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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隐性采访侵权风险规避的法律思考

杨 若

2015年10月23日13:30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摘 要:较长时间里,围绕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争议本就一直不断,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隐性采访侵权风险的规避再度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关注的热点。本文深刻分析了“互联网+”时代隐性采访的基本特点以及侵权风险,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坚守法律、道德、专业底线,以有效保障隐性采访的健康发展、侵权风险的“可防、可控、可规避”。

关键词:“互联网+”;隐性采访;侵权风险规避;法律思考

“今天,互联网大潮的第一幕——PC互联网,或者说基于桌面的互联网时代已经结束。第二幕,也就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则渐入高潮……移动互联网已经渗透进中国人的生活。[1]”眼下,移动互联网来了,“互联网+”时代到了。

一、隐性采访的机遇与挑战

1.“互联网+”已成为国家战略

2015年7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17000多字、61处“互联网+”、36处“融合”……标志着在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20年后,中国正全速开启通往“互联网+”时代的大门[2]。“互联网+”已经上升成为国家战略。互联网将重构包括传媒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和产业。

北京大学移动政务实验室宋刚博士认为,“互联网+”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在此大背景之下,新闻工作者必须认识“互联网+”,适应“互联网+”,顺应发展潮流,把握时代脉搏,借助数字平台,运用“互联网+”利器,推进创新驱动,实现行业发展。

2.生长在互联网上的隐性采访风险大大增加

“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更加昌明,采访设备更加先进,数字化、微型化、精密化等科技力量助力记者采访,给隐性采访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支撑。

纸质的物理属性决定了平面纸媒发行会受限制,但数字媒介却不受如此约束,移动终端开辟了更加广阔的传播天地。如今的新闻竞争,时间上分秒必争,空间上无孔不入。移动互联网的触角无处不及,发生在角落里的信息都能即时被捕捉、都能即时被披露。

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互联网+”时代的隐性采访会更为活跃甚至更加常态。隐性采访与移动互联网将有越来越紧密的互动与融合,现有环节、规则、模式或被打破或被颠覆。应该说,“互联网+”时代,新闻信息的采集方法、生成路径、编辑流程、发布渠道将有较大的变化,而生长在互联网上的隐性采访的侵权风险也大大增加。如此以来,“互联网+”时代隐性采访侵权问题的法律规避,依然是绕不开的话题,依然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痛点。

二、隐性采访的侵权风险

1.隐性采访的特点

隐者,藏也匿也,不显不露。隐性采访又称暗访,秘密采访,是与显性采访、公开采访相对而言的一种采访。凡是向采访对象隐瞒或未告知记者身份、采访目的或隐藏采访设备而进行的采访,都属于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公开采访相比,有其较为显著的特点:

第一,采前功课要做足。对于前期预案、器材选用、采访步骤、外围策应、应急处置等,都要周密谋划、仔细安排,容不得马虎、半点疏忽,否则会出 “状况”、出“险情”。

第二,主动出击要更强。记者要有强烈的新闻敏感,善于在平常的新闻事件中发现受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挖掘那些值得隐性采访的新闻线索,主动请缨,积极建议,深入现场进行采访。

第三,征得同意要更严。隐性采访,必须是已经得到有关方面的同意与授权。没有征得同意或授权的隐性采访是不完整的,是不符合程序的,也是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的。当然,有时有突发情况,第一时间来不及,也有在事中请示的。

第四,现场采访要更细。隐性采访要求记者必须始终坚持在现场,扎实细致采集信息,否则无法获得第一手素材,无法顺利地完成采访。

2.隐性采访的必要

也许有人要问,既然隐性采访要求这么高、风险又那么大,为什么还要进行隐性采访呢?

为了社会真实的再现。现实生活中,有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手段,很多事件的真相难发现。很多重大新闻事件的背后,离不开调查记者的努力甚至冒险,但这些因素并不能排除其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3]。

为了舆论监督。开展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使命和责任,是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职能。为美好生活鼓与呼,对丑恶现象鞭与挞,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促使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发展,隐性采访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为了应对新闻竞争。目前,新闻媒体竞争更加激烈。为了生存发展、为了赢得市场、为了吸引读者眼球,追求原创、首发、独家,所有媒体都在绞尽脑汁,甚至“无所不用其极”。隐性采访,就是一种便捷、高效、具有很强杀伤力和竞争力的锐利武器。

3.隐性采访是“雷区”

