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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代理人提交证据 琼瑶不是"梅花烙"著作权人?

颜斐

2015年04月09日07:29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琼瑶不是《梅花烙》著作权人?

  昨日,琼瑶诉于正抄袭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摄

  昨天,琼瑶告电视剧《宫锁连城》编剧于正抄袭案二审在市高院开庭。一审判决琼瑶胜诉,于正和制片方等五被告后提出上诉。在昨天的庭审中,于正的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否认琼瑶享有对《梅花烙》剧本的著作财产权。

  代理律师提交新证据

  昨日,琼瑶和于正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刚开庭,于正的代理律师就出示了一份被他称之为“对案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关系到琼瑶的诉讼地位问题”的证据,称直到前天下午4点半才从台湾传真获得。“该证据已经过台湾的公证处公证,目前正在按照证据取得的程序进行确认。”

  该律师说,从这份函件以及1992年本案涉案作品《梅花烙》在台湾的登记资料可以清楚地知道,《梅》的著作财产权已被琼瑶全部转让给了怡人传播有限公司。琼瑶故意隐瞒了这份证明文件,反复强调《梅花烙》自创作之初至今都是由她享有完整著作权。“我们五方代理人曾提出过数次异议,要求一审原告提交著作权登记资料,但原告没有交,一审法院没有审查。”

  随后,于正的律师逐一指出一审判决中把两部作品所谓受众的感受度,作为认定抄袭的主要依据不妥。此外,一审法院认定了9个情节相似,一共有将近1000个情节点。《宫》的剧本是对《梅》剧本的改编,而不是抄袭。改编过后的《宫》产生了新的独创性,而著作权保护的就是作品的独创性。

  琼瑶方称不能作合法证据

  对于正提交的新证据,琼瑶的律师指出,已超出了二审的举证期限且尚未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在一审中,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剧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

  此外,琼瑶指认侵权的情节不仅仅是21个情节,还包括剧中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等方面,而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等对整个电视剧更为重要。其余上诉人共同审查确定剧本,表明制片者对剧本有共同创作行为,因此其余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庭审最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案件回放

  于正是《宫锁连城》的编剧,该剧于去年4月在湖南卫视播出。同年4月,琼瑶将于正和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五家被告告上法庭,称于正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宫锁连城》并播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元。

  去年12月25日,三中院一审判定四家公司停止《宫锁连城》的所有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于正刊登声明向琼瑶道歉,五被告共同赔偿琼瑶500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10万元的诉讼费。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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