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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之争——“今日头条”的伦理属性定位探讨【2】

寇芙蓉

2015年07月01日13:25  来源:视听  手机看新闻

(二)技术的非中立应用

其实,当“技术中立”概念一经提出,人们很容易想起关于“搜索引擎”“避风港原则”“Sony案”“谷歌税”等一系列涉及版权、利益、技术的纷争。通过这些案例的讨论,有助于我们对“今日头条”事件进行分析。

董颖在《技术中立于与非技术中立技术应用——评中国P2P第一案》一文中指出,在经典的“Sony案”中,“技术中立”被确立为一个原则,即提供并非用于侵权用途的商品的提供者不必为商品在使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负法律责任,但不适用于提供者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未采取任何措施。从此,该原则成为这类案件中被告最主要的挡箭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并非放之四海皆准,其成立必须具备没有用于侵权用途和提供者并没有在实际知晓侵权情况同时在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两个前提条件,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中立性技术未作“非中立性技术应用”⑤。“非中立性技术应用”是原告在“技术中立”原则下维护权利的一个突破口,因为如果中立性技术被应用于“非中立性技术应用”,则该技术不再“中立”。

那么也就是说,即便我们接受“技术中立”的看法,“今日头条”自身主观意愿对新闻消息的“优化”“重新编辑”等行为作为“非中立性技术应用”,实际上已经导致了技术的“非中立化”,因此,可以推断出“今日头条”仅具有媒介属性而不需要遵循传播者身份所具有的伦理规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三)所谓“技术中立”下的“今日头条”

但是,倘若排除这样的行为,仅以技术自由分流的结果为受众进行信息的抓取、推送,是否会改变“今日头条”的性质呢?

在判断展开之前,需要声明的是,长久以来版权与科学技术可谓关系密切,难舍难分。版权问题的出现其实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技术对版权的影响犹如一把双刃剑,利弊共存。一方面,技术可以通过设置屏障来有效控制作品的去向,从而维护版权人的权利;但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技术也会为版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带来极大的阻碍,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极大地方便了公众获取和使用各种信息内容,也因此削弱了版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所以,版权人对与新的传播技术态度也十分暧昧,既排斥又欢迎。但其实他们的态度完全取决于自己是否掌握技术,如果版权人掌握着传播技术,便会积极推动与新技术相关的权利在立法中的体现,最初的版权立法就是出版商在印刷术普及时为了自身利益而推动的;但如果他人掌握着新技术,版权人便会阻挠该技术的应用,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为了使自身的经营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利益集团会通过影响国家立法而排斥新技术,进而实现市场的垄断。比如,曾经在美国市场上占有很大份额的调幅广播,为了抵制调频广播技术,促使联邦通信委员会通过了对调频广播不利的政策。

据此我们可以发现,版权与技术的模糊关系,相关判例的矛盾冲突都决定了在判断该类问题时,版权规定、法理依据都难以提供一个有效的、公正的、一以贯之的判断准则。这也是本文执意要在伦理框架下来判断问题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即使“今日头条”没有直接参与新闻制作,但在新闻呈现的过程中,由于其品牌推广、覆盖效应以及对新闻的完整推送导致受众只与“今日头条”相接触来获取消息,而忽略消息的真正发布源头,这使其在认识层面上具有了“传播者”“消息源”“权威发布者”的性质,获得的巨额投资、引发的市场纷争都能很好佐证这一点。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事实层面上,“今日头条”与搜索引擎有着质的不同。通过其技术上的分解、“优化”、编辑等行为,都对消息进行了分化和重新组合,使得消息在性质上已与原初状态具有本质区别。例如,议程设置新闻的拆分,不同时间新闻的组合,这样的技术行为看似并未改变新闻内容,但却很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传播效果。对于搜索引擎来说,这样的信息分流结果是由搜索者主导的,在假定搜索者全知全能的极端情况下,是可以认为技术产生了完全的中立效果的,即便搜索者仍受制于人类认知的局限,他们也是最终传播效果的决定者,而非搜索引擎。然而,对于“今日头条”这种推送型技术而言,受众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其信息获取完全依赖于收到的推送内容,因此其技术行为会与原初的信息产生不同的传播效果。故“今日头条”在事实层面上仍具有“传播者”的特性。

三、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不论是非中立的应用技术还是由技术自由进行的信息分流,“今日头条”都无疑扮演了信息产生者的身份。据此,可以认定,“今日头条”在传播链条中是以“传播者”和“媒介”的双重身份出现的,也应该遵循相关的伦理规范。

四、引申与判断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这种视角下,不论是处理方式还是作用效果,“今日头条”的行为都与媒体日常的转载行为非常类似。这种普遍存在的转载行为是构成以网络为代表的当下信息繁荣的重要基石之一,大幅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并为大众提供了广泛的信息获取机会,但这种多方受益的行为为何会引发如此大的社会争论呢?原因主要在于,即便有机器抓取等技术行为,“今日头条”之前的转载行为是都以转载方主观意愿为判断,转载方承担了作为传播者以及媒介双重身份下的传播伦理责任。当然,这些行为也都受到版权协议的相关约束,对于被转载方的知名度以及经济利益也都有较好的保证(当然,由前文所述,版权和经济利益的事实并不能天然地为其行为合理化背书)。而“今日头条”由于宣称自身的“搜索引擎”性质规避其伦理责任,难免陷入争议。

可以预料的是,通过这一系列纷争,最终媒体与“今日头条”势必将采取合作的态度,因为媒体并不希望自己被遗忘在受众的推送名单之外,而“今日头条”也不情愿失去赖以生存的信息源头。在这样的合作过程中,也势必会发生版权和经济利益的置换、交易,因此,在传播伦理框架下把握“今日头条”带来的纷争和讨论会更明了和方便。

注释:

①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33

②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9

③所谓搜索引擎爬虫指的是搜索引擎用于自动抓取网页的程序或者说叫机器人

④凤凰网. 对话“今日头条”张一鸣:我们成了传统媒体的出气筒[EB /OL].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special/jrttqq/content-5/detail_2014_06/06/36701664_0.shtml

⑤董颖. 技术中立与非中立性技术应用[J]. 电子知识产权,2007(4)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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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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