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 傳統新聞專業主義的建構邏輯集中於在職業與業余之間劃定邊界,以形成新聞業內權力和闡釋的共同體。而在新技術格局下,職業與業余、傳者與受眾等邊界早已模糊,以功能界定成為建構新聞專業主義的一次新的嘗試。其間,加拿大學者艾佛·夏皮羅採用更理論化的路徑,將現行民主體系的大眾化進程與劇烈變遷的新聞操作實踐相關聯,力求在學界、業界和公眾認知上達成對新聞業操作實踐及其理念根基的新共識。作者認為,現代民主體系中,新聞業仍無可取代,但界定新聞業的標准不再是“誰”而是其“專業功能”——新聞業需要以其服務民主社會的獨特功能作為界定自身的首要標准,無論所屬機構、聘用方式、工作地點如何,達到這一標准的才算是新聞人。
【關鍵詞】 專業主義 定義 新聞業 原創性 職業認同
前不久,國際知名新聞學刊《新聞學研究》(Journalism Studies)刊發一組文章,討論當前新聞業面臨的危機。雖然中西方情況不同,這些視角各異,理論方法多元的討論,對中國業界、學界不乏啟示意義。為此,我們組織編譯了其中部分文章,與讀者分享。 ——編者
自19世紀末歐美社會專業化運動以來,①新聞專業主義就一直處於不斷被消解與建構的張力中。對其的研究主要有兩種路徑:權力路徑偏重考察取得專業地位后所獲得的利益,以及爭取獨立性背后的政治意涵﹔結構功能路徑關注專業特質以及專業化的過程,后擴大到專業間對工作管轄權的協商等。但無論哪種路徑,“定界”都成為一個核心概念。
Lewis認為新聞業正規化和合法化的過程就是一種“定界”(boundary work)的過程,②是一個社會行為主體試圖界定它相對於其他社會行為主體的生態位置的協商與建構。傳統新聞專業主義的建構邏輯集中於在職業新聞工作者與業余人士之間做出定界,③以形成一個共同的權力和闡釋共同體。④而在新的技術和媒介環境下,越來越多的公眾得以積極介入新聞實踐,一些學者認為新聞業正在遭受“去專業”的嚴重挑戰,⑤但也有學者開始以“功能”而非“職業/業余”為標准來重塑新聞專業的邊界,從而以“功能型專業主義”的權威,來維護新聞業的合法地位和運作原則。
作為對新一輪專業主義消解所做出的回應,《哥倫比亞新聞學評論》曾發“何為新聞之鵠的?”之問,引發熱烈討論,並被認為是比“誰是新聞人?”更值得探究的問題。與此一脈相承,加拿大學者艾佛·夏皮羅(Ivor Shapiro)在一篇題為《為何大眾化的民主更需要功能型的新聞業定義》的文章中,採用更理論化的路徑,將現代民主體系(作為社會運行的基本框架)的大眾化進程與劇烈變遷的新聞操作實踐相關聯,力求在學界、業界和公眾認知上達成對新聞專業典范的新一輪共識。
作者認為,在任何現代民主體系中,新聞業都無可取代,但無論所屬機構、聘用方式、工作地點如何,界定新聞業的標准不再是“誰”,而應是其“專業功能”——由功能型支撐的專業典范成為界定新聞業的首要標准,做得夠格才算是新聞人。
何謂功能型定義
艾佛·夏皮羅是加拿大瑞爾森大學(Ryerson University)新聞系主任、副教授,長期研究新聞生產和職業道德等問題,擔任加拿大記者協會倫理咨詢委員會主席,並有著豐富的媒介從業經驗(6次獲國家雜志獎,並曾入圍加拿大記者協會調查記者獎)。其對新聞專業主義的建構首先從給新聞業一個既觀照現實、清晰准確,又符合社會期待的功能型定義開始。在作者看來,這是澄清新聞業之根本並劃定與其他社會部門關系的契機。因為無論定義者如何努力,有效的定義還是要在不斷地被引用和演化中獲得其生命力。新聞業的定義不僅是職業新聞業的內部事務,而且需要在學界、法律界和社會公眾認知上都達成相應的共識。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的“定義”類似詞條編撰的工作:它是描述性的,要能充分表述所描述對象的確切意思﹔又是限定的,能夠簡潔明了地區分出什麼是“新聞業(的)”而什麼“不是”﹔並且需具有盡可能的包容性,能覆蓋種類繁多的形式、領域和文化背景,適用於所有現行民主體系。
