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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内容交易的经济逻辑研究

——兼论对当下版权制度的思考

韩鑫

2015年03月13日11:29  来源:人民网研究院  手机看新闻

摘要:本文以数字化背景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内容交易为切入点,从经济逻辑的视角分析和评价网络时代与媒体相关的版权制度。通过对2013年10月—11月人民网传媒频道录入新闻稿件的样本数据分析,表明新媒体通过转载节省了大量的内容生产成本,使传统媒体利益流失,商业门户网站无偿或低价转载传统媒体的内容资源,在竞争中把内容产品的价格下降至边际成本,而内容生产的沉没成本将不能得到补偿,这种不公平的合作样态增加了交易成本,是一种低效率的资源分配方式,而现有不合理的激励-接触交换(版权)制度不仅给内容生产者带来了危机,还将最终导致媒介文化生态的萎缩。本文的研究有助于精确理解数字化时代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从一种功能主义的经济角度检视了现有版权制度在网络时代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内容交易 经济逻辑 版权制度 报网冲突

Abstract: Taking content deals between traditional media and new media under the digital background as its entry, the essay analyses and evaluates the copyright system about media in internet 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ogic.By means of analysing the sample data deriving from news releases input by the media channel of People.cn during Oct.14th 2013 to Nov.8th 2013,we find that new media saves a mass of cost of content production by transshipping traditional media’s original content,which leads to flow of interests of the latter. Moreover,web portals transship traditional media’s content resource cheaply or even freely which makes the price of content production decrease to the marginal cost, the sunk cost of content producting won’t be repaid at the same time.This unfair cooperation condition results in an inefficient resource allocation due to the cost of deals’increase,in addition,the present reasonless incentive-access tradeoff,that means copyright system,not only brings crisis to the content productors,but also makes the media ecology shrink finally. Findings of this research can be helpful to undersdand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between traditional media and new media in digital time,while viewing the validity and rationality of the copyright system nowadays at the economic point of functionalism.

Keywords: Content Deals; Economic Logic; Copyright System; The Conflict Between Newspaper and Netweb

 

一、 引言

    在数字化传播技术革命浪潮的冲击下,网络已经深刻改变了信息传播渠道和途径,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路径。伴随着这一发展趋势,网络媒体勃然而兴,为用户提供了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信息和作品。但同时,先进的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所具备的极速传播和复制的实力也将版权问题拉到了政策竞技场的中央。在2009年4月7日召开的美国报业协会大会上,美联社主席迪恩?辛格尔顿以“我们非常愤怒,我们再也不能忍受”的言辞来表达自己对网络媒体大量侵蚀传统媒体尤其是报业利益的强烈愤慨。辛格尔顿的言论揭示了现阶段传统媒体与新媒体 之间激化的利益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传统媒体在数字化时代的生存状态和困境。

    现阶段传统媒体仍主要通过发行和广告收入与内容生产售卖成本之间的差额实现盈利。在与网络媒体进行内容交易之前,由于为传统媒体核心价值做贡献的采编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无法全部从发行收入中获得成本补偿和利润实现,广告是其最主要收入来源,在内容交易中,传统媒体在向网络媒体输出内容的同时,实质上一并将依附于内容的部分广告价值转让给了该网络媒体,自身无法再以广告获得全部利益补偿 。此外,内容转载势必造成传统媒体受众流失,发行收入减少。因此,网络媒体在转载传统媒体内容资源时,如果其支付的许可费不能弥补这部分受众流失和广告收入,甚至不能合理体现内容生产成本,将间接致使传统媒体的内容资产贬值,内容生产成本不能完全回收,利益链条断裂,出现亏损。

    就目前发展的现状来看,网络媒体转载报纸新闻的方式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即使是有偿转载,转载费用也是极低的(李萍萍,2007)。我国主要的商业门户网站新浪、搜狐、腾讯、网易与百度等都与国内大量的报纸签订了内容资源供应协议,通过支付“许可费”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内容转载权,但是这种费用根本无法和以千万元计算的内容生产成本相匹配 ,也难怪解放日报报业集团社长尹明华要倡议“以一个联盟对抗另一个联盟”(董天策,芦锦霞,2006)。因此,现阶段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关键在于传统媒体能否从内容交易中获得合理报偿,实现内容产品的经济价值。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要求变革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明确财产权的边界 ,以一套公平的合理性规则平衡使用者(网络媒体)与创作者(传统媒体)之间的竞争立场,并为不断进步的市场和技术提供足够的空间。

