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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案”因何未发酵“言论自由”观点

肖小旗 余满

2015年07月21日11:00  来源:视听  手机看新闻

摘要:“苏报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因言获罪的案件,同时也是一场由清政府有心掀起的闹剧。在这场闹剧中,以清政府为原告,苏报及其主事人为被告的司法案件在租界内上演。案件经过三个阶段的审理,终以章邹二人分别被处以三、两年监禁,年满逐出,苏报永远停刊而结束。联系历史,思考案件,发现:在整个“苏报案”的审理过程中,除了辩护上的技巧之外,竟然未发酵出言论自由的观点。深入挖掘,辩证思考过后,笔者试图提出了三大缘由:一、政治诉求筑起的“人工屏障”;二、司法制度裂变的“混乱截面”;三、列强介入催生的“利益链条”。

关键词:苏报案;言论自由;政治诉求;司法制度;列强介入

“苏报案”因其激烈的言辞、放荡的主张在近代中国新闻史上留下了华美的篇章,被称为中国近代新闻史上第一个因言获罪的报案。正是因为《苏报》言论过激,冲撞了政府当局,才在中国近代新闻史上上演了一幕《苏报》剧。也正是如此,《苏报》及其当事主角成为了家喻户晓的谈资,真可谓“遐迩闻其事,妇孺识其名”。①

《苏报》,一家“经营性质的小报”,于1896年由胡璋在上海创办,后因经营不善,于1900年转让给陈范。自从《苏报》为爱国学社“赐金”,聘请章太炎、蔡元培等爱国学社成员为其撰稿后,“苏报案”已然开始上演。其中章士钊任《苏报》主笔,其文辞、思想、主张激烈亢奋,在他的带领下,《苏报》成为了爱国学社宣传革命思想的阵地。例如章太炎在相关文章中公然将光绪皇帝视为“载湉小丑,不辨菽麦”。种种言行使得清廷当局将其视为眼中钉、肉中刺,欲拔之而后快。不久,清廷以其文章为罪状,控诉他们“故意污蔑今上,诋毁政府,大逆不道,欲使国民仇视今上,痛恨政府,心怀叵测,谋为不轨”。②

随后两江总督魏光焘奉旨与上海领事团进行沟通协商,于1903年6月查封《苏报》馆,章太炎、邹容等六人被捕。就这样,一场以清政府为原告,以《苏报》馆为被告的审判在租界法庭上演。审讯历经10个月,于1904年5月21日宣判程吉甫、陈仲彝、龙积之、钱宝仁当庭释放,判处章太炎监禁三年,邹容监禁两年,刑满逐出租界,苏报永远停刊。

从《苏报》性质及其宗旨的转变和随之上演的“苏报剧”中不难看出,政治诉求、司法制度、列强的介入是“苏报案”未能发酵“言论自由”观点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诉求筑起的“人工屏障”

“言论自由”争取的忽视在很大程度上与原被告的政治诉求有关。从清廷当局的角度来说,他们的一切行径都是围绕一个政治诉求,即不惜一切手段维护清政府岌岌可危的统治。具体到“苏报案”中,这是清政府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将之与上海租界内的言论自由相比,不难发现租界内的言论出版自由具有相当大的自由空间,当然租界内的言论自由也有其局限性。租界是一个各资本主义帝国“杂居”的地界,如果租界内的“言论自由”损害了各资本主义帝国的利益,“言论自由”照样会变成一纸空文。“国中之国”的租界内的“言论自由”与大清朝的相比,其实质是两方的政治诉求和利益不同,这便是清廷当局筑起的第一道“人工屏障”。