至於“功能型”這個修飾詞,在這裡並非指社會學意義上的“在文化政治經濟條件中界定新聞工作的角色”,也不是像功能主義者那樣將其固定為某項職業,而是使用其字面⑥或者語匯上的意義。澤利澤(Zelizer)曾列出不同研究路徑下“journalism”概念的五種主要的定義范疇:一項職業、一種機構、一群人、一類文本以及“一套操作實踐”。⑦比較而言,前三類都屬於“經典”定義,因為它們排除了一些人群,第四種說的是工作產品而非工作者或他們的活動,而第五種(“一套操作實踐”)則是本文所說的“功能型”的。
民主社會亟需功能型的新聞業定義
遺憾的是上述共識此前也許從未達成。雖然至少從19世紀末以來,新聞業就被認為是與報道新聞相關的某種特定的職業,但人們在一些根本問題上卻仍有著強烈的分歧。比如新聞業到底是不是一項“專業”(profession),新聞從業者是否天然擁有某些特殊的權利和義務而區別於普通市民等。在日益民主化/大眾化的新聞生態中,如果定義過於狹窄會將一些值得社會和法律保護的重要活動限定為某些特殊的作者或發布者所專享,從而會有些不公平。正如哈格裡夫所言,“在民主社會,每個人都有權傳播事實或思想,無論多瑣碎,無論多粗鄙”。
而在當下劇烈變遷的媒介環境下,上述分歧所帶來的現實問題變得更為棘手。雖然現代民主制度依然是社會運行的基本邏輯和制度環境,並依然承認專業新聞業的重要地位,但在過去二十年左右時間裡,新聞業與其他大眾傳播形式之間,以及新聞人與之前所謂的“受眾”之間的邊界發生了嚴重混淆。媒介技術的進步以及新的修辭方式、規范理念的轉變(比如“囧司徒秀”中喜劇調侃式的虛擬新聞的走紅)迫使新聞人們去做一些“劃界”工作,以維護“新聞專業典范”的權威性。后者作為一套價值體系為其闡釋共同體提供公認的標准、價值和實踐准則。
需要注意的是,作者對當下新聞生態的判斷採用了民主化(democratizing)一詞,這與現代民主共和體制下權力不屬於少數特權階層,而被社會公眾所共有的觀念,有著內在的一致性。這就要求新的新聞業定義能夠順應這一基本趨勢,將服務於民主社會的所有新聞行為包容其中。
一些保守者認為單以“哪些構成了新聞行為”而不是“誰是記者”來下定義會使新聞的專業界限消退。但是真正的功能型定義不該在“職業/主流”與“業余/其他”中設置樊籬,而是要將新聞工作與公共關系、娛樂及新聞聚合等其他行為范式區別開來。
時至今日,如果有人在大街上對陌生人提問,人們大都能立即判斷出這是記者還是突然到訪的政府或商業人員。在許多國家,那些被認為是在履行新聞職責的人們可憑此獲得法庭、議會大廳以及記者團的特殊席位,甚至可以進入體育賽事的休息室而無需忌諱性別。這種“記者特殊”的想當然會越來越帶有歧視性——原則上,這張假想的“媒體通行証”會隨著“邊界”的日益模糊而向所有人開放。
不僅如此,在司法領域,當新聞人試圖保護他們的消息來源時,立法者和法官都常面臨界定上的難題。比如加拿大魁北克省(遵循法國民法典)法庭承認新聞的專業特性,認為對新聞的評判需要參照其專門的職業規范,自1999年以來就一直依據“負責任的新聞業”的原則來審理誹謗指控。而在此后加拿大普通法系的法庭辯護中,評判標准演變為“對公眾共同關心的問題的負責任的傳播(活動)”,因為加拿大最高法院明確拒絕了將新聞人作為一個特殊群體(的要求)。首席大法官寫道:
傳統媒體正在迅速地為一些新的傳播公眾關心事物的傳播方式所補充,其中有些是在線的,並沒有記者參與其中。沒有任何充足的理由將這些新的新聞和信息傳播者排除在外,他們應與所有現行媒體產品一樣適用相同的法條。
如上所述,在新的媒介生態下,新聞生產領域和社會法律領域都要求一個清晰的新聞業的“工作定義”。尤其是后者,法律是新聞業“定界”的制度性確立和保障,判定界定難題的頻發則凸顯出清晰劃定新聞與其他社會部門間界限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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