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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日报:崔永元方舟子之讼,谁输谁赢?

翟春阳

2015年06月26日06:45  来源:杭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崔永元方舟子之讼,谁输谁赢?

崔方之争只是中国互联网上舆论场的一个缩影,“意见领袖”们个个如唐代的藩镇,只问立场,不问是非,呼朋引类,党同伐异,成为中国互联网上奇异的“风景”。

崔永元、方舟子之讼昨日一审宣判。为数不少的媒体称其为“方舟子诉崔永元案”,甚至称“方舟子诉崔永元一审败诉”,可谓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因为此案固然是“方舟子诉崔永元案”,但同时也是“崔永元诉(反诉)方舟子案”;方舟子诉崔永元没有全赢,崔永元诉方舟子没有全输——双方均被判侵权成立,须向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其实方崔之讼的一审判决,最有价值的看点,不是寥寥数语的判决结果,而是整份洋洋洒洒上万言的判决书。这是一份足以作为教科书的判决书,人们从中可以学习、认识公共舆论场所的对话规则。

判决书如是说:“对公共议题的自由讨论因具有重要价值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公共议题而引发的人身攻击则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反而会产生对他人权益、社会利益的伤害,不受法律保护。”

判决书如是说:“人人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一方可以不同意对方的意见,但即使一方观点并不完全符合科学真理,也不能剥夺对方就此发表意见的权利。”

判决书如是说:“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以保证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辩论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

判决书如是说:“崔永元、方是民(方舟子本名)均为公众人物,本应注意在微博这样的公开场合发言礼貌、节制,避免因使用粗鄙的言语而污染网络环境、产生不良示范作用,但其微博中却均有一定数量的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恶意贬低对方人格尊严,这部分言论已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应认定为侵权。”

判决书如是说:“方是民、崔永元在讨论过程中,不是将精力放在科学研究科学论证上,而是将大量精力用于相互抹黑揭短、人身攻击,将本来有价值的讨论拉入到无价值的人身攻击的泥潭中,这不仅是对各自聪明才智与精力的浪费,也是对社会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侵袭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

判决书字字如刀,直刺要害。判决书谈到的不只是法律,还有道德。

这份判决书,很容易让人想起捷克思想家哈维尔提出的《对话守则》:“1.对话的目的是寻求真理,不是为了斗争;2.不做人身攻击;3.保持主题;4.辩论时要用证据;5.不要坚持错误不改;6.要分清对话与只准自己讲话的区别;7.对话要有记录;8.尽量理解对方。”

崔永元与方舟子之争,显然与上述“对话守则”背道而驰。中国有古训:“君子之争,和而不同。”崔方之争难称“君子之争”。中国还有古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然而可笑的是,双方都一边指斥着对方的恶行,一边将同样的恶行施予对方。当然崔方之争只是中国互联网上舆论场所的一个缩影,“意见领袖”们个个如唐代的藩镇,只问立场,不问是非,呼朋引类,党同伐异,成为中国互联网上奇异的“风景”。

相信以方舟子、崔永元的“聪明才智”,都应该能读懂这份判决书,都应该如受当头棒喝,醍醐灌顶,迷途知返,回头是岸——谁先道歉谁先赢。但出人意料的是,双方都选择了上诉,并继续口出恶言——继续浪费司法资源,继续挑战公序良俗。

也许双方都异常“清醒”——名声没有“好”、“坏”之别,只有“大”、“小”之分,“曝光度”就是一切,有曝光才有利益。

如果大众对这样的行径不加唾弃,崔方之辈就真的成了赢家,输的将是整个社会。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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