    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版权冲突问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但是对其探讨大多集中在法律领域,通过对版权冲突的回顾评价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存在对版权的界定模糊,时事新闻在现实语境中的宽泛语义使合理使用原则被滥用,稿酬制度和赔偿理算不合理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订意见和对策(何威,2012;全红霞,2010;梁香禄,2009)。其在经济学理论中还很少受到关注。仲欣(2010)从会计学角度分析了报业企业在转载中的利益损失,史学军(2011)利用修正的Soble and Takahashi(1983)经典两阶段动态谈判模型对传统媒体与门户网站之间的冲突进行分析,指出内容产品的特性导致了报纸在报网交易中的被动局面,解释了报网交易的零价格的普遍存在。这些研究对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版权矛盾解释均是基于理论层面的分析,未能以实际行业数据为这种业态现象提供较为精确地现实依据。

    从前文的分析中可知商业门户网站对传统媒体的既有利益伤害更大,但就获取信息的便利度而言,笔者较容易采集到传统媒体自建网站的转载数据,故本文首先通过数据统计对基于内容互换模式下的内容交易作出经济学分析,然后利用网络媒体在实际转载工作中的类同性,进一步对商业门户网站转载传统媒体新闻内容中蕴含的经济逻辑做假定推演。最后以内容转载中的经济结构检验当下的版权保护制度在网络时代的有效性,并结合产业现实讨论该如何调适法律以提高其经济效率。

 

二、 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内容交易中的经济逻辑分析

(一) 与传统媒体自建网站的内容交易

    从前文的介绍中可以得知自建网站是数字化时代传统媒体的一项重要转型,意在与成熟的商业门户网站形成竞争关系。现阶段自建网站大都具有了独立于自身传统媒体的运作姿态,但其实质依旧是后者在媒介形态上的延伸,二者之间依然存在内容和资金上的内部交易关系(高涵,韩鑫,2013)。本文的研究,将以人民日报自建网站——人民网为例,探究其在内容转载中的经济逻辑。

    1. 研究样本及相关说明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全部来自人民网科教文体部下属的传媒频道检索库,由于人民网具备传统媒体自建网站、网络媒体、主流官方媒体等特征,而且具有原创内容,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力大,与商业门户网站形成鲜明对照。因此,对于研究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中的利益冲突具有代表意义。

    本次数据统计时间区间为2013年10月14日到2013年11月8日,为保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选取其中连续20个工作日的频道新闻录入量作为统计总体 。同时以条(篇)为单位,采用定距测量的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样本量,为了使置信度保持在95%左右,也即最大误差范围为3%,以4的间距进行定距抽样 。通过以上对研究样本的处理,得到的最终研究样本为454条。

    2. 数据及描述统计

    在对人民网传媒频道录入新闻内容来源试调查的基础上 ,将研究对象细化为频道原创新闻、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和转载报系内媒体(包括人民网其他频道)等三种类型。因此,本文将主要围绕这三类数据具体展开分析。人民网传媒频道录入新闻情况如表一所示。

 

    作为中央新闻单位网站,人民网享有新闻内容采写权,这就意味着其拥有大量凝结着较高人力、物力成本而形成的独家原创新闻资源。因此人民网这类传统媒体网站对其他媒体新闻内容的转载实质上可以称作是一种原创内容之间的互换 。但是从经济学角度看,网络媒体以自身的原创内容与传统媒体之间的内容交易是否是等价交易呢?

