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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採訪:道德價值與法律底線【3】

顧理平

2015年08月24日09:49  來源:視聽界  手機看新聞

三、隱性採訪的法律困惑

由於迄今為止我國新聞傳播法尚未出台,所以新聞記者的採訪報道權利在法律上尚無明確的規定。從憲法權利看,新聞記者的採訪報道權利主要源於《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裡的言論出版權利自然蘊含了新聞記者的採訪報道權。但這裡有兩點特別值得關注:第一,《憲法》三十五條中規定的言論出版權主體享有者為全體公民而非專指新聞從業者。第二,這項權利僅是《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何享有,尤其是新聞記者如何享有並無規定,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對此權利享有的方式及程度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理解及享有的差異度極大。由於新聞記者的採訪報道權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所以新聞記者享受權利面臨諸多困惑,具體到隱性採訪這種方式更是如此。當然,我們必須明確一點,任何權利的享受都是以合法為前提的,如果權利享受過程中有濫用權利或越權行為,就會造成違法。

南都報臥底報道中的替考行為在法理上很難規避違法風險,也尋找不到免責理由。“槍手正在參加高考……”這樣的信息具有震撼性和沖擊力,但也容易坐實記者的違法。如果記者的臥底報道只是截止收到假制的“身份証”、“准考証”,盡管道德瑕疵無法避免(臥底報道一定會有道德瑕疵),但尚可稱之為一次完美的臥底報道,但一旦正式替考,則行為的違法性就很難改變。南都報記者此次替考違法與否,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有一個最簡單的判斷標准:替考違法嗎?當然。那有什麼理由說“記者替考”不違法?記者並無任何法外授權,因此替考行為不僅越權而且涉嫌違法。崇高的道德願望、對事實真相的了解把握等都不能成為違法的免責理由。我國現行的法律強調違法與否“以事實為依據(而非道德願望或個人主觀動機),以法律為准繩”。因此,隻要記者有違法行為,就很難找到免擔法律之責的理由。

事實上,我國曾發生過多起新聞記者因臥底報道而觸犯法律的例子。多年前,《羊城晚報》一名記者為測試上海警方的快速反應能力,以一名外地游客金項鏈被搶為由,拔打110報警。警察趕到后發現是一場騙局(警情並未發生,記者報了假警),當即要拘留參與隱性採訪的記者,理由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理》的規定(當時《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頒布)。后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事態才得以平息。在此次採用隱性採訪進行正面報道引發的糾紛中,記者被指違法的事實是“無警報假警”,違法事實存在,后雖然因危害性輕微未被行政拘留,但“被教育”依然是因違法受到處罰的一種方式。另一起案例來自央視:2001年,央視記者“喬裝改扮,打入盜墓者內部,歷險七天七夜真實記錄了盜墓全過程”,最終從西漢古墓中“取出”13件西漢文物。之后又將這些文物買下,“捐給”陝西省文物局。他們制作完成的“親歷盜墓”節目在央視播出后立即引發廣泛關注。在被法律專家一致認為記者有違法甚至犯罪嫌疑(違反了《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后,最終以記者從央視辭職收場。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位央視記者已算有了較好的結局——若不是“捐出”文物,從央視辭職,處在風口浪尖上很難逃脫法律懲處。在這次採用隱性採訪揭露盜賣文物的案件中,記者的違法是參與了盜賣文物行為。而就今年南都報的高考臥底替考事件而言,由於記者同樣擁有良好的動機,所以容易獲得社會的寬恕,此類案件屬公訴案件,一般也不會有公訴人對記者進行起訴,所以事件多半也會不了了之,但這並不能免除記者的違法指責。

在關於隱性採訪的違法討論中,還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其一,關於“違法”。在討論中筆者發現,有些討論者容易將“違法”和“犯罪”劃等號。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其實“違法”和“犯罪”的關系說清楚很簡單:“犯罪”行為一定是“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不一定是“犯罪”行為。隻有違反我國刑法的違法行為才是“犯罪”行為。說清這個簡單的問題,可以厘清討論中的簡單錯誤。其二,關於隱性採訪(臥底報道)和警察誘導型偵查的臥底破案。有人習慣於將兩者進行類比。在現實生活中,警察會針對某些特定案件,採用誘導型偵查的臥底破案手段。這種手段似與新聞記者的臥底報道有相似之處,實際是有很大差異的。警察作為專門的偵查人員在實施與某些隱性採訪相類似的誘導型偵查時,會有種種限制,歸納起來,主要有三條:第一,針對特定的犯罪行為﹔第二,由專門機關的專門人員執行﹔第三,必須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序。而對於新聞記者來說,這樣三個條件都不具備。第一,這裡的誘導型偵查主要針對的是特定的犯罪行為,而隱性採訪一般針對的是違紀違法行為和程度較輕的社會丑惡行為﹔第二,新聞記者不屬於可以開展偵查的專門機關的專門人員,法律並未賦予他們專門的權利﹔第三,記者在開展隱性採訪時,並未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序。鑒於上述理由,新聞記者當然無權進行誘導型的隱性採訪,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3]

隱性採訪具有諸多的社會價值和新聞實踐意義,因此,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圍內採用這種方法採獲事實進行報道不僅很有必要,也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在建設法治現代化的當下中國,“合法性”的底線不能超越顯然成了越來越多的人的共識,新聞記者的採訪報道行為顯然也不能超越這條底線。

(本文為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網絡輿論監督規范機制研究”階段性成果)

__________

注釋:

[1]顧理平.隱性採訪論. 新華出版社,2004: 37-41.

[2][美]羅恩·史密斯.新聞道德評價. 新華出版社,2001: 302.

[3]孫長永.偵查程序與人權——比較法考察.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39-40.

(顧理平: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博導、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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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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