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傳媒>>傳媒期刊秀:《新聞愛好者》>>2015年第1期
人民網>>傳媒>>正文

互聯網時代:信息共享考驗法律智慧

——有關在線新聞聚合的思考

宋慧獻

2015年06月02日15:26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摘要】從桌面網到移動網,新聞聚合平台備受青睞之際,其利用網絡資源的搭便車行為也引發侵權之爭。新聞聚合侵犯版權,還是不正當競爭,抑或合理正當?這正考驗著全世界法律人的智慧。德國、西班牙立法為傳統新聞出版商增設一項新權利的做法,遭遇強烈反對。在新媒體環境下,信息與新聞自由的價值應該高於任何商業利益。基於互聯網的自由本性,為那些希望獲得權利保護的內容提供者創設一項“技術措施防鏈接義務”,也許是個值得考慮的方案——權利保護是需要成本的。

【關鍵詞】新聞聚合﹔版權﹔網絡﹔鏈接

2014年11月召開的世界互聯網大會確定的主題“互聯互通、共享共治”,正好從兩個層面揭示了互聯網世界的特征:技術層面,互聯網的本體特性是“互聯互通”性﹔作為對這一特性的社會性反應和體現,互聯網世界應該做到“共享共治”。“互聯互通”是一個客觀事實,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共享共治”則是對一種價值訴求的表達:對於這個星球上的人類而言,互聯網世界應該讓所有的人共享其利、共問其治,而不是相反。

而要實現互聯網正義,就像在物理世界一樣,互聯網世界需要互聯網規則。由於互聯網有著特殊的技術特征,即有別於傳統的聯與通的方式,其享與治的規則也必然有異於傳統。如何制定合適的甚至是完善的互聯網規則?20多年來,這一直是擺在世人面前的一個嚴峻的法律課題。由於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這一課題已經造成了一種法律焦慮,考驗著人類的法律智慧。

其中,版權保護與信息共享便是互聯網環境下最為突出的法律課題之一。

一、新聞聚合的十字路口

過去的2014年,新聞傳媒與版權領域最熱門的討論,應該是有關新聞聚合的話題。

作為一種網絡客戶端程序的新聞聚合者,其功能是搜尋、匯集互聯網上分散傳播的信息內容,集中在一個網絡頁面上,供用戶閱覽。除了節約用戶查詢、瀏覽網站的時間和精力外,新聞聚合的優勢還有很多。尤其是它能根據用戶的自主訂閱,或依據其信息需求特征,按時提供且更新個性化內容,並為其創建獨特的信息空間、個人報紙。所以,新聞聚合平台備受青睞,並從桌面網發展至移動網。但新聞聚合也帶來了激烈的版權之爭。

2014年11月,西班牙新的《知識產權法》(LPI)在激烈的爭議中獲得通過。該法變革主要涉及互聯網問題,備受關注的地方是它為內容聚合建立了新規:為保護內容提供者的既有利益,增加了一項新規則,即“聚合者稅”(aggregator tax),又俗稱“谷歌稅”。依此新規,谷歌新聞等新聞聚合者應向內容來源媒體支付版稅。立法獲得通過的理由似乎很正當:由鏈接網站支付經濟補償,屬於內容提供者即媒體不可剝奪的權利。

但這項新規卻備受爭議。西班牙反對派稱其為“一場災難”。他們表示,新法對於規制鏈接和盜版不具太大意義,也不會為內容持有人帶來經濟上的補償。

新規矛頭所向的谷歌公司立即發表聲明:“我們對這項新法感到失望,因為我們相信,像谷歌新聞所提供的服務可以幫助出版商為其站點帶來瀏覽量。”

谷歌何去何從?它曾經考慮關閉西班牙的谷歌新聞服務。西班牙新法實施的效果究竟如何,人們拭目以待。

在中國,新聞聚合網站也正處於同樣的窘境。

今日頭條是基於數據化挖掘的個性化信息推薦引擎,通過搜索與鏈接技術向移動網絡用戶推薦其他網站的新聞內容。在深受用戶歡迎並迅速取得商業上的成功的同時,這種便捷的新聞獲取方式也招致眾多新聞網站的侵權指控。國家版權局曾稱,在受理相關投訴之后,已經對今日頭條網進行立案調查。同時,搜狐公司還向北京海澱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今日頭條侵犯著作權、實施不正當競爭。與此同時,針對今日頭條的運營方式與法律性質,我國互聯網行業、法律界人士從不同層次展開了激烈討論。至今,無論官方還是民間,似乎並未形成主導性意見。