    如表一所示,从样本录入新闻数的分布情况来看,频道本身生产的原创新闻很有限,只占到全部录入新闻量的6.16%,绝大多数都要由转载渠道获取。作为新闻媒体单位,一件内容产品的生产要经过记者采编、编辑加工策划等多道环节,这些环节开销巨大,而转载新闻内容虽然占据了频道近94%的工作量,但相对于内容生产制作的高固定成本而言,转载过程中对原内容进行的有限的编辑加工,如制作标题、排版、添加链接等近似于报刊发行中的边际成本。此外,从原创和转载两种内容形成方式所耗费的工作时间来看,二者的时间成本付出近似于1:50 。

    所以,可以说网媒频道以约8% 的成本付出就实现了一天全部的内容生产工作 ,节省了92%的制作成本。且由于网媒频道外出采编的原创新闻多为消息类报道,其耗费的时间成本通常无法与传统媒体所谙熟的深度报道相比拟,如果考虑到这个因素,则网媒频道将节省更多的制作成本(下文的成本计算同样需要考虑此现实因素,将不再重复)。然而,这只是以频道录入新闻分为原创和转载两个大类计算得出的成本,在实际操作中,网站原创内容和转载内容都会根据来源或加工方式的不同,相应地产生不同的工作量,耗费不同的成本。

    首先,传统媒体网站的原创内容并非仅由自采自编一种渠道获得,而是呈现出多种类型。如表二所示:

    按照生产制作过程中工作量的不同,传媒频道原创新闻的成稿方式可以分解为自采自编、整合精编和合作方供稿三种类型。其中“自采自编”是传统媒体最主要的内容生产方式,其成本支出最大,虽然在频道原创新闻中的比重过半,但与样本中全部录入新闻相比,却寥寥无几,仅占3.96%。以一个熟练的网络编辑创作三种类型原创新闻耗费的时间来看,三者所用的时间成本比大致为4:1:0.5,。基于此,可以将上文频道8%的成本付出进一步精确为6% ,那么频道完成一天全部内容生产量实际可节省94%的生产成本。

    互联网站在转载传统媒体内容时,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关注度和点击量,使信息在多次利用中实现价值增值,会对其转载的内容进行各种编辑加工,因而这部分加工成本也应予以考量。如表三所示:

    经过前期试调查,人民网传媒频道对于转载新闻稿件的编辑加工按照工作量的差异基本可以归为表三中所列出的四类,即直接转载、改标题和分页、添加链接、配图和加视频。从数据中可以看出,非直接转载占到频道全部转载新闻内容的64.78%,可见频道对于转载中的大部分内容均作了不同程度的编辑加工,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仍以一个熟练网络编辑转载这四类新闻稿件所耗费的时间计算,完成它们所用的时间成本比大致为1:2:3:5。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假设网媒频道平均生产一条原创新闻与直接转载一条新闻所耗费的时间成本比为1:35 。则由此,结合转载内容中不同的工作量,可以将根据表二数据修正过的频道日成本付出进一步精确化,经过计算得到,频道完成一天全部内容录入工作所耗费的成本占总成本的7% ,因此频道完成一天内容生产工作量最终可节省93%的制作成本。

    探讨了频道内容生产的成本付出后,对比传统媒体简要分析网站的收益水平。

    广告是新闻媒体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而广告商最看重的是媒体能够拥有一个庞大稳定的用户群(毛哲,2007),因此我们分别选取日均页面浏览量(PV) 和发行量两个指标来衡量网站频道和传统媒体的收益水平。此外,由于频道转载新闻内容的来源包括报系内媒体和其他外部媒体,因而从样本数据中择选出被转载次数较多的人民日报、新京报和西安晚报作为对比分析。如表四所示:

    不考虑其他因素,假定相同的发行量或页面浏览量能够带来相同的广告收入,而发行本身为传统媒体形成的发行收入和页面浏览为网站频道带来的流量收入相对于高广告收入而言数额很小暂且忽略。那么人民网一个频道带来的收益将大致等于整个西安晚报的收益。从日报道内容量来看,传媒频道日均报道内容量为100条新闻,可以折合为近30个报纸版面,约为人民日报的报道量。但二者耗费的人力成本比却基本为1:50 ,也即传媒频道三个人就完成了人民日报150人的工作量。

