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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初入编剧行遭撕毁合同 制片人翻脸快过翻书?

路艳霞

2015年02月12日08:02  来源:北京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制片人翻脸比翻书还快?

眼看电视剧本就要完工,影视公司却突然变卦,与编剧翻了脸,撕毁合同。浙江作家畀愚戏称,编个剧,碰上了个翻脸比翻书还快的制片人。

畀愚一怒之下以影视公司合同违约为由,几天前将一纸诉状递交至浙江海宁人民法院。但面对诉讼,影视公司也觉得一肚子委屈,说和作家打交道太累,剧本该修改的不修改,只能终止合同。

编剧

影视公司想赖掉尾款

畀愚去年1月将33集电视剧本《邮递员》一稿修改好后,就没再等来影视公司该付的30%尾款。去年4月,他接到的是一纸解约函,因为他没有按照制片方意见修改,片方决定与他解除合同。

2010年,畀愚的中篇小说《邮递员》发表于《人民文学》第8期,之后通过作家朋友的介绍,他与浙江润禾影视公司董事长河流相识。河流说,他很欣赏《邮递员》的独特气质,决定花40万元购买电视剧改编权。

这家公司随后找到一位编剧来改编《邮递员》,但对改编结果不甚满意,就炒掉了他,改由畀愚亲自操刀。畀愚说:“我原本还想从这个中篇出发,写其他长篇小说。为了改编剧本,不得不把一些元素都用在这部电视剧里,所以很不情愿。”但对方说了多次,他最终还是接了下来。

让畀愚搞不懂的是,为什么剧本大纲、人物小传、分集大纲都写了,后来剧本也都完成了,在剧本修改阶段却卡了壳。他认为,影视公司的意图很明显,就是想通过毁约,赖掉剩下的那30%酬劳;还有合同所规定的,电视剧发行后利润10%归编剧方的那部分。

影视公司

找作家写剧本要慎重

面对和作家畀愚的纠纷,浙江润禾影视公司董事长河流说:“我拍了10年电视剧,从来没遇到过这种事。”他表示,终止和畀愚的合作,原因很简单,就是他没有按照要求,对剧本进行修改。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作为投资方投资压力很大,因此,当双方出现意见争执时,要以甲方(影视公司)意见为准。”河流说,在《邮递员》剧本一稿完成后,公司先后给畀愚三次修改意见,但他并不配合修改。

河流提到,第一次修改意见提了四个问题,但编剧有三个问题未修改。第二次修改意见有一万多字,是根据电视台相关人士的研讨整理出来的,修改内容包括故事结构、大的桥段、台词以及人物关系。第三次修改意见更尖锐,33集电视剧每集都有问题被指出来。河流说,三次修改意见,编剧未采纳的达80%以上。

对此说法,畀愚并不认同。“创作出现争执是有的,但最终都以我的妥协为主。我的利益和制片方捆绑在一起,所以最后总是我说:好的,我听你的。”

但河流说,畀愚对电视剧运作规律并不很在行。他因此认为,“千万不要叫不懂行的作家写电视剧本,把文学思路用在电视剧行业,真是害死人!要找就找真正的编剧,只有他们才懂得老板的风险、老板的辛苦。”

据悉,目前《邮递员》已拍摄完毕,至于是否请了其他编剧进行修改,河流没有给出确切答案。

业内人士

编剧很容易掉进陷阱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分析认为,现在就判断润禾公司存在恶意毁约行为,还为时过早。“按照合同规定,影视公司可以以剧本修改不到位为由终止合同,但是否存在恶意毁约行为,要由法院对编剧最后完成稿和片子进行分析比对,才能有答案。”

据资深编剧海飞介绍,一些影视公司恶意欠薪的情况确实存在,他们拿出各种理由称剧本不合格,然后找一个“枪手”修改最后一稿,赖掉最后一笔稿费。现在没有特别强的维权机构,编剧打官司无门,疲于奔命,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面对畀愚的遭遇,海飞认为,“对一些编剧新手而言,剧本写到最后而未拿到尾款的情况很常见。”他为此提醒,从作家转行而来的编剧心里要有底儿:影视界是分阶段付费的,远比出版界实行版税制、稿酬制要复杂得多。

编剧余飞也告诫进入影视行业的作家提高警惕,“大家要搞清楚作家和编剧是两个行当,编剧流程、法务问题都很复杂,如果稍不小心,很容易掉入影视公司的陷阱。所以我总在说,当编剧之前,最好先进行法务培训,明晰合同条款约定,会减少很多麻烦。”

汪海林还提到,初来乍到的作家往往会忽视署名权,以及署名权如何分配的问题,容易在这方面吃亏;再一个就是获得报酬权,“编剧每个阶段交稿后都存在风险,如果这个阶段没有付钱,就不要开始下一阶段工作,不要白白给别人干活儿。”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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