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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何以笙蕭默》:趙默笙真的重婚了嗎?

李婧

2015年01月30日08:07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律師評《何以笙蕭默》:趙默笙真的重婚了嗎?

  “都說十年修得柯景騰,百年修得王小賤,千年修得李大仁,億年修得何以琛。 ”最近播得火熱的電視劇《何以笙簫默》,劇中的何以琛律師打敗了眾多的言情劇男主角,是很多女性心中的“男神”。何以琛不僅一往情深,還事業有成,雖然是無父無母的孤兒,卻能憑借四年的法律學習,就在短短數年間成長為某律所的合伙人,不僅“高富帥”三要素全都佔齊,還年輕有為。那麼何以琛是不是個很專業的律師呢?小編將劇中的法律問題整理出來,向現實生活中從業多年的三位律所合伙人進行了咨詢,各位律師逐一對這些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原來何律師也犯了不少小錯誤。

  劇情一:

  女主角趙默笙在美國與商人應暉“結婚”,倆人結婚的目的是要合法收養一名男孩。倆人簽訂了婚前協議,分別放棄婚姻的權利和義務,注冊成為夫妻。數年后,倆人協議離婚。但因應暉對趙默笙心生愛慕,不想離婚。趙默笙向法院遞交已經簽字的離婚協議,拿到了應暉偽造的離婚的判決。同時,應暉單方面決定不向法院遞交離婚協議,並不予簽字。以為自己已經單身的趙默笙回到國內,與初戀情人男主角何以琛登記結婚。應暉回國后,認為自己與默笙的婚姻關系存續,何以琛是第三者。何以琛對此展開調查。在和趙默笙度蜜月時,以琛心中默默想:“你重婚了,你知道嗎。”

  趙默笙算不算“重婚”楊曉林律師:算

  北京天馳洪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曉林律師認為,趙默笙構成重婚,何以琛說對了。趙默笙和應暉在國外注冊結婚,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的相關規定,隻要雙方結婚時符合登記地所在國的法律,我國一般是承認其婚姻效力的。在美國離婚,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法官會將離婚協議書作為離婚判決書的一部分予以簽署並下達法庭命令。應暉未向法院提交離婚協議,離婚程序並未完成,所以雙方的婚姻關系依然存續。

  所以即使美國法院判決應暉和趙默笙離婚,這起案件的判決書依然需要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盡管美國與我國尚未簽訂雙邊民事司法協助協議也未參加共同的國際公約,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中“離婚”解除身份關系這一項都是無條件承認,除非是有沒有合法送達等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損害了作為被告的中國公民方的利益。

  趙默笙一不滿足具有美國法律承認的真實有效的離婚判決,二沒有經過中國法律對美國離婚判決效力的認定,因而趙默笙在法律上並沒有離婚。

  綜上所述,趙默笙在美國已締結婚姻,其效力被我國所承認,但在沒有解除情況下又與何以琛結婚,構成重婚。

  劇情二:,

  劇情:趙默笙在美國的丈夫應暉主動找到何以琛,告知他趙默笙和他仍是夫妻。何以琛問趙默笙:“有沒有因為結婚的事去過中國駐洛杉磯總領事館?”趙默笙說,“沒有,為什麼要去總領事館?”。

  在國外結婚要進行去總領事館確認嗎?楊曉林:不是必須程序

  楊曉林律師說,何以琛多慮了。根據1997年《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對中國公民的境外結婚証件認証問題的復函》的規定, 在外國領取的結婚証隻要不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在國內是有效的。“公証、認証等程序都不影響結婚的效力。”

  但是如果該結婚証要在中國境內使用或証明雙方的身份關系,確實需要在婚姻締結地辦理公証和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証,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証后,方可在國內使用,比如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變更婚姻狀況﹔將來雙方離婚向法院起訴時,該結婚証的公証認証也是前置程序。所以為了避免將來的麻煩,當事人在國外結婚后,還是及時辦理公証認証手續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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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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