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高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明确了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影像构成侵权的,可根据具体情节酌定赔偿50万元以上。
关键词:独创性
据市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介绍称,自1999年至去年以来,本市法院共受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案件约600余件,除少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商标侵权案件外,绝大多数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且数量逐年攀升。涉及到“央视春晚”、“非诚勿扰”、“快乐大本营”和“中国梦想秀”等知名综艺节目。此外,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带来的节目互相模仿、同质化的现象也产生纠纷。为此,市高院经调研制定了《解答》,对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和综艺节目模式等进行了规定。
综艺节目有现场综艺活动和综艺节目影像之分,后者是拍摄完成的图像画面。司法实践中,涉及纠纷的绝大多数与综艺节目影像有关。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认定综艺节目影像是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的依据。
根据《解答》,综艺节目影像系机械方式录制完成,在场景选择、机位设置、镜头切换上只进行了简单调整,或者在录制后对画面、声音进行了简单剪辑,认定为录像制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录像制作者使用音乐、舞蹈等作品、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综艺节目的,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
原则:不保护思想
一些国内电视台热播的综艺节目是否属于引进国外“版权”?对此,焦彦表示,版权引进是行业内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其更多的含义是制作模式的引进,核心是制作宝典的确定,涉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术上的指导等。
综艺节目模式的引进已成为当下知名综艺节目制作的主要方式。如何界定综艺节目模式抄袭?焦彦称,由于综艺节目模式包含了综艺节目的创意、规则、技术规定和风格等多种元素,根据《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解答》规定,如果综艺节目的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侵权:酌情判赔可超50万
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影像构成侵权的,如何确定酌定赔偿数额?《解答》列举了在适用酌定赔偿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比如综艺节目的类型、制作成本、收视率、许可使用费用或转让费用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侵权时间,比如是否在节目热播期内传播;侵权行为的方式,如是否是实时转播行为或是否提供下载等。
《解答》明确,有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酌定赔偿50万以上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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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级法院去年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232件,同比增长15.99%;审结10930件(含上年旧存),同比增长15.51%。新收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共203件285人;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3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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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