隐性采访常常被称为“雷区”,由于“先天的不足”——采访手段的“偷”、“瞒”、“暗”、“藏”等,故意不去与采访对象见面、未做进一步核实,也许有时会“只见局部不见全局”、只见“‘一斑’不见‘全豹’”、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表面不见本质”,很难做到理性、客观、专业,很难做到“微观真实与宏观真实有机统一”、“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有机统一”。因此,每每可能给媒体、给记者带来侵权——侵害人格权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无时不在。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认为:“隐性采访的法律风险很大,虽然目前没有隐性采访的直接规定,但隐性采访中可能使用的偷拍、偷录器材,在法律中有严格的限制。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记者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目前还没有明确授权,很可能触及法律红线。[3]”

三、隐性采访的不可或缺

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决定了新闻采访方式也要多种多样,既要显性采访,同样也要隐性采访。2015年6月新闻媒体披露的,南方某媒体记者打入替考团伙,曝光江西高考替考事件,记者便无法开采访……“如果一律禁止隐性采访,美国‘水门事件’就不可能曝光,中国中央电视台的‘每周质量报告’与‘3.15晚会’也差不多需要停播——人民群众不仅要牺牲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监督权,还可能牺牲健康权和生命权……[4]”

必须承认隐性采访为新闻报道之不可或缺。与显性采访相较,隐性采访在某些特殊报道中具有一定优势,有人说:“社会需要隐性采访,是因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实现自我净化的一种必要机制。受众喜欢用隐性采访手段采制的新闻,是因为他们通过记者的采访,看到了阳光不能照到的黑暗角落。[4]”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既然公众对信息采集多为原生态披露,那么记者因为职务需要隐瞒身份而以普通公众视觉采集新闻,也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以正义的违法行为对待一种非正义的犯罪行为,符合民间道德”[5]。

四、隐性采访侵权规避策略

近年来,由隐性采访引发的侵权诉讼呈逐步上升的势态。其实,许多新闻侵权事件本来完全是可以规避的。

笔者以为,规避隐性采访侵权路径主要有: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记者隐性采访的规定几近空白,隐性采访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依据。当隐性采访侵权引起诉讼时,记者每每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坚守法律底线。隐性采访侵权案件从表面上看表现为公民、法人与新闻记者对簿公堂,但实质上也体现了人格权与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冲突。新闻工作者在调查、写作和报道中都要慎之又慎。新华社前社长郭超人曾经说过:“记者笔下有是非曲直,记者笔下有毁誉忠奸,记者笔下有财产百万,记者笔下有人命关天”。这里的“四有”,既集中说明记者工作的重要,也高度反映记者肩头的责任。记者手中的笔分量很重,应该以十分严肃谨慎的态度对待笔下的每一个字。新闻从业人员要学法、懂法、尊法、守法,加强风险防范,恪守法治原则、弘扬法治精神、涵养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养、守住法律底线,自觉把采访规范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

3.坚守道德底线。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长期的新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新闻规范和准则,是社会道德对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提出的特殊要求。新闻工作者要加强道德修养,谨守新闻伦理。坚守道德底线,是规范记者隐性采访行为的另一种有效手段。隐性采访也确实面临职业伦理的拷问。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坚决不能让道德底线失守。

4.坚守专业底线。新闻记者要恪守专业操守,弘扬敬业精神,体现专业水准。规避隐性采访侵权,必须按新闻规律办事,履行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道义,按照专业眼光、专业视角、专业品质、专业标准以专业的态度、专业表达,作足作透专业性。对新闻素材的采访、整合、传播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要善于体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专业水准。

五、结 语

“互联网+”是把双刃剑。互联网对于隐性采访,既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侵权风险。

隐性采访虽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不等于不需要规范。隐性采访的不当或滥用,极易导致侵权。因此,从社会层面来说,就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记者隐性采访提供法律原则和法律遵循;对新闻从业人员来说,就要坚守法律、道德底线,心有敬畏、心有戒惧,不逾黄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只要做到道德制衡与法律制衡相结合,做到新闻从业人员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隐性采访之侵权风险就 “可防、可控、可规避”。

参考文献:

[1] 李彦宏.让互联网连接三千六百行[N].人民日报,2015-06-11.

[2] 李斌,李峥巍,高亢.一“网”情深:中国开启“互联网+”时代大门[EB/OL].新华社,2015-07-05.

[3] 季健明.隐性采访-法律底线在哪儿[N].人民日报,2015-06-15.

[4] 王松苗.隐性采访何去何从[N].检察日报,2010-03-17.

[5] 徐力.法律视角下的隐性采访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2).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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