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傳媒>>傳媒期刊秀:《新聞愛好者》>>2015年第1期
人民網>>傳媒>>正文

互聯網時代:信息共享考驗法律智慧【2】

——有關在線新聞聚合的思考

宋慧獻

2015年06月02日15:26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三、尊重內容提供者利益

新聞聚合再次引起有關新聞信息法律保護的老問題:新聞信息可否享有著作權保護,新聞信息企業能否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其利益?

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該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而“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該規定源自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的規定,即著作權保護不適用於“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按照著作權法的基本法理,“單純事實消息”只是有關客觀事實的單純描述,不包含足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並且,事實消息的自由傳播是新聞與信息自由這一基本法原則的必然要求。﹝3﹞在此意義上,至少就今日頭條鏈接、傳播“單純事實消息”而言,難以指控其侵犯著作權。

在1918年美聯社訴國際新聞服務社一案中﹝4﹞,美國法官發表了有關新聞之版權屬性的著名意見。原告美聯社與被告國際新聞服務社是兩家以收集並有償銷售各類新聞信息為業的機構,二者存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關系。原告起訴稱,被告盜用原告已經發布的新聞信息,並提供給自己的信息客戶。這場官司一直打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依據法院判決,新聞信息的版權屬性受到了否定——“新聞要素——包含於文學產品中的關於當前事件的信息——不是作者的創作,而是通常屬於公共領域的事件的報道﹔它是當時的歷史。不應該假設,當憲法的制定者們賦予國會‘通過保障著作者和發明者對各自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知識和實用技術之進步’時,他們的目的是授權給那個可能碰巧是第一個報道某一歷史事件的人,讓他對該事件的知識傳布享有某個時期的專有權”﹝4﹞。

但是,困擾法律界的問題仍然很復雜微妙:其一,新聞消息與新聞文章是不同的,其間如何區分界限?其二,作為事實消息的新聞雖不享有版權,但以經營信息為主業的企業,當其信息遭遇競爭對手的大量復制,自身利益因此受到明顯損害時,能否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其利益?

在美聯社訴國際新聞服務社一案中,原告美聯社雖不能就其新聞消息享有版權,卻依然贏得了官司。法院認為,新聞信息雖不享有著作權,但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將近100年后,美聯社又一次贏得了一場有關新聞版權的訴訟。

2013年3月,紐約地區法院對美聯社訴融文公司(Meltwater)一案做出了引發爭議的判決。﹝5﹞美聯社授權各類新聞媒體使用其提供的新聞,同時還提供“AP Exchange”,允許用戶通過關鍵詞和其他元數據搜索來獲取內容。被告融文集團以網絡搜索的方式向客戶提供新聞快訊,包括標題、信息來源、導語以及摘要等。美聯社認為,被告剪輯和分享其新聞作品,侵犯其版權。法院認為,被告並非普通的搜索引擎,它對原稿新聞內容的引用超過了搜索引擎的范圍,對美聯社造成了經濟損失。其中,法院特別強調被告作為美聯社競爭對手的地位,這種地位決定著二者之間的整體利益沖突。

該案結果並沒有讓各方滿意。比如,代表新型電子產業的電子前沿基金會就認為,美聯社勝訴必將對創新和言論自由構成消極影響。

四、新聞出版商鄰接權的是與非

德國立法者則採取了另一種路徑,為新聞內容生產者創立了一項新聞出版商鄰接權。

早在2009年6月第三屆漢堡國際媒體對話會上,旨在維護其網上利益的新聞出版商鄰接權受到新聞業的青睞,並成為隨后頒布的《關於知識產權的漢堡宣言》(簡稱“漢堡宣言”)的主題。經過幾年努力,德國《著作權法》第七次修訂於2013年3月獲得通過。

但是,這次制度創新備受爭議,至今仍然可以稱之為成敗難料。

德國立法機關表決修正案的投票結果是293 票贊成、243票反對、3票棄權,可見其爭議之大。谷歌網站以“保護你的網絡”為名舉行了一場投票活動,到法案獲得通過當日,支持谷歌的網民達30萬。尤為突出的是,德國著名的知識產權法研究重鎮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德國知識產權保護協會(GRUR)還發表了反對意見書,德國司法部前部長更是斥之為荒謬。﹝6﹞

這個法案引發爭議的核心在於,正是為了讓傳統新聞業者與在線搜索和聚合者爭利,它為前者創設了一項排他性的鄰接權。但這項權利有違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具體而言,它與德國《著作權法》的已有規定,同時也與國際公約和歐盟條約沖突,且被認為有礙公共利益,即新聞與信息自由的實現。

德國《著作權法》第87條創設的“新聞出版者權”與錄音制作者權類似:新聞內容生產者即新聞出版者對於為商業目的、公開提供其新聞內容——無論是全文還是部分,享有排他性權利,期限一年﹔權利客體是定期出版物的新聞內容,包括文本和圖片。同時,按照第87條規定,該權利禁止的對象范圍被限定於搜索引擎與聚合服務的商業提供者。⑤

但是,德國《著作權法》第49條已經規定:對於報刊或廣播已經發布的有關每日事實或新聞的各類信息,他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復制、公開傳播。按此規定,報刊上已經發表的新聞材料,其他任何媒體都是可以自由傳播的。新法舊規顯然存有沖突。

而德國《著作權法》第49條的規定本是一種國際版權制度慣例,廣泛存在於各國法律與國際公約(如上文所述)。版權制度之所以如此規定,既是版權保護獨創性這一基本原則的體現,也貫徹了另一項更為重要的原則,即新聞與信息自由。依據人權原則,新聞與信息自由是一項更加重要的基本人權,其法律價值應該高於版權保護。

新法出台后,德國的谷歌新聞為避免付費,採取了新的版權策略:除非內容提供者事先明確允許,它將不再抓取、推薦其網頁內容,這種做法被稱為“擇入模式”(opt-in)——有選擇地鏈接,實質就是“視沉默為禁止”。而谷歌此前一直採取的策略是流行的“擇出模式”(opt-out)——有選擇地不鏈接:如果內容提供商網站沒有設置禁止搜索和鏈接的Robots協議,谷歌新聞就會利用其爬虫軟件抓取內容並予以鏈接,其實質可謂“視沉默為允許”。

由此來看,德國新法實施的效果並不盡如人意:谷歌新聞掐斷其新聞鏈接之后,內容網站的瀏覽量會大大減少。這樣,雙方無人受益,兩敗俱傷,更重要的是,廣大公眾也失去了更便捷的信息通道。這顯然不符合互聯網的本性。

上一頁下一頁
(責編:汪倩(實習生)、宋心蕊)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