    综上所述,通过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人力成本来考量,频道都大大节省了内容生产成本,与此同时还赚取了巨大的广告收入。网站通过转载实现的高额利润实质上应该归属于真正的内容生产商,即传统媒体,只考虑市场因素,新媒体转载传统媒体内容资源,这种产业行为本身就导致了传统媒体利益的流失,就媒介形态而言,这种不等价交易势必造成新媒体的兴盛与传统媒体的衰落。若不加以限制,报业的网络化生存最终将演变为如菲利普?迈耶所预测的无纸化生存。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传统媒体与其自建网站虽未完全融合,但在经济利益上依然关系密切,基于自建网站这种区别于商业门户网站的特殊性,有必要将传统媒体与其自建网站视作一个利益整体来讨论它和其他外部媒体进行内容交易的经济合理性。

    如图一所示,在人民网传媒频道的转载内容中有约13%来自报系内媒体,也包括网内其他频道,这部分内容在上述角度下也可以看作频道的原创内容,也就是频道以近20%的原创内容互换了其他多家外部媒体共80%的内容,根据人民网可转载媒体统计表,签署内容互换协议的媒体多达几十家,因此从数量上看,这种内容交易是合理的,此外,考虑到人民日报系的内容质量、社会影响力、权威度等溢价因素,也可以基本判定传统媒体自建网站与其他媒体基于内容互换模式下进行的内容交易是一种等价交易。同时,表面看来,自建网站是在无偿转载报系内媒体的内容,但网站从这部分转载内容中获取的利润通过内部股权机制回补给了其传统媒体 ,本质上仍是对传统媒体内容价值的合理体现。

(二) 与商业门户网站的内容交易

    不同于传统媒体自建网站,商业门户网站由于不具有新闻采访权,不能生产原创新闻内容,目前只能靠一些专家访谈、知识性介绍、专题新闻汇总形成少量的原创内容,并较少被其他媒体转载(闫相斌,宋晓龙,2013),因此几乎其全部内容都由转载其他媒体实现,也即其与传统媒体自建网站在内容交易上的不同之处表现为第一无原创新闻内容,第二转载全部来自其他媒体。为了方便分析问题,基于网络媒体内容生产在实际操作流程上的类同性,下面假定从人民网传媒频道获取录入新闻的相关数据略作修改后同样适用于商业门户网站。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于商业门户网站来说,转载新闻量等于录入新闻量。按此原则对原有样本进行修正,得到下表:

    鉴于被转载方原创新闻内容的创作方式及构成比例不定,这里姑且假定均为传统媒体主要内容生产方式——自采自编。结合前文时间成本比例 ,计算出商业门户网站新闻频道在内容生产中所付出的成本占总成本的2% ,也即商业门户网站通过转载,节省了98%的成本。同时有数据显示商业门户网站的网页访问量要高于传统媒体自建网站 ,这也就是说商业门户网站能获取更高的广告收入。因此,通过转载其他媒体,尤其是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商业门户网站能赚取比传统媒体自建网站更大的利润。而其从传统媒体内容价值中剥离出的这部分收益按照健全市场中的等价交易原则,应该由商业门户网站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回报给传统媒体。但现实情况确是,商业门户网站长期大量无偿或低价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使传统媒体生产的内容不断贬值,这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严重侵蚀了传统媒体的经济利益。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革新以及受众大规模地向网络平台迁移,商业门户网站和传统媒体之间的利益“剪刀差”将会越来越大。

 

三、 对当下版权制度的经济学思考

    前面我们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刻画了传统媒体在与新媒体开展内容交易时新媒体所处的优势地位,并检讨了这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对传统媒体利益的伤害,经济逻辑分析的结论直指当下不合理的版权制度,从规范的角度看,这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应该得到版权制度的纠正,而目前的版权制度是否具备此功效,是下文所要着重分析的。由此,下文将首先指出目前版权制度不经济的表现,并以合理的经济逻辑结合产业现实提出调适法律的几点建言,以使之与经济效率的要求相一致 。

(一) 目前版权制度经济不效率的表现

    1. 传统媒体内容财产的被动“去产权化”

