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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角色转换及表达策略研究【2】

——以央视《撒贝宁时间》为例

马 勇

2014年06月10日14:15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由此可见,主持人所承担的功能不同导致其即时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又导致其表达策略各有特点。笔者作如下归纳梳理:

一、刑侦要案侦破之旅的开启者

节目中撒贝宁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主持人,同样也是一场刑侦要案侦破之旅的开启者。因此,主持人在其表达中既要交代节目情况,也要通过有声语言和副语言传达该节目所独有的特色。横向比较多期节目,笔者发现,主持人的开场有以下特点:

1.语用方面,运用比兴辞格、转折句式。对多期节目的开场部分进行对比分析,笔者发现主持人一般以比兴辞格开始先言他物,随机话锋一转,用转折关系的关联词引起所咏之辞切入正题,然后画面切入图像和配音解说,正式进入案情简介中。

2.有声语言表达方面,顿挫有力、重音突出、语势稳健、节奏凝重。顿挫有力,一方面指主持人在语流中多停少连,也指停顿时有力度、不黏连。而重音突出,当然与多停少连有关,但更指主持人在关键处不吝气力、大胆突出,从而让观众对案件的重大性有了听觉上的直观感受。语势稳健指主持人表达时语势并没有大起大落而是平稳淡定、不动声色,这是与主持人的角色定位是相符合的。节奏指由全篇稿件生发出来的、播音员思想感情的波澜起伏所造成的抑扬顿挫、轻重缓急的声音形式的回环往复[2]。顿挫有力、重音突出是构成该节目主持人凝重型节奏的重要因素,且该节奏与节目形式、内容相吻合的,刑侦要案的解读从客观上限制了主持人的语言表达的整体节奏应该是凝重型,让人意识到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防患于未然的迫切感。

二、案件现场抽丝剥茧的解读者,悬疑情节波澜起伏的制造者

电视是视觉艺术,电视节目创新除了要突破选题,很大程度上是对可视性的追求。因此“恰当的选题、好的立意,或者说法理性的传达是要靠优秀的节目包装即好的节目形式才可能实现的。[1]”虚实演播室便是当前法制节目形式同质化严重的现实背景下的一个亮点。实景演播室是刑侦室,主持人在这里分析推断案情;虚景演播室是案发现场,主持人在这里抽丝剥茧寻找证据。这给受众以强烈的视觉冲击感,但也对主持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法律意识和法制思维是有声语言表达的基石。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语言与思维互相推进,思维是语言的内核,语言是思维的外化”[3]。主持人无论是从文字稿件到有声语言的转化还是由内部语言到外部语言的生发都要经过思维到语言这个运行路线。法制节目因其专业性对主持人逻辑思维钳力的要求更突出。同时该节目属于犯罪报道,容易出现“法律用语不规范、不当公开未成年人资料、随意披露女性隐私、‘媒介审判’有碍司法公正、法律常识缺失、犯罪和侦破细节描述的尺度问题、侵犯举报人权益、舆论导向与价值判断发生偏差[4]”等问题,这都要求主持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思维,才能更好地胜任有声语言传播工作,最终树立该节目的公信力与主持人自己的传播形象。撒贝宁有着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背景,同时又在《今日说法》供职十余年,可以说其专业背景和职业经历使其在法制节目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其法律思维到有声语言的路径是畅通的。

2.体态语和道具是视觉传播的重要手段。体态语,即利用身体的姿势如表情、动作、体姿、空间等作为传递信息、交流情感的辅助工具的符号。电视传播中主持人的“体态语和有声语言主要呈伴随关系,二者之间有相互印证、相互影响的辩证统一的关系。[5]”虚拟演播室中恰当的体态语能够辅助主持人解读案情。当然体态语不是僵硬的程式化动作,需要做到和谐、得体,注重整体效果。撒贝宁的体态语运用就很好的做到了这些,给人的直观感受就是一位有着丰富侦查经验的中国当代福尔摩斯。节目中道具的使用有三种情况:一是空间场景切换时刑侦手套的运用。二是“案发现场”中遗留物证的展示。三是“刑侦室”里对物证的分析。道具在该节目中的运用有如下作用:一是主持人多重角色进行转换的标志;二是增强法制节目的可视性,真实可感的向受众展示侦破细节;三是以此向受众传达一种法律意识即证据的重要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3.准确的有声语言表达是主要呈现手段。在解读现场和分析案情时,其有声语言还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逻辑感受的严谨性。有声语言创作中,逻辑感受与思维运行密切相关,它是在符合思维规律的思维过程中由创作主体加以再体验而获得的。逻辑感受总是融汇和显现在有声语言的心路之中,形成时松时紧的逻辑链条,引发时深时浅的内心感受,给人以心潮逐浪高、更上一层楼的推进感和曲折感[6]。以案情推理为特点的法制节目中,语言的逻辑性不可或缺,适当的语气会将案件的波澜起伏表现的准确到位,语流也才会是一条环环相扣的语言链条。

情景再现的真实性。法制节目中事件背后的动因、冲突及人性的因素需要主持人理性而生动地解读,这就需要再造想象能力。事件中的人事物景“在创作主体的脑海里应该像放电影那样,形成连续的活动的画面[7]”此景此境还应包含着主持人的态度情感,表现在体态语的运用上是一种空间方位感,作用在有声语言上是一种语言的立体化。面对法制节目因事件现场缺失而形成的叙事断点,主持人凭借有声语言、体态语、道具等构建起来的叙事场景便于让受众了解事件的原委从而自己做出理性的判断。

三、法治精神声形并貌的传播者

电视节目可视性的构成要素从选题来说无非就是曲折离奇的案情、错综复杂的侦查、波澜起伏的审理,从节目形式来说就是电视制作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电视传媒增强自身节目的可视性显得尤为重要,但它决不能只以满足广大受众的感官愉悦为目标、以争取收视率为追求。它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文化使命,具有确定的人文目标。[1]”不管主持人在节目中角色怎样转换,他都必须首先是一个大众传播平台上的新闻工作者,其任务是“为受众服务,以生产的精神产品满足受众日益增长的文明、文化的需要,以提高国民智力和民族素质。[7]”传播什么,其社会文化使命是什么,一言以蔽之:传播法治精神。侦查取证是为了让存有不良动机的不法分子望而却步;推理判断是为了让缺乏法律意识的广大民众未雨绸缪。

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在推进中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它已成为中国特色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持人理应成为法治精神的代言人,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胡智锋,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2] 张颂.中国播音学[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1994.

[3] 鲁景超.电视口语传播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

[4] 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5] 吴郁.当代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6] 张颂.播音创作基础(第三版)[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

[7] 张颂.播音主持艺术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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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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