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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何以笙蕭默》:趙默笙真的重婚了嗎?【4】

李婧

2015年01月30日08:07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律師評《何以笙蕭默》:趙默笙真的重婚了嗎?

  劇情六:

  林少梅是趙默笙的大學同學,畢業后起藝名簫筱,成為當紅模特。有人在論壇貼出她與猥瑣男的“不雅照”,造成她名譽受損。趙默笙等人找到這些照片都是PS出來的,不是真實的。《品嘉》雜志社等媒體沒有與林少梅核實,便對此進行了報道。何以琛作為其代理人與《品嘉》雜志社談判。

  林少梅遭遇“不雅照”是否被侵權?許蓉:被侵權

  北京市誠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蓉律師介紹,《何以笙簫默》中出現的林少梅“艷照門”事件,對於林少梅的名譽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其中p圖者和轉載圖片的《品嘉》雜志社都是此次名譽侵權事件的侵權主體,但是二者需要承擔的侵權責任則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加以認定。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對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結合本劇中出現的林少梅艷照門事件,p圖者將某些網絡不雅照片經過技術處理,將照片中的女人頭像變成林少梅的頭像,並且發布到網上,其行為已經影響到社會公眾對林少梅的評價,已經構成了對林少梅名譽權的侵害。換言之,如果這位p圖者僅僅只是處理這些圖片“自娛自樂”,並未將圖片公布或者散布給第三人,也就對林少梅的名譽構不成侵犯。

  至於《品嘉》雜志社未經核實就轉載了這些照片,顯然是構成了對林少梅名譽權的侵害。雜志社作為一家媒體,其發表任何稿件均負有審查稿件真實性、防止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義務,但是其在轉載涉及到林少梅的這組照片時,沒有審查其來源及真實性,未盡到審查義務,故應對侵害林少梅的名譽權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行為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在這一案件中,林少梅既然起訴了第一家轉載這些照片的《品嘉》雜志社,並且也能夠証實這些照片系偽造的,那麼雜志社就應當對林少梅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侵權責任。

  劇情七:

  何以琛是“袁向何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畢業不到七年,就開著寶馬,住著豪宅,動輒拿七位數字的佣金。還經常與女主角有“說走就走”的旅行。

  合伙人律師都是何以琛嗎?許蓉:這只是傳說

  同樣作為律所合伙人的許蓉律師表示,“對何以琛大律師的職業生活,我隻能莞爾一笑了。先不說該劇播出后網上關於劇中何以琛各種律師說法、律師思維的吐槽,單就何以琛為了愛情不顧一切,說走就走的洒脫,就不是一般合伙人律師能比的。”

  許蓉律師說,正常來說,一名出色的合伙人律師,應當有一個律師團隊,但劇中袁向何律師事務所能夠看到的除合伙人以外的律師一共有5名左右,而何以琛的律師團隊貌似固定的隻有兩個人。對比何以琛動輒7位數、8位數的代理費來說,這個律師團隊確實是太小了。此外,何大律師擔負著如此之多的案件,卻為了愛情不顧一切,說走就走,也著實讓人“贊嘆”,除非對於自己的律師團隊很有信心,否則說走就走真的不像是律師的作風。

  此外,從劇情還可以推斷出,何以琛實際執業隻有短短三、四年的時間。何以琛與趙默笙分開七年,當時他們一個大一,一個大二,如果何以琛畢業之后參加司法考試並順利通過,畢業第二年可以拿到律師資格証書,實習期一年,那麼他正式執業已經是他們分開至少三年以后了。也就是說,到劇中二人重逢,何以琛作為執業律師最多也隻有不到四年的時間。

  “像何以琛這樣父母雙亡,大學畢業白手起家,當律師三、四年就能夠奮斗成一位律所合伙人,確實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更需要極好的機遇。所以雖然現實中的何以琛太少了,只是傳說,不妨把他作為一個完美奮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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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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