这第二道“人工屏障”毫无疑问是由《苏报》的主角人物筑起的。陈范、章士钊等人是《苏报》中的主要当事人,他们的思想直接决定了“苏报案”中“言论自由”观点的缺失。

首先是《苏报》馆主陈范的思想。陈范原为清政府驻铅山知县,因其上任期间对“打油火”“靠十字”“打联手”③等事情处理不当而被罢职。就这样,陈范从一个官员变成了一个开馆卖报的商人。既然是商人,其目标只有一个,即让《苏报》馆利润最大化。至于陈范是如何让《苏报》由一份商业型报纸转变为一份革命性报纸,可以说纯属偶然。那时《苏报》缺乏稿源,销量仅1000多份,而当时的报纸要想保本,销量至少要达到3000份。为了扩大报纸销量,陈范聘请爱国学社成员章士钊担任《苏报》主笔。自此,章对《苏报》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发表的言论激烈无比,尤其是连载的《中国之当道者皆革命党》。但陈范见到后愁容满面,并坦言《苏报》不能如此肆无忌惮,否则是自取灭亡。由此可见,陈范办报纯粹是为了商业利益,并无心宣传革命思想,甚至害怕宣传革命思想。

其次谈谈章士钊的思想。章士钊家世贫寒,出塾后,其学习得益于其母亲和作为塾师的兄长。十四岁时外出求学,几经挫折,和弟弟士戛一起考入江南陆师学堂,并认识了俞明震。入学后不久因其弟带头闹学潮,毅然率领退学学生投奔上海,加入爱国学社,从此与《苏报》结下不解之缘。在担任《苏报》主笔期间,他对《苏报》进行“大洗牌”。在版面上,用二号大字进行排印,刺激视觉;内容方面,挑起反清、反康的革命大旗。这种革命气势在他所写的《杀人主义》中有所折射:“路易死法乃强,英靰去美乃昌,毋绥尔气,毋蹈尔错,插义旗于大地,复政府于中央,扫除妖孽,还我冠裳,时则独立厅建自由钟,率我四兆共和民国,开一杀人之大纪念会,以示来者于弗忘。”④文章气势恢宏,振奋人心,但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他在文中声称,清政府与四万万同胞有不共戴天之仇,呼吁人们与清政府反抗到底,但章士钊仅仅是警示同胞团结一致,反清起义,而没有更深入地为身处水深火热的“奴性”民众争取“言论自由”。

就这样,双方各为其主的政治诉求直接导致了“苏报案”未能发酵“言论自由”的观点,二者之间存在一道看不见、摸不着的“人工屏障”。

二、司法制度裂变的“混乱截面”

五口通商之后,列强纷纷在中国设立租界,攫取领事裁判权和司法权。列强在华设立的租界内,采取西方自由的管理理念,租界内的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但前提是不得危及租界内的治安和秩序。

上海这个公共租界是资本主义列强在华攫取的一块拥有管辖权、司法权、行政权的“杂居地”,所以资本主义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章邹二人是否被引渡,接受清廷的“严刑逼供”。但沈荩之死导致清廷的引渡计划彻底破灭。随后经过协商,将章邹等人放在租界受审,审理机构为会审公廨,审理的核心问题是关于对章邹等人的判刑问题。在谈判中,租界一方主张“引西国报馆毁谤政府之例,章、邹监禁不出三年,其他则因概无实据,拟径释”⑤;而清政府一方主张按照清律治罪,清律有言:“不利于国,谋危社稷,为反;不利于君,谋危宗庙,为逆;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绞监候。”从中西两方对章邹二人的判处就可发现中国司法制度的混乱与荒谬。

众所周知,西方的司法制度讲求逻辑推理,他们的审判模式中存在一种证据原则,这种证据原则包括:“孤证不能定案规则、间接证据证明案件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传闻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规则等一系列科学规则。”换句话说,西方国家在审理案件时讲求证据,由证据入手,进而加上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案件的结论。

而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自相矛盾之处,就拿罪刑法定和比附类推来说。一方面,清政府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清律,对案件的审判皆以法律条文为主;而另一方面,若相关法律案件没有律例明文规定,司法官员就会采取比照同类事例的做法对案件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清朝的司法是情和理的结合,遵循的是“先结论,后法律”的思路。

清廷的这种混乱、无序、无理的司法制度,在被分割的情况下,使得“苏报案”在其发展历程中与“言论自由”观点的发酵处留下了一个混乱的截面。在这样一个民主不重视、自由不体现的截面环境下,可想而知,“言论自由”“平等大义”等在西方国度极为盛行、为人标榜的大众意识,在这个截面上完全沦为了一种“伪真理”,或者说“偏见”。

