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取消2项、下放5项行政审批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
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
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据新华社电 (记者史竞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开始首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根据草案,我国将立法规范电影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通过简政放权、加大扶持力度,提高电影产业化水平。
草案规定,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国家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关于电影审查,草案规定,企业、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草案还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关于电影放映,草案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未如实统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草案围绕“电影产业保障”,分别从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确立了相关制度。草案明确,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予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