二、聚合:另一種“轉播”

顯然,互聯網,尤其是移動網絡新聞行業再一次站在了十字路口。其最終的走向也許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我們眼下面對的問題無疑是對法律智慧的考驗,而必須做出的選擇也會對互聯網下一階段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在版權問題上,傳統媒體及不少作者站在了今日頭條的對立面。

2014年6月,今日頭條獲得1億美元投資,估值達5億美元!這一點立即引發公眾的質疑。只是新聞“搬運工”的今日頭條,其價從何而來?《新京報》的評論稱,“技術的發展不應該帶來版權保護的惡化”,今日頭條“搬運的不僅是新聞,更是版權”[1]。有作者稱,“不管法律怎麼講,今日頭條的價值總歸是建立在他人生產的內容之上,今日頭條從中獲益后理當以合理的形式與內容生產者分享收益”[2]。這種質疑所表達的朴素理念,正是版權制度的基礎與實質:任何技術利用、行業發展都必須維持相關方的利益平衡。

考察其實施鏈接聚合的技術特征,並結合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先例,可以看出,今日頭條對其他網站內容的“搬運”方式難免有侵權之嫌:

其一,就鏈接的發起方式來看,今日頭條並不是單純或被動提供信息定位的搜索引擎,即任由用戶自己在輸入框中自主搜索內容,而是主動對互聯網信息進行某種主題的搜索、歸類、整理、排行,然后再行分發,包含了一個整理、加工的過程。這種做法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報刊文摘的做法。並且,傳統網絡曾發生過類似情況,並被認定為侵權。在華納訴阿裡巴巴一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網站對歌曲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分類、編排,並提供相關歌曲的音樂盒服務,存儲用戶搜索到的歌曲鏈接,進而使用戶無須離開被告網站頁面即可實現歌曲的試聽和下載,已經超出普通搜索引擎的服務范圍。①

其二,今日頭條實施鏈接與聚合的過程融匯了深度鏈接、加框鏈接與轉碼。這些技術造成的綜合性效果是,用戶經由聚合網頁繞過被鏈網站首頁,直接深入到達后者的次級網頁﹔轉碼並重新加框之后,用戶閱覽的是設鏈網站視框下的被鏈接內容,而被鏈網頁的其他信息如廣告等不再顯示,周圍環繞的可能還有設鏈網站添加的信息,用戶以為其看到的內容是由設鏈網站提供。即使用戶能看到被鏈網站的名稱、域名,明知這是被鏈網站的內容,但他也知道自己依然停留在設鏈網站上,仿佛是坐在設鏈網站的車上,進入了被鏈網站的景區。總體來說,在用戶看來,被鏈網站的存在似乎可以被忽略不計。至少從表面上看,這種閱覽模式容易讓人聯想到期刊轉載。從已有的網絡鏈接侵權判例來看,2008年判決的迅雷案的情形與此類似。法院指出,如果“被告實施了嵌入式框架技術,將第三方網頁的框架和內容嵌入在被告現有的網頁中”,則難逃侵權責任。而“一般搜索引擎提供的網絡服務方式是:用戶在搜索網站輸入關鍵詞,搜索網站根據關聯度將搜索結果在網站頁面逐條排列顯示。……用戶點擊特定搜索結果后,網絡自動彈出獨立的第三方網站頁面,提供搜索引擎服務的網站並不介入用戶從第三方網站獲取信息的過程”②。

按照所謂服務器標准,設鏈網站的服務器沒有復制第三方網站內容、不能自主控制作品的傳播,而只是以搜尋和鏈接指向第三方網站,不構成侵犯版權。但這一標准難免引發爭議。③如上所述,設鏈網站通過加框、深度鏈接甚至進行轉碼,已經造成一種有別於普通鏈接的傳播方式和接受效果:用戶是在設鏈網站的空間內點擊、閱覽甚至下載來自其他網站的內容﹔而被鏈網站的內容在被“使用”的同時,其整體利益被不同程度地忽略了。眼球就是市場,被鏈網站難免認為,內容聚合者未經許可“搬運”了它們的內容,也借此佔取了它們的商業利益,按照用戶的感知,這與報刊轉載、電視轉播不是有著相似的效果嗎?所以其要麼涉嫌侵犯版權,要麼涉嫌不正當競爭。④畢竟,新聞聚合的這種內容“搬運”雖只是一種虛擬性搬運,卻也屬於一種特殊方式的使用。

下一頁
(責編:汪倩(實習生)、宋心蕊)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