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障搭台、化繁为简、简政放权,都是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良好制度环境。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存在一些不与时俱进的规定,这有可能成为“双创”绊脚绳。比如,对股权众筹股东数量的限制,对期权收入的个税征收等。
对众筹股东数量应减少限制
初创企业融资难是一个老问题,第一笔资金往往来自父母和亲朋好友,银行不要指望,天使投资也不是那么容易获得。但有了互联网以后,初创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平台,让很多素不相识的人知道创业者做的项目,可以从认同者那里融资。如果一万人愿意投资这个项目,每个人一万元,风险就不大。如果成功,回报率也很高。有了股权众筹,普通人都能参与到创新创业中。
我们在开发360奇酷手机的时候,也有进行股权众筹的想法。360公司投资20多亿元成立了奇酷手机公司,从中切出一小部分股权,再限制一定的份额向普通人开放。他们既可以享受奇酷公司未来价值增长所带来的回报,也可以根据一定折扣购买奇酷的产品。我们并不缺钱,对我们来说,股权众筹是一种用户策略和营销策略,这些人购买了奇酷的股权,他们既是用户,又是股东,会积极地向我们提出各种产品建议,同时也会热情地向其他人宣传产品。对我们来说,这批最铁杆的用户非常重要。
但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200人。与公司法相对应,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我理解公司法、证券法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非法集资,一旦集资人跑路,就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但这样的规定过于“一刀切”,与现实发展和需要有些脱节。首先,我们都已经投资了20多亿元,根本不可能跑路。其次,我们对每份投资额都做了限定,即使出现风险,也不会导致投资者倾家荡产。第三,我对自己的公司和产品充满信心,我甚至愿意以我个人的资产作为担保。像这样的设计,与非法集资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因此,希望公司法、证券法与时俱进,根据今天技术发展和市场情况,及时修改完善,为互联网创新提供更好的制度支持。
对期权收入征税应给予优惠
对员工出售期权的收入征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也值得商榷。
像360这样的互联网公司,基本实现了全员持有股票或期权。我认为他们不是员工,而是公司的合伙人,是创业者。他们有了股票,有了期权,有了主人翁意识,就会特别积极地为企业创造未来。互联网公司发展迅速,原因是员工愿意加班,愿意勤奋地工作。如果没有期权和股票作为激励,员工不可能有这样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这个企业不可能发展很快。
初创企业要发展,必须要不断引入高端人才、专业人才,但这些人才在大公司里拿着丰厚的薪酬,初创企业根本给不起。这些高端人才降薪加入初创企业,授予期权或股票之后,他们将在几年之内忍受这种低收入。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对企业员工出售期权所获得的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来进行征税。如果这家初创公司发展到后来上市了,他们卖了期权赚一部分收入,国家是把期权收入和员工月工资收入加在一起,征收可能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员工一次性出售期权赚了不少钱,但他或许在前五年甚至十年内一直拿着低工资。
另外,企业授予员工股票和期权,都是具有限定条件的,就是说一年只能出售一部分,四五年才能出售完。如果公司股价跌了,员工赚不到什么钱,之前长期的较低工资也算是白忍了。因此,希望国家对期权等远期激励收入适当给予支持,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30多年,出现的几波红利都是因为当时国家的宽松政策环境,从1984年开始,中国出现了一个大的创业潮,出现了像联想、华为、万科这样的著名企业,这也是制度改革带来的红利。1990年之后,我们这群搞互联网的毛头小伙子敢辞职下海,也是政策对待新生事物采取宽松和支持的态度。今天互联网的繁荣局面,根本上讲就是当时宽松的制度环境决定的。
那么,今天的红利在哪里?我觉得仍然在强烈希望改变自己人生的年轻人身上,所谓软实力,本质上是年轻人的创造力。但能不能真的产生红利,就看制度环境,就看行政、法律等方面是如何地引导、激励、扶持了。
(作者为奇虎360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