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传媒
人民网>>传媒>>正文

新版《广告法》正式施行 加大违法广告处罚力度

2015年09月01日08:49  来源:长江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发送垃圾短信广告最高可罚3万元……”,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告法修订草案,新《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对我国广告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

20年来首次修订《广告法》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自1995年2月1日原广告法施行以来,我国广告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广告活动主体和广告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尤其是移动互联产业技术的发展,极大推动了网络广告、手机广告、视频广告等新型广告不断涌现、推陈出新。据了解,2014年,我国广告经营额突破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2位。

随着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广告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告监管执法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原《广告法》的广告准则内容空白较多、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偏弱等局限逐步显现,对修订原《广告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着手修订原《广告法》,在梳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的论证与修改,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告法修订草案,新《广告法》于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凝聚我国二十年广告发展的实践经验,充实和细化了重点商品和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活动规范,加大了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强化了广告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提升广告特别是公益广告在引导社会良好风尚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广告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个关注”体现新《广告法》立法理念

新《广告法》条文数量由原来的49条扩充至75条,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多、涉及广泛、内涵丰富。从立法理念上讲,新《广告法》更加关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加关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加关注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更加关注简政放权和激发市场活力。

据了解,新《广告法》基本纳入了近年来广告违法情况比较集中、社会反应比较强烈的绝大部分领域,明确了虚假违法广告的定义以及具体情形,明确了比例罚和定额罚相结合的罚款数额确定机制,增加了对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证照的规定和信用惩戒、任职限制、追究行政责任、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等行政处罚方式,大大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广告法》进一步完善了贴近民生的医疗、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等等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内容准则和规范。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能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等内容;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练习册、校服等载体发布广告等。

为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新《广告法》明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增加广告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消费者协会进行社会监督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广告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建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广告管理机制和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广告市场监管格局。

此外,新《广告法》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行政权力对广告市场主体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通过取消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制度,取消广告推销的商品、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经营范围的限制性规定,放权与市场、放权与企业。取消广告经营登记、设立广告发布登记,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武汉工商四大举措实施新《广告法》

为贯彻落实新《广告法》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建立了国家广告数据中心,于今年4月28日启用,实现对全国31个省区市、327个地市的1564个电视频道,1002个广播电台频率,1101份报纸的监测。湖北省有193家媒体,其中武汉市有23家媒体被纳入国家广告数据中心监测。

那么,武汉又将如何实施新《广告法》?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做好学习宣传培训。一是做好舆论宣传,在大众媒体和新媒体上,以开辟专栏、专版的形式,向社会全面介绍新《广告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新《广告法》的社会知晓度;二是做好学习培训,分别组织工商干部、媒体、广告公司进行培训,达到工商部门精通运用广告法律业务知识,媒体熟悉掌握,广告企业普遍知晓的良好效果。

其次对广告案件依法处置,严肃查办。特别是国家广告大数据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必须单独立案,既要追究媒体发布者责任,更要追究广告主、广告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群众投诉举报的广告案件,按照新《广告法》规定,必须在7个工作日作出处理。

再次要加强日常监管。一是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指导各区工商局要加大对专业期刊、户外广告、固定印刷品广告、商品外包装物广告的监管,确保广告监管执法到位;二是依托现有的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和网监平台,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三是在监测中发现个别媒体违法广告率偏高的情况,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督促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四是积极支持公益广告发展,鼓励全市媒体和广告企业参与公益广告发布,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时尚,推进城市文明建设。

最后应积极推进社会共治。一是工商局作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履行好牵头单位的职责,与市委宣传部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道,定期通报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情况,实现资源共享,共同管理;二是加强与卫生、广电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推进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广告行为规范,履行好法定职责;三是督导广告行业协会要自觉遵守新《广告法》,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积极向会员单位宣传,并组织学习新《广告法》内容,提升从业水平,增强行业自治、自律;四是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信息公示要求,及时公开广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舆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形成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广告市场监管新格局。

增加和完善了

广告内容准则

新《广告法》修订中将原《广告法》第二章的名称“广告准则”调整为“广告内容准则”,同时丰富了广告准则的具体内容,增加了法律条文规定的可操作性。原《广告法》中仅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化妆品等7种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而新《广告法》根据广告业发展的状况和广告监管工作的实际,针对17种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并且在广告实践中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进行了大幅度的补充和完善。新增广告准则包括: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等的活动准则的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的

身心健康

在这次修订中,新《广告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使相关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内容主要包括: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医疗、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内容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完善了

广告代言制度

近年来,广告代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立法上的空白,产生了一些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新《广告法》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及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具体内容表现在:将广告代言人纳入了广告活动主体范围,并对代言人的含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不得进行代言的广告范围,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保健食品、烟草广告;禁止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规定了广告代言的前置条件,即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代言、依法代言和使用过后才能代言;规定对有过代言违法广告前科者的代言禁止;明确了代言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明确了代言人应承担的无过错民事连带责任;明确了代言人应承担的过错民事连带责任。

增加了对

互联网广告的规范

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一是禁止发布“电子信息”骚扰广告,“利用互联网广告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二是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三是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应当予以制止”。

大解读

这些变化与你息息相关

完善了大众传播媒介

广告发布规范

由于大众传播媒介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广告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文化。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等。

广泛禁止了

烟草广告

在《广告法》的修订中,烟草广告的存废问题是所有修订焦点中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新《广告法》的修订过程中,来自社会各界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呼声越来越高,从原《广告法》、国务院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到最终表决通过,有关烟草广告条文的内容一直在变化,变化的精神则主要是“从严格限制到广泛禁止”。最终,新《广告法》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新增了对

公益广告的规定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公益广告已经进入了稳定发展阶段,但原《广告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质量有待提升,本次修订时,将公益广告纳入调整范围的呼声很高。为此,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同时,将发布公益广告明确规定为大众传播媒介的一项法定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

明确界定

虚假广告的含义

原《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仅作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样原则和笼统的规定,既没有对虚假广告的含义进行界定,也没有对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或者情形进行规定。新《广告法》除保留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外,又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含义,并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典型情形。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明确了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另外,第五十四条还赋予消费者组织对虚假广告的社会监督权。

加大了违法广告的

处罚力度

新《广告法》完善了各方的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具体包括:一是在罚款数额确定上设计了比例罚和定额罚结合的机制。二是区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突出打击虚假广告。三是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的处罚,增加了对卫生部门可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吊销诊疗科目、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管理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强化了广告监管部门的

监管责任

新《广告法》明确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职权和义务,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广告管理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一是增加了工商部门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中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缺乏手段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增加并明确了国务院工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三是为提高广告审查机关审批行为公开透明程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加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内容。四是规定工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电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以加强对媒体发布者的监管。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