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视节目主持人媒介形象的六点特质
根据上文从节目文本、传播关系、文化语境等层面对电视节目主持人媒介形象的分析,结合当前电视节目主持人的传播实践,笔者认为,电视节目主持人媒介形象具有六点稳定的特质。
(一)符号属性
主持人的媒介形象不完全等于其外在的形式特征,但是,大众首先看到的的确是主持人的“样子”。主持人的媒介形象需要以容貌、体态、气度、言语、表情、妆扮等为要素形成外在形式,从而被受众所感知。受众首先依据可感的外在形式确定整个可视画面的符号结构,确认电视上出现的哪一(几)个说话者为“主持人”,而非经过长时间的观看才判断其中的角色分配。因此,主持人的媒介形象作为整个电视节目传播的一个重要部分,必然具有符号的形式特征。
(二)依附传播
电视节目主持人在栏目和社会中形成广为接受的形象,都须以传播实践为前提。受众在具体评价某一主持人的媒介形象时会以个人的收视体验和相关的社会舆论积淀为参考,不可能完全脱离主持人所在的电视节目。比如,大众给陈鲁豫冠以“知性”,给白岩松冠以“睿智”,给崔永元冠以“幽默”,皆与上述主持人的具体传播实践密切相关。可见,主持人的传播实践和主持人的媒介形象是皮毛关系。
随着主持人实践的变化,主持人的媒介形象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比如倪萍在电视主持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在离开主持人岗位,再次投身影视表演之后,大众对其形象的认知更主要地呈现为“演员”。可见,传播实践是主持人媒介形象的“源头活水”,对主持人的策划、包装都不能脱离这一源头。
(三)不失距离
在主持人节目的传播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展示——审视”的距离。主持人及其传播内容被媒介“距离化”,形成独特的“媒介图景”,这是受众认识主持人及其传播内容的客观前提。同时,这意味着主持人的媒介形象也是受众创造性的认识:一方面是以传播实践为基础的真实的“原型”,另一方面则是以受众的感知、想象、夸饰为依托的“幻象”。尤其在节目外的传播中,这种主持人媒介形象的幻象特质更为明显。因此,某主持人的媒介形象与其作为社会个体甚至与其在某期节目中表现出来的栏目形象之间不会对等也不必对等。这种模糊性给主持人在职业生涯中策划、变化、发展职业品牌留出了余地,也为主持人媒介形象的审美留有必要的“距离”。
(四)群体塑造
主持人的媒介形象作为高识别度的符号,由媒体、主持人、受众共同塑造,“集个人角色、媒体角色、社会角色于一体”[3],是附着于主持人个体身上的集体图腾,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优质的主持人媒介形象是以主持人个体为基础而达成的个体条件、媒体塑造与大众解读的契合和统一。
(五)成于个性
主持人的媒介形象作为电视节目的标志符号,一方面具有极强的人格化特质。传播者不是一个“抽象的人”或想象的人,而是一个真实的个体。主持人的格调追求、道德品质、情感品质会直接影响节目的整体风格,感染受众;另一方面,不同的主持人又会用不同的形式构成自己的媒介形象。上述两点决定了主持人的媒介形象强调共性中的个性,不应模式化地相互复制。
(六)达于审美
看电视是典型的社会休闲活动。作为社会美的审美对象之一,电视节目主持人媒介形象往往带给电视观众独特的审美体验。“社会美是社会生活领域的意象世界。它也是在审美活动中生成的。
一般来说,在社会生活领域,利害关系更经常地处于统治地位,再加上日常生活中的单调的重复的特性,人们更容易陷入‘眩惑’的心态和‘审美的冷淡’,所以审美意象的生成常常受到遏止或消解。这可能是社会美过去不大被人注意的一个原因。[4]”在笔者看来,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媒介形象不仅仅是传播工具,也是引发受众心灵愉悦的审美意象。这并不因为传播的功利性而消解。
受众对主持人媒介形象的审美感知有别于一般的艺术形式审美。在那些让受众体会到深刻和妙悟的主持人节目中,受众在主持人的引导下,辨析社会利益,沟通观念态度,感受价值层面的融合感和超越感。在此过程中,主持人的媒介形象集纳了受众丰富的审美想象,成为受众在收视过程中的审美焦点,在受众的认知和想象中,成为或平和、或崇高、或知性、或端庄等风格不同的形象。
由此,也可以确定,主持人媒介形象的审美,前提是主持人在长期的传播实践中不断奉献高品质的作品,并且在具体的节目传播语境中,因为有所创造而使得受众品味到丰富的意味。主持人的个人风格和主持人职业,在整个社会中与大众印象相互融合,相互激荡,在延伸、扩充、具象和变形中实现创新,才能创造审美的可能。而以审美视角看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媒介形象,包括“形——神——势”三个层面的内容:其形是“可见的符号性内容”,其神是“不可见的精神性内容”,其势是“稳定的传播品质和品牌发展”。
总之,在传播中,主持人应以真实性为基础,以公共价值为追求,以巧妙的方式组织传播,引发受众共鸣。电视节目主持人媒介形象给予人美的感受,是以真和善为基础的美的感受,其审美关系也是以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审美关系。主持人媒介形象之审美须由事实层面的真、价值层面的善和形式方法的美的统一为基础,如此才有受众在审美感知上的心灵激荡。
四、结 语
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媒介形象因其可视可感而受人关注,但不应是一个单薄的概念。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媒介形象首先是节目文本中的标志性符号,具有实现传播功能的工具性特征。一旦进入到社会传播链条中,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媒介形象也必然受到传播关系的约制,发展出一套关于身份的话语。随着主持人群体、主持人职业以及媒介传播的发展,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媒介形象越来越受到社会文化的关注。
总而言之,从形式特征到审美内涵,尽可能丰富地认识和把握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媒介形象,是电视节目主持人调整传播策略的基本前提,也有助于电视节目主持人明确职业使命,塑造内涵丰富的职业文化,以更为积极的姿态融入电视节目传播实践并影响当代大众文化。
(作者系:周云,中华女子学院艺术学院讲师;霍烺白,中华女子学院艺术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1] 吴郁.当代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2] 百度百科.“形象”[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45411. htm.
[3] 胡智锋,周建新.如何看待电视节目主持人的“跳槽”[N].光明日报,2013-04-27.
[4] 叶朗.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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