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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微信人際傳播模式與傳播機制研究【2】

程蕾

2015年04月01日14:15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2.作為人際傳播“媒介”的微信

即時通訊“工具”是微信開發的“起點”,但是微信的功能並不僅僅局限於此,微信在作為“工具”的同時,漸漸衍生出更多的媒介功能,並成為人際傳播的“媒介”。從傳播學視角來看,微信傳播以點對點的人際傳播為主,傳播范圍主要在微信好友之間,基於用戶自身的好友圈,傳播內容也僅限微信好友才能查看。微信通過點對點傳播、朋友圈傳播和信息接收等方式構建起新的微信人際傳播,並革新了人們的人際交往模式。

(1) 熟人之間的傳播

微信的好友關系基於用戶本身的熟人關系,另外,微信通過技術手段將微信與QQ好友和手機通訊錄捆綁在一起,微信用戶可以從QQ好友列表和手機通訊錄中直接發現聯系人,並提醒微信用戶添加好友,以此將不同信息平台上的用戶聚合到微信平台上,並實現信息傳遞。

這種好友之間的信息傳遞多發生在個人與個人之見,用戶使用文字、語音、圖片、視頻等方式進行點對點人際傳播。微信是一項即時通訊工具,同樣也是一個大眾傳播媒介,微信不僅將散落在網絡平台上的受眾連接起來,並將這種關系的連接延展到現實生活之中。微信不僅實現了微信平台上的人際傳播,實現了人與人之間的信息傳遞,更是通過這種人際傳播的形式組建了一個又一個圈子,延伸並擴展了人際傳播和社會交往的方式與規模。

(2) 朋友圈傳播

微信用戶可以通過朋友圈發表文字和圖片,同時可通過其它軟件將文章或者音樂等分享到朋友圈,用戶可以對好友新發的照片進行“評論”或“贊”,用戶隻能看相同好友的評論或贊。朋友圈傳播的內容和范圍依據微信用戶的好友數量有關,好友越多,朋友圈傳播內容越多,傳播范圍越廣。微信朋友圈傳播與微博等其它自媒體傳播有很大差別,微信朋友圈傳播是一種較為私密和自我的內容分享,分享的內容僅限互相關注的微信好友共享。但正因為這種私密性的分享限制,朋友圈傳播僅限好友“評論”和“贊”,不支持轉發功能,所以傳播活動難以形成較大規模。

(3) 利用公眾平台傳播

微信用戶使用智能移動終端可以接受來自公眾訂閱號和騰訊公司等定期或不定期推送和更新的信息,並轉發給自己的好友或轉發到自己的朋友圈。微信用戶收到信息后,可以向自己的好友分享,也是一種點對點的傳播模式﹔將內容分享到朋友圈之后,好友可以進行“評論”和“贊”,繼而形成交叉重疊的人際傳播網。

二、 微信組織結構與傳播路徑

微信作為一種新型的即時通訊工具和社交媒體,建構了微信人際傳播,實現了微信用戶的信息傳遞和社會交往。隨著微信平台日益完善,微信建構的便不再僅僅局限於人際傳播,基於微信人際傳播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新的傳播機制更是被賦予了組織傳播和大眾傳播的屬性。微信為受眾提供聊天、公眾平台、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為微信用戶提供一個建構組織的平台,在提供服務的同時,微信也完成了“人際傳播”、“組織傳播”、“大眾傳播”三位一體的傳播機制的建構。

1. 微信強關系與弱關系的人際傳播構建

(1) 強關系與朋友圈

1887年,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在《社區與社會》一書中,將社區定義為生活共同體,以地域、意識、行為以及利益為特征,是一種由具有共同價值觀念的同質入口所組成的關系親密、守望相助、存在一種富有人情味的社會關系的社會團體。社會網絡是經由親情關系、友情關系或認識關系而形成的,網絡分析的視角引發了社區概念的變化,社區不再是空間上被界定的地點,而是由網絡成員們自己根據歸屬感和集體認同開劃定邊界並可以朝任何方向延伸的社會網絡。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和互聯終端的發展催生出大量的網絡社區,微信朋友圈就是典型代表。

微信朋友圈基於微信用戶的所有好友,以強關系為主、弱關系為輔,使得這個虛擬的網絡社區與現實社會聯結在一起。微信朋友圈為微信用戶及其好友提供一個去中心化、注重受眾感受的交流平台,並且滿足了用戶獲取信息以及雙向溝通的需求。每一個微信用戶用自身的強關系將微信好友聯結在自己的朋友圈之中,使得該朋友圈成為一個唯一的、私人定制的圈子,也可以說是一個特殊的“組織”,微信用戶可以將自己的動態、圖片、視頻等分享給這個組織中的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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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倩(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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