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情三:
劇情:趙默笙的同事文敏要離婚。但其夫有賭債,要求文敏償還賭債后才肯離婚。文敏和其丈夫在結婚前,因丈夫的父母不同意,而簽訂婚前協議,從結婚開始,兩人的經濟獨立。而且婚前協議中,專門規定了夫妻一方的賭債不算共同債務。文敏聘請了何以琛做他的代理人,何以琛說,夫妻的婚前協議對不知情的第三人沒有約束力,而且賭債常常以“貨款”“貸款”“工程款”等形式簽訂欠條,要想証明是賭債,非常困難。后來,文敏發現,其丈夫的欠條果然寫的是“貸款”。
文敏是否需要還“賭債”?楊曉林律師:賭債都不用還
楊曉林律師認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就各自婚前的財產、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所達成的約定,隻要內容合法就有法律效力。像文敏這種情況,夫妻對財產有了約定,一方對外的債務,如果債主知道夫妻有約定,就應該是個人債務,如果債主不知道夫妻有約定,該協議對債主沒有約束力,債主可以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配偶一方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使配偶代為清償債務,也可以再憑雙方的約定向對方追償。
而賭債的情況比較特殊。賭博本屬違法行為,賭債不是有效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實踐中,賭債常常以“貨款”“貸款”“工程款”等形式簽訂欠條,証明賭博與債務形成具有關聯性上存在一定的難度,通常認定民間借貸是賭債,除了借條上的內容反映出與賭博相關的信息外,無利害關系的証人証言証明借貸是因賭博形成的債務、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經常的賭博關系、透露出賭博信息的追討債款短信息等,這些証據之一都是証明民間借貸是賭債的不可或缺的証據。
對於在離婚訴訟中出現的虛假債務,法院一般會通知債權人到庭接受詢問,首先明確告知其偽造証據,作虛假陳述的后果,並加以法律釋明,給其震懾力﹔其次要求債權人對債務形成的時間、地點、用途、金額、利息、在場人、借款實際用途以及借款是否有償還記錄等等進行詳細的詢問,判斷是否與舉債配偶的陳述在邏輯上相一致,如果與債權人的陳述發生重大分歧,應要求當事人予以解釋,如不能作出明確解釋,就不能將該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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