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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调解类节目的困境与对策

沈洁

2015年10月26日13:18  来源:视听界  手机看新闻

电视调解类节目以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情感、经济纠纷为题材,由当事人讲述其面临的问题和困惑,把问题摆在调解员、专家、主持人和观众面前,由当事人出面或通过演员模拟演绎,让大家评判是非对错,找到矛盾的源头,最终化解矛盾。该类型节目具有贴近性和教育性,大受观众欢迎。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节目为了吸引观众注意和赢得收视效果等,在内容上刻意渲染、过度夸张,忽略了引导、教育等社会功能,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 电视调解类节目的现有模式

1.视听资料的前期采录。首先确定本期案例,事件的来龙去脉由记者跟随当事人外出拍摄,获得直观、一手的声画资料,通过剪辑、编排等手段使事件的前因后果呈现出来。一手画面能够给观众直观的感受,使得节目更丰富、多元。

2.当事人现场讲述。当事人来到节目现场就本话题进行阐述,当事人的加入是保证谈话节目真实度的要素。嘉宾后续的讨论,都是基于当事人的阐述展开的。当事人的出现会使节目变得真实而清晰,还原给观众一个“真实的谈话”,通过此聚合人、事、物等多方因素的呈现。

3.演员模拟重现。不是每个节目都能够把当事人顺利地请到镜头前面对观众的审视。当节目无法获得当事人配合时,通过演员模拟演绎的方式能够再现事件,以类似栏目剧的形式来表现当事人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细微心理活动等。

4.群口辩论推进。这个形式和过程是节目最吸引人的部分。嘉宾会以PK的形式入座。PK,意味着观点对峙、意见交锋,环节以讨论形式进行,实话实说,直话直说,多方观点、争论在此过程中得以集中、鲜明、尖锐地体现。

5.专家支招调解。专家或调解员调解的部分是节目能否解决纠纷的关键,不同背景专家的介入可以使节目内容更具相应的专业背景,将事件从迷乱中厘清。专家讲道理的过程,也能对现场或电视机前的观众进行教育和提醒。

二、电视调解类节目面临的困境

(一)个人隐私边界模糊

1. 挑战传统心态

电视调解类节目的产生虽然是为了满足市场、受众的需求,但节目在制作过程中难免受到现实利益因素的影响。为了提高收视率,不排除有节目组花钱说服当事人上电视暴露个人隐私,甚至很有可能请人制造事件。

而对于事件的当事人来说,客观清晰地说明事实真相也并非易事。自古以来就被人们与羞耻感密切相连的个人隐私,现今却暴露在众人面前,通过电视屏幕传遍千家万户,甚至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这些对自己不利的可能性都考验着当事人的道德修养和行为约束力。

2.媒介僭越

在节目对事件调查的过程中,有时事件的真相并不能顺利地被揭开,节目组经常会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来推进节目进程。有的当事人不愿出镜,节目方让当事人打电话给对方,但电话内容在未告知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向大众公开,这就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某台有一期涉及婚外恋的节目,讲述的是一个男人有婚外情包二奶,记者采用偷拍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言行偷拍并播放出来。虽然婚外恋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但记者无权代替审判,播放通过偷拍偷录所获取到的信息伤害了当事人。报道内容不加以限制,报道所涉及的个人生活细节尺度过大,都会造成事件报道与保障当事人隐私这两者之间关系的失衡,形成媒介僭越。

(二)真实性存疑降低公信力

有些电视调解类节目中的当事人在讲述自己经历时,或被节目打上马赛克,或躲在屏风后以剪影效果出现,这种标榜真实的“技术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观众视作“作假的包装”,不惜以牺牲部分真实性来增加节目的冲突性和戏剧性,这似乎成为该类节目舍本逐末的追求误区。有些节目制作者按照编剧和自己的理解对事情进行舞台化的表演,这也是对事件真实性的一种弱化甚至扭曲。国家广电总局对某节目的通报批评中指出,其“雇用群众演员表演,用夸张的手法表演儿子对老人不敬、不孝,肆意渲染家庭矛盾,刻意放大扭曲的伦理道德观……误导了广大受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也极大地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形象”。

(三)调解结果低效

媒体不具有法律职能,无法判决,只能给一个开放式的结局。即便是在演播厅里大家碍于面子互相释怀了,但离开公共视线回到了私人环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真的能够得到最终解决值得怀疑。根据调查,调解类电视节目能即时和解和执行的只占节目总量的15%—20%。客观来说,矛盾的存在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很多矛盾根深蒂固,仅仅一期几十分钟的调解节目就能够彻底解决也是不现实的。某节目现场调解了一对恋人的矛盾,他们和好如初,可在后续报道中发现他们最终还是分道扬镳了。类似现象成为调解类节目功能被质疑的重要原因。

三、电视调解类节目的发展策略

(一)增强选题的贴近性与多样性

调解类电视节目的收视人群呈现“两高一低”的特点,高龄观众多,妇女观众多,观众文化水平偏低。针对收视群的分析,可以做两种选择,第一种是抓住现有观众,不做广度做深度。这要求选题具有贴近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对每个事例都尽可能分析透彻,让专家调解员剖析透彻,将事件升华为道理。第二种是拓宽收视群,在受众性别、年龄、职业等多个维度上实现拓展。这要求选题具有多样性。电视调解类节目中的案例,大多为家庭纠纷、情感纠纷等,不应拘泥于家长里短的琐事,经济、职业、教育等问题都可涉及并深入探讨。

(二)客观报道

客观地呈现事实是新闻媒介最基本的原则,是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坚守。客观报道意味着节目组在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偏不倚,不掺杂主观因素,没有故意歪曲。一般调解类节目都少不了前期实地拍摄、与当事人交流、现场互动等环节。这些环节中充满情感交织带来的感动、悲伤、无奈或愤怒,此时记者应尽可能减少介入,保持现场环境的原生态,注重捕捉现场关键细节。秉持公正立场,以公众的话语平台之基本立场去做事,才能赢得受众的信赖和尊重。

(三)主持人应秉承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的实质,就是“通过确立人的主体性,从而确立一种赋予人生以意义和价值的人生价值精神”,主要表现为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关注人的生存和权益,把对人性的根本精神作为最终要义。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人文精神突出的是“以受众为中心”的传播理念,注重以人为本、受传平等。调解类电视节目的主持人表达真实的存在和传递有益的价值观,主持人穿针引线,调解员画龙点睛,观察员旁敲侧击,最后当事人一锤定音。能够持续发展的调解类电视节目一定是用故事吸引观众,用情感打动观众,用调解影响观众。主持人的人文关怀意识是现场当事人和屏幕前受众对节目评价的基本元素。

(四)增强节目的法律效力

电视节目更加注重的是播出效果和收视效果,对纠纷的解决结果往往没那么重视。《人民调解法》中规定了人民调解的合同效力,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调解合同则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想要加强电视调解的法律效力,也应顺应这种调解结果的协议性,甚至可以在节目中安排签订书面协议的环节,使调解过程除了具备可视性外,更能增强电视调解的公信力和实际作用。

电视调解节目在调解嘉宾的选择上也应该更加广泛。《人民调解法》并没有对调解员的身份进行严格的规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资历和文化水平以及道德修养高的人员均有资格担任人民调解员。在实际案例中,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同事、邻居等人担任调解员,从而更加有的放矢。

(作者单位: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影视频道)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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