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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初审 打击票房造假禁插播广告

2015年10月31日05:55  来源:光明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为了电影产业的明天

  10月30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意味着业内期盼已久的电影产业基础性大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迅猛,影片年产量从不足百部稳定到600余部,银幕从不足2000块发展到2.9万块。电影票房从2003年的不足1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近300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6%。

  “未来我国电影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但与其他电影强国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作草案说明时坦言。

  简政放权,激发电影市场活力

  长期以来,审批和制约因素较多,阻碍了电影产业的发展,影响了社会力量进入电影产业领域的积极性,亟须在制度层面适度松绑。

  在此背景下,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在现行制度基础上作了修改:一是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二是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三是下放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取消单片摄制许可证,意味着拍摄单位不用每次拍电影前都申请许可证,申请过一次即可,这将大大方便拍摄单位的拍摄活动,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周星表示。

  对于电影剧本而言,近年来比较普遍的做法都是只送审剧本梗概。“电影剧本经常是边拍边改,由于最后成片必须送审,其实送审剧本意义不大。草案简化剧本审查,只需将剧本梗概备案,也是符合现在的拍摄实际的。”周星说。

  “草案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扶持力度,包括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加大境外推广力度等,这些措施将大大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中国艺术研究院电影电视艺术研究所所长丁亚平认为。

  规范市场秩序,明令禁止盗录行为

  在降低门槛、减少审批的同时,草案也在现行做法的基础上,保留了对成片内容进行审查的规定。

  草案规定,企业、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即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对意见有异议的,可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网络上盗版电影视频的传播,往往令电影人蒙受损失。正在热映的电影《港囧》便遭遇了这一尴尬。电影上映第二天,导演徐峥及其团队就在网络上发现了高清盗录版。针对类似行为,草案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法律明令禁止电影盗录行为,对于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草案只规定可以制止,没有相应的处罚,难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徐峥认为,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盗录行为甚至是专业团队与影院勾结所为,比如包场架设专业的摄影机进行翻录,再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严重影响电影票房和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在完善草案时,能够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以震慑偷录者,从而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电影知识产权。”徐峥说。

  严厉打击票房造假,严禁插播广告

  2010年底上映的《让子弹飞》,最终票房近7亿元,创历史新高;2012年的《泰囧》刷新这一纪录,票房破12亿元;2015年暑期档的《捉妖记》再接再厉,票房更是突破20亿元大关……

  一方面是国产电影票房节节攀升,屡屡打破最高纪录,另一方面却是业界和社会公众对票房统计数据的质疑。

  为规范票房统计,草案明确规定: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对于弄虚造假行为,草案也规定了罚则: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北京蓝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潘国锋认为,目前偷、漏、瞒报票房行为时有发生,希望电影产业促进法可以纠正这个问题,令电影产业更健康地发展。

  另外,针对影院在电影放映前播放广告占用观众正常观影时间的现象,草案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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