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法治,明确地将以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提升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构想,这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之后做出的重大抉择。对当前正处于“三期叠加”①特殊历史时期的新疆而言,如何乘“法治中国”建设的东风,将“法治新疆”建设落到实处,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在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的基础上,通过强化法治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是保证新疆各族人民当家做主权利,将暴力恐怖犯罪气焰坚决打下去的新的历史使命。
各级传媒机构应及时调整自己的传播策略,根据“稳疆兴疆,富民固边”的总体战略,用法律思维引导新闻宣传和舆论走向,扎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新疆的具体实践。笔者认为:对新疆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而言,“法治新疆”建设的宣传报道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文章。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社会主义法治氛围
法治建设,本是现代法治国家应有的治国基础,但在中国为什么举全国之力,至今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呢?根源可能在于我们几千年治国理念中的法治意识不彰。
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国家立法的目的是要为全体公民提供一张法律的保护伞。如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朝的《汉谟拉比法典》,便是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公民权利的(当然,他们的公民是仅限于奴隶主这个阶层的)。这样的法律制定时公民乐意参与,颁布后公民乐于遵守,是易于形成“普遍守法”的公民法治传统的。但在中国历史上,儒家主张的君臣之礼实际上是要建立一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②的官本位等级社会,而法家的严刑酷法更是将法律作为镇压老百姓反抗的工具。这就造成了中国历史上法治建设和法治意识的扭曲。既然“礼度君子,法度小人”具有双重标准,所以执法者只要求老百姓去守法,而老百姓遇到法律问题时想的是钻法律的空子以逃脱制裁。结果是统治者没有为民立法的意识,老百姓也没有为国守法的传统,这就使“法治社会”建设在中国成了一件极困难的事情。所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新疆的具体实践,新闻报道就一定要在如何做好公民社会法治文化建设这篇文章上下工夫。
一是要将“法治新疆”建设作为长期目标进行宣传定位,不可“会议开过一阵风,大报小报闹哄哄;待到新会精神出,偃旗息鼓不留痕”。在中国,真正形成法治社会的立法、执法、守法意识,可能需要坚持五十年甚至一百年不动摇才能收到成效。
二是积极建设一支专业素养一流,知法、懂法,能监督立法与执法的记者队伍。通过监督立法,为社会提供一张张法律的保护伞。有了这把伞,老百姓可以不怕官、不怕吏、不怕恶势力;只要取之有道,任何人都可以安心发财,财富与家业神圣不可侵犯。通过监督执法,让法律的权威切实用于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面对危害社会的种种犯罪行为,能高举法律之剑,给予犯罪分子以庄严的法律审判。
三是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新疆社会形成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让全社会都知道什么是法律的底线,什么是法律的高压线。一失足成千古恨,法律不是一种约束,而是一种修养。只有守法才能使人生与事业的追求坦坦荡荡。
积极宣传与推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法治理性建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公民意识则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要求融为一体的觉悟,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活动主体,公民应视自己与他人为拥有平等自由、平等尊严、平等价值的社会成员。公民意识是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坚决保障的。具体地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公民社会必须是真正的平等,不能因权力、经济、民族因素投鼠忌器、网开一面;另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保障全体公民经济、政治平等的基石,也不能因需要考虑某些“照顾”因素而造成结构性的经济、政治地位不平等。
通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宣传,一方面,要坚定不移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只有生活在这里的各民族群众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管理社会事务,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要把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建设视为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正本清源,才能“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新疆既要面临如何对待宗教信仰的困难,也要面临如何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困难。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照这一法律,任何宗教活动、宗教事务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对宗教的亵渎和歪曲,必须严禁宗教极端主义侵袭公民的正常社会生活。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民族区域自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只有通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环境建设,让生活在这里的各族群众感受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员的自豪,从心底里产生一种对国家的认同感,具有争做社会主人公的向心力,才会巩固人心的统一。而在这样的公民精神面前,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图谋都是无法得逞的。这些情况都说明,新疆的战略地位十分特殊,面临的问题十分特殊,做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宣传报道工作的意义也十分特殊。
严格区分暴力恐怖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不同性质
既要避免把民族分裂活动按照一般性刑事犯罪来对待,也要避免把一般性刑事犯罪归结为暴力恐怖犯罪来对待。新闻报道策略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定性,做到依法依规、客观判断。
暴力恐怖行径属于政治斗争的对象,是具有分裂国家图谋的政治犯罪。“三股势力”把文化的民族性政治化,将历史延续下来的传统居住地定义为本族群的领土,积极构建本“民族”的政治历史,归纳本“民族”的共同祖先,强调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差别和人口边界,发掘和讴歌本“民族”的历史人物。他们掀起宗教狂热以形成民族分裂主义的社会基础;利用民族、宗教问题以获得西方敌对势力予以干涉的口实;通过文、武两种方式以进行长期和目标广泛的渗透破坏。其目的就是把本“民族”的成员凝聚和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分裂国家的政治图谋。
对于“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分裂活动,必须运用国家的专政手段予以坚决地、毁灭性地打击。正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所说:“在新疆,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我们一定要强化‘反恐前沿阵地和主战场’意识,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必胜信念,坚决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坚决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③
刑事犯罪与政治犯罪是完全不同的。刑事犯罪性质上属于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其犯罪的主体是个体或团伙,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仅限于受害者个人,不会在时间上形成长期的影响。在新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往往会与暴力恐怖犯罪混淆在一起不易分辨。对这类犯罪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去对待。属于刑事犯罪的就准确地归入法律制裁的范围,是什么罪就量什么刑,最大限度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通过法律将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法社会学的研究表明,法律审判的权威性、证据规则的严谨性、审理过程的公开性、司法决策的明理性,不仅有助于解纷止争,而且也确属可以为各种文化所接受的普适规范,从而让那些以身试法者既受到法律的严惩,又不会让其想通过犯罪获得某种“信仰实现”的妄想得逞。
总之,“三股势力”在新疆的暴恐活动是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根源的,这也意味着我们的反分裂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习近平同志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新疆工作的总目标,必须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作为当前斗争的重点,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大力提高群防群治预警能力,筑起铜墙铁壁、构建天罗地网,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因此,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新疆的具体实践,就一定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对新闻媒介的传播策略定位而言,就是要将“法治新疆”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积小胜为大胜,图近功至恒远”,多算政治账,从大处着眼、从细微处着手,“久久为功”,法治不彰、努力不止,切实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团结和谐的新疆贡献自己的一分力量。(张立斌: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院长;郝晓燕: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生)
注释:
①暴力恐怖活动的活跃期、反分裂斗争的激烈期、干预治疗的阵痛期
②《礼记·曲礼上》
③张春贤:《在新疆,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长期的》,《人民日报》,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