    在传统媒体的内容数字化之后,其内容产品(财产)具有了公共物品的“不可耗竭”特征(马斯?科莱尔等,中译本):同样的内容资源,可以被多种渠道同时使用,包括可以被多家网站同时转载和使用。换句话说,传统媒体的内容资源在使用上不再具有私人物品“竞争性”的特点:某个用户消费以单位物品,其他用户将减少一单位对该物品的消费,虽然纸质报纸也可以被多人阅读而不会出现“竞争性”,但数字化的内容资源加剧了这一特性。可见,为了适应数字化的变革,传统媒体不得不接受内容消费的“非竞争性”。

    一般来说,如果某一财产权具有排他性,那么该财产权也是有经济效率的(Lucie M C R Guibault)。这里的排他性既包括避免他人对财产侵占的权力,也包括将财产有效转让给他人的权力。但现行版权制度的不完善使传统媒体内容财产的“排他性”也被剥夺了。在本文第二部分的案例分析中,网络媒体不仅转载使用了传统媒体的内容资源,侵占传统媒体收入以拓展自身盈利空间,商业门户网站支付不公平的低价格甚至无偿使用,更是彻底将传统媒体内容财产“去产权化”,使其内容财产完全沦为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资源”,需要政府补贴维系生存 。

    2. 法律交易替代市场交易

    近年来,传统媒体面对网络越来越严峻的冲击,开始谋求向网络转载收费、对非法转载行为采取维权行动,以新京报诉TOM网为发端,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因新闻作品网络转载而引发的版权纠纷层出不穷,大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涌入法院,且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王卫明,曾昭志,2009;赵宇楠,2009)。这种使用者直接拿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就用,再由法院来决定他应当为此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做法,在普通法经济分析的基本观点看来是一种低效率的资源分配方式。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拥有对其作品的财产权,也即著作权人是该作品的财产所有人,因此知识财产是被“产权化”的,所以若其财产被他人故意侵权使用,而使用者能比财产所有人更有效地利用该财产,亦即其从侵权中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了著作权人的损失时,效率就要求法律强迫使用人去与财产所有人进行谈判,以一个市场交易来替代一个法律交易 (William M.Landes&Richard A.Posner,2005)。在本案例中,从时间成本的角度来看,传统媒体网站通过转载传统媒体新闻内容可节省93%的工作量,而商业门户网站的这一比例甚至可以达到98%,可见,网络媒体通过转载传统媒体内容资源都能够大幅减少内容生产成本,也即以更少的成本付出实现与传统媒体对等甚至更多的内容产出;结合收益水平来看,网络媒体对于海量内容资源全方位、多维度、强交互的呈现方式,使其能够获得与某些强势传统媒体发行量不相上下的页面浏览量,进而备受广告主青睐,得到更多的广告收入。案例中人民网一个传媒频道的日页面浏览量为30万次,近似于整个西安晚报36万的日发行量,可以得到人民网的整体收益应远大于西安晚报的收益。网络媒体以更少的成本支出实现了更大的收益,从经济意义上讲,其对内容资源的使用比传统媒体更有效率,而在不公平偿付的前提下,这种效率越高,对传统媒体造成的伤害就越大。而现阶段由于版权保护的漏洞,出现了大量以法律交易替代市场交易的逆经济规律交易方式,这样不仅在无形中增加了主体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内容交易的经济效率,对于利益本来就受损的传统媒体而言,更要为此承担较大的维权成本。

(二) 经济效率与法律调适

    以经济哲学考察法律的合理性并影响法律的制定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反垄断法领域,芝加哥学派在过去的三十年中从经济合理性的角度为关于并购、掠夺性定价等判例的形成做出了贡献,这些判例将对市场效率的考察提升到了对立法目的的法律解释中(Einhorn,M.A.,中译本)。这也就是说一部好的法律必须要考虑到诸如交易成本、外部性、市场界定、公正赔偿等经济属性,使法律建构于经济科学层面之上。下文将结合产业现实简单讨论应该如何调适法律,以平衡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利益。

