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術期刊“學術自由”的法理審視
學術期刊是匯編作品,期刊中單個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者,而期刊整體著作權則屬於期刊社。我國法律法規保障出版活動,出版自由因而得到保証。學術自由在出版界是出版自由的下位概念。與學術期刊(編輯部)相關的學術自由,主要來自《憲法》《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等,國外的法律條文也可提供參考。這些法規從不同層次和角度對出版自由和學術自由進行保障和規制。
(一)憲法的保障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中的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條明確指出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但是,自由是法制下的有限度的自由。《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前者的權利主體包含后者的權利主體,而后者的權利內容是前者的特殊形式,是“《憲法》賦予從事學術事業的學者的一種有特定范圍的免責權,以利於他們尊重自身的學術良知,追求真理、關注民生,發表研究的成果和心得,安全而從容地履行傳道、授業、解惑的天職”[9]。此觀點將學術自由視為言論自由的特殊形態或下位概念。既然言論自由的法律保障可以適用於學術自由,那麼學術自由也屬於憲法規定的公民普遍享有的權利,這當然包括編輯和其他編輯部成員。遵照《憲法》的規定,學術期刊編輯和學者均享有充分的學術自由,當其言論和學術觀點受到國家或社會極端輿論的侵犯時,可通過法律途徑給予保護。
《憲法》對於出版和言論自由的規定和執行對於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一方面,能否持續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力對教師和其他學者來說,具有維持其職業發展的基礎性作用,因為他們的職業就是發展新的思想,闡述新的觀點﹔另一方面,《憲法》也極其注重出版自由,因為如果沒有出版自由,大學教師和其他學者的工作開展、創造力提升就會受阻,如此將危及其對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由此看來,出版自由和學者的言論自由兩者相得益彰。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能有效促進教師和其他學者的探索精神的開拓,減少國家政治力量的干預以及社會輿論的壓迫,使學者個人更順利地進行學術交流。而出版自由的實現使學術成果的傳播更暢通,為學術觀點的碰撞和升華提供平台,更好地促進了整個社會的知識發展和進步。
(二)《出版管理條例》的保障
《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者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發表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作者有權自由發表文化成果,而學術期刊是刊發的載體,這是學術期刊學術自由的產生之基。為了確保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出版管理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不論是出版自由,還是學術自由,都是有一定限度的自由。由此,在保護性規定之后,《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對出版自由做出限制性規定: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載的內容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作者有自由,出版有紀律。期刊編輯人員要本著對社會負責的原則,承擔起相應責任[10]。
學術期刊是保存和發展學術成果的平台,是進行國內國際文化傳播的載體,對於繁榮學術研究、推動文化創新,促進科學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出版管理條例》是國家依法制定實行的行政法規,目的在於對出版事業進行法律上的規范控制,規范學術期刊出版秩序。國家通過《憲法》《出版管理條例》保護公民思想言論及出版自由,其最初意義是防止國家公權力對學者個人私權利的干涉,以保障學術自由。而言論自由的意義在於人人都有獨立思考、自由討論和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對正統觀點和異端意見政府均不干涉。由此,公民真正享有了國家賦予的出版自由,既規范公民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誠信,又確保學術成果的質量和發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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