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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视节目配乐及误区分析【2】

朱咏东 王晓默

2015年03月24日15:29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二、配乐使用的误区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电视节目制作中,配乐的使用的确给节目增添了诸多美感,大大提升了观众的听觉享受,但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脱离了声画结合

单纯的从音乐方面考虑而不顾及声画配合是配乐大忌。制作人员的过于轻视或过度偏爱都会造成这样的情况。曾经和一位前辈聊起西安本地音乐,提到了西安音乐人程池。他告诉我,他们的编辑非常喜欢程池为《新丝绸之路》谱写的配乐,总是会在节目中使用。虽然当时并没有深入了解这个节目,但是在一档常规节目中不断出现同样地音乐,直觉告诉我并不妥当。

后来我看了几期这个节目,觉得这位后期制作还是用心的。这档节目讲述的是西安这座城市人文历史,《新丝绸之路》中的部分叙事段落音乐的使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有几首曲目的使用或可斟酌。《新丝绸之路》的主题由大提琴的和人声哼唱构成,当主题不断推进的时候音乐主题过于宏大已经超出了栏目画面信息所承载的范畴,有喧宾夺主之嫌。此外,《新丝绸之路》中有大量的抒情曲目,但是节目中却使用的叙事性镜头,难免不搭。但是我依然钦佩这位制作人员,因为还有不少节目至今还在使用理查德·克莱德曼的钢琴曲,那就没有什么声画配合值得讨论的余地了。

(二)以我为主忽略了传播效果

电视节目制作是一项独立性很强的工作,个人喜好自然而然渗透其间。镜头毕竟受前期拍摄限制,但是音乐却是现成的。没剪过《阿凡达》的画面,却握着《阿凡达》的原声。于是挖空心思遍寻曲库,寻找最牛的配乐,寻找应景的曲目。音乐与节目主题形同油水,无法交融,自然表现力大打折扣!

大众传播,想要达成传播效果必须适应大众口味。至少不能距离大众的喜好太远。陈士争的音乐剧《西游记》2002年轰动英伦,其旋律甚至被BBC当做2008年北京奥运会宣传片使用。可直到今天依然找不到任何一档节目可以当做配乐去使用它。个性化的过度彰显早已经超越了电视节目配乐的范畴。

既然提到了北京奥运会就多说一句。感谢张艺谋和陈其钢,他们用精彩的开幕式告诉更多的人,宏大的主题不一定非得“雄风震天吼”可以用抒情的旋律去表现。也要感谢陈晓卿和阿鲲,他们用两部优秀的纪录片证明,舒缓的旋律并非简单地“悲切”而是一种静谧的沉醉和内敛的思考。他们的成功拓宽了受众的听觉领域,也让人们有了更多选择的空间。

(三)配乐选择不当

电视节目配乐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人使用电影配乐和歌曲。认为电影音乐的叙事性更强,很有画面感,可以很好地烘托节目画面的气氛。而歌曲本身的歌词更是很容易彰显节目主题,而且通俗易懂,容易被大家接受。其实不然,在节目中使用电影配乐和歌曲是有风险的,稍有不慎就会偏离电视节目的主题。

电影和音乐结缘很早,默片时代就已经开始,百多年的传承已经形成了固定的依存关系,即:先有画面,后有音乐。电影配乐每一段都是量身定做的。如果在电视节目中使用则应当对其用心筛选、精细剪辑。如果音乐剪辑不当,很容易与画面信息产生冲突。

在选择歌曲的时候就更要小心。人声是电视节目中重要的信息传播途径,歌曲也有人声,演唱者在传递歌词信息。所以一般选择歌曲作为配乐的时候,是不应该出现电视节目人声元素的。不然同时两个信息源出现,会造成观众的困扰。

(四)对业已形成听觉记忆的旋律的滥用

使用配乐激发受众的听觉记忆固然能够使节目锦上添花,但是如果使用不当,或者滥用业已形成听觉记忆的旋律会让受众转移注意力,甚至发生主题偏移的情况。菅野洋子为日本动画片《乱码1/2》谱写的《大团圆》由于数十年来不断地被各种琼瑶剧使用,因此这段旋律必然会让受众产生“这不是琼瑶剧里的音乐么?”这样的认识。那么在使用这段旋律的时候就应该尊重受众的听觉记忆,不可一意孤行。

(五)对热门旋律的不正常追捧

两年前网上出现一部介绍的西安延迟摄影作品,轰动一时。出于对创作者的尊重,片尾特别标明了片中配乐来自DJ OKAWARI 《luv letter》。一时间无数本地节目,无论类型、无论内容、无论风格纷纷将其作为配乐。甚至收录这首歌曲的专辑《mirrow》中的其他歌曲,一些小众的chill hop都被当做配乐来使用。这种做法引发听觉疲劳是必然的。在电视节目配乐中,一般尽量避免过度传播的流行旋律,这样不利于保护主题,更容易让受众产生听觉疲劳厌倦的情绪。

三、结 语

电视节目配乐的使用是一门经验学科,需要电视节目制作者们大量的积累、聆听才有可能使用得得心应手。好的编辑有阅读、书写的习惯;好的摄像有看电影、看漫画的习惯;好的后期制作人员应该有阅读画面、音乐积累的习惯。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具体工作中厚积薄发,对于节目的品质才会产生更大的提升。对于城市电视台来说尤其如此,在人员、经费、设备紧张的情况下,在画面上寻求突破的难度远远大于在音乐上追求精致。最后,如果在节目中大量的使用了某一位音乐人的作品,应该在片尾标明配乐名称和作曲家姓名。此外还应当考虑节目是否被应用于商业途径,所选取的作品是否依然在50年的保护期内。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尊重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既是文明,亦是道德。

(作者简介:朱咏东,西安广播电视台一级播音员;王晓默,西安广播电视台助理编辑)

参考文献:

[1] (英)大卫·休谟.《人性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0.

[2] 尹爱青.音乐审美心理结构的建立[J].中国音乐教育,2004(11).

[3] 温晓明.浅析电视专题节目的配乐思路与技巧[J].大众文艺(学术版),2012(9).

[4] 黄颖.浅谈电视专题片的配乐原则[J].广播与电视技术,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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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倩(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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