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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學術期刊的“學術自由”

於小艷,馮梓明

2015年07月14日14:40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學術期刊的“學術自由”是學術成果傳播和發展的基礎,而現實中學術期刊的“免責聲明”卻表明了這一自由的缺失。從學理的維度看,學術期刊(編輯部)是應然的學術自由享有主體﹔從法理的維度看,學術期刊的“學術自由”是《憲法》等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延伸。故而,學術期刊的“學術自由”應當得以落實和彰顯。

關鍵詞:學術期刊﹔學術自由﹔法理﹔學理

翻開學術期刊的扉頁,不少期刊免責聲明躍然紙上:“本刊所載文章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編委會和編輯部觀點。”從應然的角度看,學術期刊享有法律規定內的刊發論文的自由權。這種權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刊發有學術爭議的論文的權利,二是指刊發學術論文免於來自其他學者和社會的責難的權利。如果沒有這兩種權利,學術期刊就隻能唯唯諾諾地附和和贊美社會主流而使學術因缺乏創新、自由探討而止步不前。一種權利需要以特別聲明的方式來維護,說明這項權利本身已式微。學術期刊編輯部應當享有一定程度的學術自由,這有深刻的法律基礎和學理基礎。

一、學術期刊“學術自由”的學理審視

學術期刊的職能是傳播。這種職能以學術期刊的本質及其出版單位的出版自由權為基礎,具體體現為期刊編輯部在選稿、發稿方面受到學界和法律的保護,免受來自外界的干擾。期刊社面對大量的來稿,一方面要求編輯的知識具備廣度與深度,必須在所編欄目方面擁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與科研能力,以實現學術傳播和信息的共享,推動學術發展﹔另一方面,由於編輯部無法一一論証、核對來稿內容的正確性、真實性等,需要作者“文責自負”,對自己作品中闡述的觀點和真實性負責,對作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負責。在分析學術期刊的學術自由時,至少需明確兩個問題:一個是學術期刊的概念及其權利,另一個是學術自由的界定和享有主體。然后,在此基礎上回答學術期刊編輯及編輯部是不是應然的學術自由權的享有者。

(一)學術期刊及其權利

關於學術期刊的定義,目前國內學術界、期刊界仍然沒有一個相對統一、明確的說法。我國權威工具書《辭海》對期刊作如下界定:期刊,又稱“雜志”,指根據一定的編輯方針,將眾多作者的作品匯集裝訂成冊,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連續出版物。而學術的“學”是指學問、學理或學科,“術”則是指技藝、技術或方法。學術合起來是指較為專門的有系統的學問[1]。本文認同從目的、內容的維度界定的學術期刊概念:學術期刊是以學術信息和知識的傳播和交流為基本目的,以學術問題探討為主要內容的期刊[2]。由此概念得知,學術期刊以探討學術問題為主要內容。如果不存在學術問題——有待解決的問題和存在爭議的學術問題,學術期刊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探討即探究和研討,其中的“探”是基於某種未知或不確定,也就是說以未知的或尚未達成定論的學術問題為基礎,那麼就潛在地包括學術的爭鳴,甚至是后來認為曾經錯誤的學術方面的認識。“討”即討論、研討,即在學術期刊的界定中強調的是兩個以上不同主體就學術問題交換意見的過程,而不論該過程是否日后能達成某種學術共識。所以說,這種討論是以自由的表達學術觀點為基礎的,“探討”本身包含一定的學術自由意味。

