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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學術期刊的“學術自由”【3】

於小艷,馮梓明

2015年07月14日14:40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三)《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的規制

2011年3月19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對2001年的原《出版管理條例》作了重大修訂,其中涉及38點的修改內容,新增了第六章“監管與管理”,明確規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國家對在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新增內容進一步強化了編輯的專業技術人員色彩,間接為編輯學者化提供了動力。另外,《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以法規的形式強化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有利於推進新聞行政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並且明確了質量檢查制度、綜合評估制度和出版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對出版、發行與傳播科學知識文化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

(四)國際借鑒

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在世界范圍內廣受保護。以美國為例,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的法律。這一規定補充了美國憲法的不足。美國的學術期刊,甚少見到編輯部刊登“免責聲明”,但是與中國的出版自由、學術自由、言論自由一樣,美國公民的這些自由也並非無止境。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有一些言論屬於明確界定和嚴格限制之列,對這些言論予以禁止和懲罰從不認為會引起違憲問題。”因此,我們不會提出第一條修正案是否保護某一淫穢出版物的問題,因為淫穢不是“言論自由”所關注的表達種類[11]。諸如此類,將淫穢、反人類、反倫理的內容排除在期刊刊載內容之外。

三、結 語

學術研究的百家爭鳴、百花齊放,不僅體現了科學研究的發展程度,更體現了一個國家的現代化水平和文明程度。學術期刊的學術自由,重在落實。如此,學術期刊和從業編輯們、期刊主管領導們才會丟掉枷鎖,致力於學術傳播﹔其他專業的學者們才能敢為天下先,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才能早日實現。

參考文獻:

[1] 李明山,左玉河.當代中國學術思想史[M].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 1997.

[2] 魏瑞斌.學術期刊核心競爭力[M].太原:北岳文藝出版社,2008.

[3] 鄭英隆.學術期刊的權利與責任[J].浙江學刊,2005(3).

[4] 呂靜.學術期刊著作權研究[D].河南大學,2007.

[5] 何謂“學術自由”[N].香港文匯報,2007-05-19 .

[6] 王恩華.學術自由與科學倫理——兼論大學學術自由的有限性[J].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2003(7).

[7] 張建林.大學遺傳環境論——讀E·阿什比《科技發達時代的大學教育》[J].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2002(10).

[8] (德)費希特著.梁志學主編.費希特著作選集(卷4)[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

[9] 周佳.學術權力的政治哲學基礎[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10.

[10] 李建臣.《期刊出版管理規定》解讀[J].傳媒,2005(11).

[11] (美)杰羅姆·巴倫,托馬斯·迪恩斯著.劉瑞祥等譯.美國憲法概論(第2版)[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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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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