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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价值角度看新闻自由的边界

——以“维基解密”为例

谢文帅

2015年07月01日12:58  来源:视听  手机看新闻

新闻自由起源于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它保障了民众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并且可以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但是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没有约束和监管的权利是危险的。因此,为新闻自由确定一个怎样的边界成为学界热议至今的一个问题。

一、新闻自由与自由的限定

17世纪和18世纪,在地理大发现、科学发现、宗教革命、中产阶级的出现、启蒙运动等一系列历史事件的影响下,产生并发展起了自由至上主义哲学原则,而新闻自由正是这一哲学原则的产物。自由至上主义在大众传媒领域的重要贡献是强调了个人的重要性,相信人的理性能力和天赋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都是天赋权利的一部分。①

受自由至上主义的影响,在18世纪,传媒理论完成了从威权主义向自由主义的转变。作为思想自由最早呼吁人之一的约翰·弥尔顿,他在主张思想自由时也承认可以对自由讨论的权利加以限制,② 此后所有自由至上理论的支持者也都认为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有限度的。③但是自由至上主义最大的缺陷却正是在于没有给大众传媒的日常运作提供一个精确的标准——简言之,就是区分自由和滥用自由的固定准则。④

而到了20世纪,纯粹的自由至上主义逐渐发生转变,代之而起的是“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下的传媒功能与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下的传媒功能基本相同,但是它以“自由与责任相伴而生”为前提,提出了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没有提及的公众知情权、传媒的公共责任等概念。⑤ 虽然学界对于社会责任理论仍有争议,但它的出现使新闻自由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指明了新闻自由思想的发展方向,同时也证明了,纯粹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正在逐渐为人们所抛弃,新闻界的责任也被日益强调。⑥ 所以,它也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理论。这也使得,为新闻自由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成为了学界热议至今的问题。

二、新闻价值与新闻自由

新闻价值源于哲学价值论,目前学界对新闻价值也并未有统一的定义。笔者倾向于把新闻价值与需求联系起来的观点,新闻应该对公众“有用”,才具有价值。如学者李良荣等人认为,新闻价值是能够构成新闻的事实所含有的引起人们共同兴趣的素质。张宗厚、陈祖声认为,新闻价值是指构成新闻的事实和材料本身具有的能够满足社会对新闻需要的素质。⑦

国内学者杨保军教授通过新闻客体对新闻主体是否“有利”作为判定标准,对新闻价值做出了定性分析,提出了正、负新闻价值的概念,这对新闻实践具有了更强的指导意义。杨保军教授在《新闻价值论》一书中写道:新闻价值就是新闻客体的属性、功能对新闻主体的效应。其中,当新闻客体的属性、功能对新闻主体的效应有利于主体的发展和完善时,我们就说新闻价值是正新闻价值,在通常的理论研究和新闻实践中,人们所说的新闻价值是指正的新闻价值;相反,我们就说新闻价值是负新闻价值;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新闻客体的属性、功能对新闻主体的发展和完善没有有利与不利的效应,我们就说新闻价值是零价值。⑧ 由杨保军的定义,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找到一些参照,例如在新闻报道中,那些突发性的、影响面广、影响程度深的事件报道,人们在知晓后能够迅速对日常生活和自身行为作出调整,适应外部的变化环境,那么,这样的新闻报道具有巨大的“正新闻价值”。像某些猎奇性的、低俗的、涉及色情的报道,不仅没有实用价值,甚至还有可能误导受众,扭曲价值观,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这样的报道显然只有“负新闻价值”。另外,还有些新闻,因为播报不及时,或者滥竽充数,故意炒冷饭,报道的事件受众已经知晓了,这样的新闻无利无害,新闻价值为“零”。

新闻价值既然有正负之分,那么,当一则新闻对新闻主体呈现出负价值时,媒体就要斟酌对这一事件应不应该报道,如果要报道,需不需要对某些细节有所规避。从这点来看,新闻自由也是有其边界的,这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要求一脉相承。报道具有正向价值的新闻是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回避产生负面价值的新闻同样是不可偏废的社会责任。虽说媒体具有新闻自由,但是不能滥用自由,这种自由以不伤及受众利益为底线。而新闻价值的定性研究,为判定新闻自由是否越界又提供了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和思路。只要不突破“不利于主体的发展和完善”这一底线,国家或主管部门应该给媒体最大的自由度。即便报道“零”价值的新闻,也无可厚非,当然,从理性角度考虑,媒体不会长期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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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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