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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审查标准拟放宽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初审

2015年10月31日06:19  来源:华商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我国电影审查标准拟放宽

  10月30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这部电影界人士千呼万唤的业内整体性法律的出台,终于被提上了日程。

  焦点一:

  拟立法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

  昨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做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简化剧本审查,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等。此举意味着我国拟立法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

  从草案来看,法律未单独规定行政审批,但是取消了2项已有的行政审批。也就是说,今后电影拍摄只需申请《电影摄制许可证》,一般题材的电影剧本只要对梗概进行备案,无需另行审批。电影活动方面,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5项权限均被下放。意味着企业可以选择仍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申请,也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申请。不过,电影的发行许可,只有国务院层级批准才能获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资格。

  焦点二:

  电影审查标准应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企业、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焦点三:

  电影放映时间禁止插播广告

  草案专设一章谈法律责任,其中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如实统计销售收入。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也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否则,可能遭到没收影片、吊销许可证、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等处罚。

  据悉,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工作自2003年就已启动,原定于2004年形成初稿,却一直“难产”。直到2015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才通过这部法律的草案,并决定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今年前9个月,我国电影票房已突破330亿元,银幕从2002年的不足2000块发展到2.9万块,电影产业总体规模去年已达到650亿元。(记者任奕洁)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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