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西游降魔篇》票房分红,周星驰的公司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该案经三中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周星驰公司全部诉求,原因是其中一份补充协议未签字盖章。
“票房超5亿就分红”
原告崴盈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崴盈公司)是著名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其称,2012年制作了电影《西游降魔篇》,并就合作拍摄影片《西游降魔篇》事宜,先后与被告华谊兄弟签订了《<除魔传奇>(暂定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由于对影片市场评估较好,周星驰曾与王忠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后来,就票房分红问题,双方通过邮件确认的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二》。
崴盈公司称,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实现票房收入人民币12.48亿元。因此,按照双方上述约定,华谊兄弟应支付原告共计1.77亿元,但目前被告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虽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索,但被告一直未履行。
华谊兄弟否认高票房
华谊兄弟辩称,双方就票房分红确实曾洽商过,但双方差距大未实际签署。同时,华谊兄弟认为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其票房总收入需扣除院线分成,华谊的实际收入并不足5亿元。华谊兄弟表示,已按照此前的约定支付完分成收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补充协议二》是否已成立并生效;若《补充协议二》已成立并生效,其约定的票房收入应为票房数还是收入数。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补充协议二》均未签字、盖章,不具备成立要件。因此,对于原告崴盈公司《补充协议二》已成立并生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支持。因此驳回崴盈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