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了法人代表为著名导演李少红的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公司起诉电视剧《盗墓笔记》出品方五公司的案件,原告要求五名被告立即停止演员杨洋在《盗墓笔记》中的拍摄工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此案当天并未宣判。
据悉,被起诉方为电视剧《盗墓笔记》出品方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传媒、南京大道行知公司、北京爱奇艺和杭州南派公司。原告要求判决五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演员杨洋在《盗墓笔记》中的拍摄工作,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中公开道歉。
原告诉称,2008年5月8日,原告与杨洋签署《演艺人员委托经理人合同书》,杨洋委托原告作为其演艺事业之世界性独家经理人,由原告全权代表杨洋策划、同意并安排其在世界各国的演艺事业,杨洋保证所有演艺事业的一切事宜交由原告处理,而不会另行委托或许可任何第三者为演艺事业经理人,该合同期限为15年。
原告称目前该合同书处于履行期,并未解除。经调查发现,被告五公司在未与原告进行接洽的情况下,私自联系杨洋演出由被告摄制的电视剧《盗墓笔记》,并直接导致杨洋至今拒不回到原告公司工作。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杨洋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权益,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据媒体报道,去年12月,李少红通过微博发声明称电视剧《盗墓笔记》违规使用其旗下艺人杨洋作为该剧主演。但杨洋律师称杨洋已经于去年4月底向荣信达公司发函解除了双方经济合同,此后以个人身份签约演出。李少红方律师则认为,4月提出但实际尚未解约,申请仲裁也并未得到最终结果。(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