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社原总编室主任兼专题部主任顾某,被丰台法院认定贪污软文广告费42.5万元,一审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顾某不服上诉。昨天,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顾某现年39岁,于2004年11月被聘为消费日报社首席记者;2011年7月任专版执行主编;2012年初开始担任该报社专题部主任,正处级;2013年1月起兼任总编室主任。
丰台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顾某在担任消费日报社专题部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编稿、审稿、用稿以及收取行业定向费的职务便利,将隋某交给消费日报社的行业定向费私自截留据为己有,金额共计42.5万元。赃款均未退还。
去年1月被捕后,顾某曾供述,他担任的专题部主任职责是负责部门选题、稿件策划,安排记者采访和编辑,每年需向单位交30万元作为考核指标。
顾某说,要完成这30万,除了拉广告、找赞助之外,还有一项叫作“行业定向宣传费”,也就是常说的“软文广告收入”。2012年,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女子隋某,双方开始合作经营“软文广告”,版面费由隋某打入他的个人银行卡。“这些版面费我都没有上交单位,私自截留了。2013年底我将其中的20万元买了招商银行的基金,其余的都用来补贴家用了。”
但在后来的供述中,他推翻了自己之前的说法,认为他所犯的是职务侵占罪,而且只私自截留了3万元。
一审开庭时,顾某辩称,其与消费日报之间是承包关系,隋某给他的钱有一部分是他帮助改稿的稿费,剩余的部分也是其经营收入,与消费日报无关。
隋某证言称,她在消费日报发的就是软文广告的稿子,都是为了宣传推广某种产品或服务,具体稿件的内容都是公关公司提供。从2011年底开始,他们转账付给顾某的钱全都是版面费,没有改稿的费用。
消费日报社社长证言,报社的软广告具体负责人和报社之间不是承包关系。按照规定,“软广告”的收入必须由客户直接打到消费日报社的账户上,再由报社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具体的再分配,绝不允许直接打到相关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丰台法院认为,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私自截留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5万元,并责令他退赔消费日报社42.5万元。
顾某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他当庭说,“文稿承包”是报社的非法经营行为,为了晋升和考核,他必须履行这种行为。而这是报社的行为,对他本人而言则属于公务行为,跟新闻工作不相干。他表示,一审法庭在查清他和报社之间的承包关系之前,就认定他是贪污并不客观。涉案的42.5万元“软文”收入,并非报社的收入,而是由每个部门承包人支配用来发奖金等,这是历来的惯例。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