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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语境下的网络伦理治理转向【2】

王小杨

2015年07月14日14:33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二、主体性弱化与伦理边界失守

无疑,“世界数据化”引发的伦理行为失范,其产生的根源还是在于人的主体性弱化。这不妨从主体性的内在性与外在性两个维度思考。

先从内在性看,关于世界本源问题的认识未能及时更新,造成意识层面的“大数据世界观”缺位。与传统哲学意义上的认知有些不同的是,万物源于“数”,世界被数据量化,数据已成为普遍的物质存在。即人的一切状态都可以被数据量化,进而人们观察与认识世界的基本法则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大数据探索将是一种基于实践层面的全新的科研范式。然而,以一种什么样的世界观科学、理性地看待大数据时代及其带来的社会变革与各类问题,这一领域却是真空地带。譬如关于数据应用,采集、使用、存储、删除等数据权利,即涉及权利主体如何自主处理与自身相关的数据,又涉及应用主体如何保障权利主体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其他权益,权利主体(数据让渡者)与应用主体(数据挖掘者)之间缺乏伦理规范约束。换一句话说,尽管权利主体了解享受智能化、移动化、社交化带来的便利,必须让渡其数据权利,然而大数据挖掘与应用,又主要掌握在国家及大型公司手中,如何划定主体权利的安全界线,这仍然模糊不清。这类问题或因每个人观念有异,又有所不同,一个人认为隐私被侵犯,而另一些人不以为然。

再从外在性看,大数据语境中伦理边界失守,既是数据市场应用的失衡所致,也是源于大数据技术开发过程中的目光短浅。虽然目前数据开发应用广泛,围绕大数据而衍生的产业已上升到了一个国家的战略高度,但国内数据市场秩序仍然较为混乱。具体表现为数据分享、开放存在非正当竞争制约,一些掌握数据的公司不愿共享,而掌握数据的公司又存在过度滥用倾向。公司间普遍存在数据交易黑幕,而基于大数据挖掘的隐蔽性与“去隐私化”,数据市场混乱却又难以构建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

在热闹的大数据技术开发市场,还存在严重的技术至上主义倾向。大数据技术及其配套设施,正强势来袭。与数据挖掘、可视化、行业性推广等相关的技术、设备日新月异,相关大数据产业的各项投入甚巨。

2015年1月《财经界》[2]报道显示,仅全球大数据基础市场(直接提供大数据硬件、软件、专业服务)预计2014年为300亿美元,并以每年17%的速度增长。但在倾向于平衡或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技术开发却非常滞后,甚至没有提上日程。这明显是技术开发者缺乏“创新责任”,漠视了本该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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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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