    1. “激励”:合理设计内容财产权的边界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纷争的核心问题在于网络转载的合法性和内容交易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传统媒体对自身内容资源的权益保护也相应地分为两个层次:版权保护与内容收益。前者是从法律上明确,网络媒体 未经传统媒体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其内容资源,也即“许可”;一旦网络媒体承认这些内容资源的版权,将就内容使用与报纸进行内容交易,问题的核心就转化为确定内容资源的价格,也即“支付”。

    就我国的著作权法来看,网络转载纸媒作品的法律适用分为授权许可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规则,但经过多次修订,目前网络转载适用的限制规则依然不够明确,但无论是授权许可原则还是法定许可原则,从法理上讲主动权都应掌握在传统媒体手中,若是授权许可,则网络媒体转载必须征得传统媒体同意;若是法定许可,传统媒体可以通过“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字样限制转载,因此,传统媒体内容资源的法律承认已经不成问题了,可以说权益保护在名义上已实现。真正的困难是在获得法律承认之后的内容交易中,传统媒体很难获得一个有利的价格,这虽然是市场交易主体双方谈判力量博弈的结果,但基于部分网络媒体利用自己在互联网上的强势地位迫使许多传统媒体和作者放弃版权收益以换取新闻影响力的产业现实(赵宇楠,2009)和市场对于内容这种公共产品价格调节的失灵性(马斯?科莱尔等,中译本),从法律上设计一个强制价格来体现传统媒体内容资源的合理价值以激励内容生产是很有必要的。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分析著作权产品的成本收益情况,以法律形式确定关于网络转载合理的许可费用标准(牛巍,2013)和明确的具体操作流程。目前,转载的国家稿酬底限标准是千字150元(尚在讨论中) ,这样的底限设置一方面不能合理地体现现阶段传统媒体生产内容的成本支出,使传统媒体的核心优势贬值,利益流失,另一方面,这种“一刀切”的统一标准,忽视了不同媒体间内容价值的差异,也是不切合实际的。

    2. “接触”:明确侵权行为的处罚额度

    在现有的版权保护体系下,网络媒体,尤其是商业门户网站之所以能够毫无顾忌地大肆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从经济主体的趋利性来看,是因为其仍可以从这种侵权行为中获取高额的利润,换句话说,门户网站的侵权成本仍远低于从中得到的收益。因此,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未能在网站想要使用传统媒体内容财产时,形成对其应先与财产所有人进行谈判的强制力,导致低效率的法律交易盛行。因此,版权制度需要明确未取得当事人许可而进行传播将会受到何种惩罚或制裁,通过限制接触,迫使网站的观念由直接使用事后赔偿向转载时主动与传统媒体谈判逐步转移。

    目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额度,但由于新闻作品的个人实际损失难以衡量,导致赔偿额度难以量化,最终只能适用“对于不能确定由于侵权而导致个人或者单位的实际损失时,依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判决给予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处罚”的标准。而显然这样的法律存在问题。因此,如何制定明确有效的赔偿标准也是我国版权制度亟待改善的问题。

 

四、 小结

    本文利用人民网传媒频道2013年10—11月录入新闻内容的样本数据考察了数字化时代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内容交易的经济逻辑,指出基于内容互换模式下的传统媒体自建网站虽然能以内部利益机制回补传统媒体内容生产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如果传统媒体只能渐渐依靠自己的网站获利,最终将促进传统媒介形态的消亡,而商业门户网站通过无偿或低价转载传统媒体内容资源获取的巨额利润更是严重贬损了内容价值,使传统媒体的内容生产成本长期不能得到合理补偿,是一种不公平的合作方式。市场中普遍存在的这种交易主体利益失衡的问题直接拷问了我国现行版权制度的经济不效率,集中表现在内容财产的被动“去产权化”、法律交易大量替代市场交易和内容财产的产权归属不明确等几个方面,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应该从合理设计内容财产价格边界和明确侵权行为惩罚额度两方面着眼来调适现行著作权法,重设一个公平的激励-交换机制,以使法律与经济效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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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培志、唐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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