我國實行學術期刊嚴格分層的刊號審批制,學術期刊的權利具有特定的社會規定性。學術期刊的權利簡單來說就是發布學術信息、刊發學術論文的權利[3]。一方面,從學術期刊刊載文章的作者來源看,現在絕大多數的學術期刊社以外稿為主,即學術期刊刊載論文的作者基本是非期刊社的在職人員,作品的創作除了符合學術期刊的出版宗旨和質量標准之外,與期刊社“意志”無關[4]﹔另一方面,從編輯出版過程看,編輯在出版編輯過程中,主要的工作內容是根據期刊的出版宗旨、個人的學術評價以及審稿人的評審意見,決定對稿件的取舍。對於採用的稿件,編輯有權進行文字性的刪減和修改。不少編輯部在定版之前會將排版文件發給作者核對修改內容,以取得作者的認同。由以上兩點可知,學術期刊刊載論文完全是作者觀點的呈現,是作者表達的“意志”,編輯只是在匯編作品中按期刊的要求選擇作品,產生演繹性匯編成果,設計版面裝幀等。

(二)學術自由及其權利主體

學術自由指學術界進行學術活動的自由,是“具專業資格的人士在他們勝任的范圍內探索、發現、發表及講授他所見的真理,除了鑒定真理的理性方法的管束之外,不受任何權力約束的自由”[5]。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科學絕不僅僅是一個“求真”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求善”的過程。《大學》說得好:“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於至善”。這裡的“學”是指“學問”或“學術”。顯然,“學術”或“學問”在止於至善,而不是止於至真,“止於至善”才是學術研究之“道”。現實中難免出現一個新研究成果造成負面后果的現象,它與研究者和其研究的善惡無關,那些濫用新成果的媒體、政府官員或公司應對那些后果負責,因為“要學者擔負實際運用他們的研究成果的責任,就好像因攻城使用加農炮指責伽利略,為印刷品中的謊言指責哥登堡,為廣島被炸毀而指責愛因斯坦”那樣缺乏邏輯和依據[6]。學術自由就是要保護其權利主體免受學術成果不完善和不當使用的責難。

學術期刊(編輯部)享有學術自由基於以下兩個理由:一是學術期刊編輯是專業技術人員,符合“具專業資格的人士在他們勝任的范圍內探索、發現、發表及講授他所見的真理,除鑒定真理的理性方法的管束之外,不受任何權力約束的自由”的概念界定﹔二是在“編輯學者化”的呼聲下,學術期刊編輯的學者化程度越來越高,享有學者的學術自由是一種趨勢。

學術自由是高等教育學領域的基本概念。在高校中,學術自由是大學教師履行其教學和研究責任的自由。然而,學術自由的范圍不僅如此,阿什比認為大學教授甚至可以越過其專業范圍毫不顧忌地公開發表自已的主張[7]。不僅學術自由的權利范圍可以超越專業界限,學術自由的權利主體也不應僅限定於教授,各個專業的具備資格的人員皆應有權在他們勝任的范圍從事專業活動。具體到學術期刊編輯部,主要包括兩點:一是從編輯的具體工作看,其在專業范圍內從事創造性勞動,應受到學術自由權利的保護。編輯部有權選擇刊發符合辦刊宗旨的高質量稿件,在不違背人類道德的基礎上可以涉及尖銳或敏感問題的學術文章﹔二是學術期刊編輯的學術自由同樣是有限度的自由,不能刊發違反法律法規、有違社會倫理、危害社會穩定、宣揚暴力犯罪的論文。

“編輯學者化”的話題從20世紀80年代起就引發熱烈的討論,至今雖無定論,但實踐中的編輯的學歷不斷提升,他們大多除具備出版專業知識外,通常有期刊相關專業的學術背景,是某一領域內的學者甚至專家。對於學者,費希特指出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一種是廣義上的“任何一個曾在大學裡學習過、或者還在大學裡學習的人,都必須被看作是學者”﹔另一種是狹義上的“隻有那些通過時代的學養,達到對理念的認識的人才能被稱作學者”[8]。學者專注於學術的研究、發明、創造,是知識的生產者,而編輯對作品進行甄選和修繕,使之成為出版物,是文化知識的保存者和文化傳播的實現者。學者與編輯的兩種身份界限隨著知識經濟和信息產業的迅猛發展,編輯的業務水平和業務素質(包括出版專業的素質和與期刊內容相關專業的素質)的提高而越來越趨於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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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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