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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何以笙蕭默》:趙默笙真的重婚了嗎?【3】

李婧

2015年01月30日08:07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律師評《何以笙蕭默》:趙默笙真的重婚了嗎?

  劇情四:

  劇情:趙默笙是一個攝影師,曾經就職於美國的雜志社,並且獲獎。應暉私下收集了她的個人作品,包括一部分職務作品,要給她辦個人攝影展。何以琛得知后,要求趙默笙簽署了“維權代理協議”,並向應暉發了律師函,要求停辦攝影展,稱該攝影展侵權。

  應暉為趙默笙舉辦影展侵權嗎?趙虎律師:難說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律師認為,因為劇情對此案的細節交代不清楚,需要做出各種假設。

  第一,假設應暉“私下收集”的方式是通過購買、獲贈等途徑獲得的照片,那麼應暉有權利舉辦攝影展,因為應暉已經取得了這些照片的所有權,雖然說展覽權屬於著作權的范圍,但是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雖然不影響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但是作品原件的展覽權卻轉移給原件的所有人。這種情況下,要求停辦攝影展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假設應暉“私下收集”的方式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偷偷收集的趙默笙留下的照片,那麼這部分照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除非兩個人隻有另有約定,作為共有人之一的應暉有權使用這些共有財產,包括展覽。

  這種情況下,要求停辦攝影展也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如果趙默笙與雜志社沒有特別約定,她的拍攝行為屬於職務行為。這些攝影作品的版權屬於美國的雜志社,趙默笙也好,應暉也好都沒有著作權。這種情況下,趙默笙沒有任何權利阻止應暉舉辦攝影展。如果應暉是通過原件轉讓獲得的這些攝影作品原件,美國雜志社也沒有權利阻止應暉舉辦攝影展。

  第四,如果應暉是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了這些攝影作品的電子版,再自己沖洗出來,舉辦攝影展,這種情況下照片的版權人(美國的雜志社或者趙默笙)有權利阻止,因為這種情況會侵犯照片的著作權人(美國雜志社或者趙默笙)的著作權。

  當然,還有更復雜的情況存在,比如趙默笙與她供職的雜志社有更為例外的約定。何以琛在讓趙默笙簽署委托書時,應問清楚以上的情況,還要弄明白她和應暉的實際婚姻狀況。但絕大多數可能是,趙默笙不能阻止攝影展。

  劇情五:

  趙默笙在大學時喜歡攝影,暗戀何以琛。於是,用照相機偷拍何以琛在大學讀書的照片,並沖洗出來拿給何以琛看。何以琛將照片沒收,不肯還給默笙。並對趙默笙說,“你要和一個法學院的學生討論照片的所有權問題?”趙默笙隻好放棄了照片。

  趙默笙拍的何以琛照片歸誰?趙虎:趙默笙

  趙虎律師認為,趙默笙拍的照片,趙默笙有著作權。趙默笙洗的照片,趙默笙有物權(所有權)。何以琛沒有權利和法律依據要走照片。但是,趙默笙在使用這個照片的時候不能侵犯何以琛的肖像權,比如不能拿來盈利等。所以,劇中這個情節要麼是何以琛學藝不精,要麼就是何以琛在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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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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