎上,作者總結出五類共識性的關鍵語素,並囊括入一個新的功能型定義中。

第一個是對客體對象的選擇。描述新聞業時最常見的詞語就是“新聞”。很顯然,新聞業從本質上需要聚焦新近事件。雖然最理想的新聞工作需將事件置於具體的社會背景中去分析解釋,而不僅僅是把最新涌現的事實傳達出來。新聞業不是歷史。

第二個是所面向的受眾。新聞業不用作組織內部的傳播﹔而是從定義上需要去尋找、拓展信息傳播和被理解的范圍。這要求新聞人要使用平實的語言和引人入勝的形式,並使其不僅要對雇主和同行,還要對更廣大的公眾負責。新聞業不是私人的。

第三,新聞工作衡量信息的基本原則是事實的准確性。雖然新聞人所持“真實性”的標准可能不盡相同,但至少,新聞業不應故意作假,即使有時報道的主要內容是一些觀念意見,新聞採寫也會確保其中的事實陳述的准確性。需要明確的是:既然一篇報道要“實現”准確實際上是要做好評估工作,准確性方面,積極去實現准確的行為才是我們所需要的功能型定義的關鍵詞。新聞業從不輕信。

第四個涉及傳播者的利益。有人說新聞業必須保持“客觀”,但不同的記者對參與/鼓吹的看法可能不同。比較確定的共識是記者的直接物質利益不能干擾事實陳述和觀點判斷。記者頭銜要求傳播者超然於報道所可能帶來的結果。當然,做出“大報道”會讓新聞人的職業生涯添光增彩,但這是服務受眾信息需求的副產品,而非因為某些信息被傳播或者被以某種方式理解而給某些個人帶來的好處或傷害。換個說法,從新聞市場的角度,新聞人與其受眾之間會“結成,至少是暫時結成,一個不由任何一方完全主宰的同盟”。新聞人搜尋信息並努力將其公之於眾,是基於自己和受眾對此信息的共同興趣,而非僅僅是新聞人自己的,或者他們的老板、新聞來源對於報道可產生的特定結果的期待。新聞業不是宣傳。

最后一個也是最顯然的要求是,新聞工作必須從根本上包含一些原創性(original)——不只是拷貝,復制或者引用已有的內容或成果。雖然許多報道時常圍繞其他行業的前沿成果而展開,但它不僅僅是對其的重復。新聞業不是新聞聚合器。

總而言之,簡明而有力的新聞工作的定義需要明確涵蓋所有上述五個關鍵點:

A.以新近事件為操作客體。

B.廣泛的受眾。

C.為保証事實准確性所作的努力。

D.獨立性/超然。

E.有一定原創性。

為了關照現實情況,作者並未列入前人研究中另外兩個常見語素:首先,以是否關涉“公眾興趣”和“公共事務”來定義新聞業可能將那些與政治較遠或者經濟領域的新聞排除工作,也會遺漏體育或生活方式報道這些軟性新聞﹔此外,雖然新聞業大都為持續性地定期出版的媒體工作,但連續性並不能作為新聞業的界定標准之一。大量新聞工作以書籍或紀錄片等獨立載體或單獨發行多媒體產品形式呈現,也應被列入新聞實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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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倩(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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