三、列强介入催生的“利益链条”

在“苏报案”的问题上,租界内的帝国主义列强上演了一幕幕“唇枪舌剑”的争斗戏。在整个“苏报案”中关于清政府引渡《苏报》主犯,押回审理的问题上,英国是最主要的干涉者、阻挠者。

纵观各国列强在“是否赞成引渡;重判还是轻判”问题上的态度,可以将之分为三大阵营:德、奥、俄、比、荷、西、法主张向清政府引渡;意、美提出有条件引渡;英、日拒绝引渡。在一块小小的租界内居然形成了一种“三足鼎立”的态势,但三方力量悬殊较大,主要是以“英美日”为主的反对引渡联盟和以“法德俄”为主的支持引渡联盟的对立。在这一情境下,有必要阐述一下两大联盟的形成。

在帝国主义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时,日、俄两国为争夺在中国东北的统治权而成为死对头。长期以来,曾自诩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在此事上与日本的立场保持一致,支持日本争夺在中国东北的统治权。此时注重打开中国贸易的大门,攫取更多在华利益的法国伺机与俄国站在统一战线上,支持俄国争取在中国东北的统治权,就这样,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大地上,在“苏报案”的背景下又一次掀起了“瓜分利益”的狂潮,并展开新一轮的“联盟式”角逐。

英国之所以反对清政府在租界公然将章邹二人引渡回朝,表面上是本着“司法公正、人道主义”的原则,实质则与其对华政策有关。美国之所以站在英国一边,不是因为惧怕英国的缘故,相反是为遏制英国在华的势力。在与英国形成联盟期间,美国的态度一度呈现出模棱两可的状态。他采取的是“两头都不得罪”的态度,“一方面向清政府保证说不支持、不保护中国公民图谋叛逆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表示尊重道台和领事团达成的协议,支持在租界审讯并执行”。事实上,美国在“苏报案”中所持的立场也与对华政策有关。俄国之所以赞成引渡,是因为他想攫取在中国东北地区的统治权。

清政府被搅拌在列强的利益纠纷中,为挽救其统治,根本不会言及“言论自由”的观点。而作为革命代表的章太炎、邹容等人更是一味地将推翻清政府、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作为终身理想。可他们忽视了一个问题:在成为资本主义附庸的近代中国,对“言论自由”“民主平等”的呼唤已经迫在眉睫了。在整个“苏报案”的审理过程中,他们丝毫不曾想过用“言论自由”的观点来反驳清政府的腐朽没落。列强的介入催生的这条“利益链条”,使得他们更是“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

世界上类似的案件还有一个,那就是发生在美国的“曾格案”。同样是报纸主要当事人因发表了当局认为具有诽谤性、诋毁性的言论而被捕入狱。可宣判的结果却完全不一样,曾格被判无罪释放。是曾格后台硬?是他的律师水平更高?都不是,是因为他的国家高扬了言论自由、民主平等的大旗,是因为汉弥尔顿将一个小小的曾格案上升到了争取言论自由的高度,是因为那个国度拥有广袤的、肥沃的、能够孕育言论自由观点的土壤。对比之下,“苏报案”为何未发酵“言论自由”的观点就不言而喻了。(作者系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黄帝魂`苏报案[A].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三联书店,1960:775;房德邻. 清王朝的覆灭[M]. 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218

②张篁溪. 苏报案实录[A].辛亥革命资料丛刊,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373

③王敏. 苏报案研究[M].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3.打油火,即假命案,地棍讼师与官府勾结,包揽官司,敲诈勒索;靠十字,以加入基督教、天主教为靠山,俗称吃教;打联手,在科试场中内外联手作弊。初入仕途的陈范就碰到这些问题,处理起来颇为吃力,他也因此得罪地方势力。

④白吉庵. 章士钊传[M]. 作家出版社,2004:17

⑤易江波.苏报案——与西法东渐下的中国传统办案思维[J]. 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2002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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